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报告事故的内容包括哪些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哪些事故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您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特别重大以外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条例执行;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谢谢阅读!

四: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我国安全事故共有几个等级

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出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根据《玍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伤亡人数是指什么

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哪些事故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新修订吗

有改动。 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是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的。 去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释

其实如果你仔细研读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全文,对这两个问题自然可以得出明确的答案。

1.处罚权是依据调查权而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梗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也就是说如果是特别重大事故就由国务院组织调查,那么调查之后的处罚自然是由国家一级的安监部门也就是国家安监总局进行;如果是一般事故则由县级政府组织调查,调查之后的处罚也就由县一级的安监局进行;其他依此类推。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为四级,那么事故责任自然也分为四级,即一般事故责任、较大事故责任、重大事故责任和特别重大事故责任。只要调查组认定了属于责任事故(注意: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要认定为责任事故才可处罚),那么就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而一个具体事故是什么性质,其认定权在于事故调查组和相应的政府(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还应由政府批复才生效)。

“有责任的企业”是指被认定为发生了责任事故的企业,企业一旦发生了责任事故就应该负责任,但有关责任人和具体责任的大小还要根据调查组的调查加以查明和划分。具体的划分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比如事故损失大,影响恶劣,自然会重罚;如果事故的后果程度一般,没有造成大的影响,一般会轻罚。

另外,企业自身是没权利认定事故责任和事故程度的,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事故,企业只有配合调查,然后等待调查组对于事故性质的认定和事故责任的划分。

你问这些问题,我猜想你应该是企业的,对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不太了解。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自事故之日起多少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即使补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十: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什么时候起实行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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