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一:关于劳动法的解释

1.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如储用人单位降低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辽宁省关于劳动合同法38条3款的解释!!!

现在也没有强制说用工单位必须缴纳几项保险,最少是给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梁硕南解读与点评]本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从二审稿、三审稿、四审稿到正式稿一直备受争议。虽然每一稿都有所修改,但始终未能将本条修改得明白而简炼。笔者每次在公开课程解读劳动合同法二审稿、三审稿和正式稿时,都得与学员对本条规定进行一番研讨,共同揣测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有时甚至激情难控地抨击立法者的立法水平,为什么一个简单的法律条款,几经修改,都不尽人意,令人费解? 限于篇幅和时间,笔者不再对二审稿、三审稿、四审稿到正式稿不断修改变化的情况进行陈述,请读者自行查阅和比较本条规定的变化情况,在此只就正式稿的规定,表述自己的解读和点评意见,与大家共同探讨和正确理解本条规定的立法原意。 第一款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二款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协商订立和法定(强制)订立两种。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有些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情形就是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第(一)、(二)、(三)项。而从条文规定看,第一项情形实际已包括了第二项情形,使第二项有重复多余之嫌。第一项“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中的“劳动者”是指一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而用人单位是指所有用人单位(不问用人单位的性质);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只看连续工作年限,而不问之前是否签过劳动合同,是否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第一项规定本应适用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是否是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第一项规定也应适用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第一项规定还应适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和超过十年的劳动者)。显然,第二项规定有重复多余之嫌。 特别说明:有观点称,第(二)项相对于第(一)项来说是特别条款,是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和改制的国有企业的保护,而不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这项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即使你在单位工作了二十年,只要你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上,单位便有权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真是这样,这岂不是与本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明显对这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公平?他们并无过错啊!为什么要特别立法歧视这类老员工?难道是他们投错了胎? 为便于记忆,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完全可以全并记忆,即只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不问用人单位的性质,不问是否签过劳动合同。该情形的无固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的,除劳......余下全文>>

四: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补偿十二年与实际工作年限如何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同时本条还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身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是不受年限限制的,即按照工作年限来计算;但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时,就要受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限制。

五:《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三性”该如何解释?

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执行。

六:为什么对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赔偿条款会有多种差异较大的解释

当然了,根据劳动法触犯法律不同,而赔偿不同。就像其它法律一样,比如杀人就有误杀和故意杀人之分,误杀是不会有死刑的,而故意杀人一定会判死刑或无期。

七:人社部对劳动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作出的解释,人社部无权作出司法解释。

八:高法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现在一共有四个司法解释,分别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九: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

您好,司法实践中这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什么叫严重见仁见智,我的理解:只要用人单位有规章制度劳动者不遵守,且按照合同对其教育不听者应视为严重违反。

十: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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