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一:交通事故之后的伤残鉴定十级是什么标准?

根据户的叙述根本无法得出肯定结论,你只说出了问题,那要看严重程度了,需要法医队患者本人进行检查,看片子、病例,同样的伤害部位,伤害的不同程度,留下后遗症的程度,治疗恢复情况,得出的鉴定结果差别可能会很大。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流程

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骸,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与人寿保险伤残鉴定标准一样吗

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和工伤三者的伤残鉴定标准是不一样的,不同的损害性质根据不同的评定标准。人身损害的损伤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这是划分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标准,致人轻伤至重伤的要负刑事责任。你说你是轻伤,这是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而作出的。因刑事、民事(不含工伤、交通事故)和行政行为致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是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而作出的(你的伤残程度应该根据这一标准)。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作出。工伤伤残等级是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而作出。

四:道路交通伤残鉴定和工伤伤残鉴定的评定标准是一样的吗?

一、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二、两个伤残鉴定是不一样的,不能互相代替使用。

三、一般来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标准更严格一些,好多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中可以评定上伤残等级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上是够不上伤残等级的。相对来说,工伤鉴定标准要宽松一些。

四、因为不知道你说的八级伤残是依据那一条评定的,也不知道你说的伤者受伤情况现在怎样,所能工伤伤残鉴定方面不能给你帮助。不过可以告诉你一条,你说的右髋骨粉碎性骨折,如果有钢板内固定,至少可以评定上九级伤残。

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骇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余下全文>>

六: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十级,从第一级(100%)到第十级(10%),每级相差10%。

一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 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余下全文>>

七:2016年发生的交通事故现在做伤残鉴定依据哪个标准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委托鉴定机构是受害者一方经常遇到的难题,也是交通事故赔偿中心接到咨询内容最多的问题之一,因此,交通事故律师做下总结,为交通事故受害者维权提供帮助。

伤残鉴定通常有以下两种委托方式:

1、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有时不会认可,这是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这种情况下伤残鉴定结论很难被推翻,如果对受害者一方不利,则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八: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鉴定,分别依据是什么? 30分

1、需要看是否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不一样。

2、需要到司法鉴定机关去伤残鉴定。

九:伤残鉴定中的工伤鉴定标准和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有什么不同?

1、对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适用

2007年5月1日实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适用2002年12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两个标准的主要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 2)、依据的标准不同,评定的结果不同。两者相比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比《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更严。

2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附两个标准的地址: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www.jincao.com/fa/law18.16.htm

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www.jincao.com/fa/law18.16.htm

十:交通事故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见: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

4.7 Ⅶ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 严重构音障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 单瘫(肌力4级);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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