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有那些?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范围是概括性的规定,实际上共同执掌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全国人大以外的基本法律,属于经常性立法。
全国人大主要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是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比如义务教育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
附参考:
《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
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二: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可不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出。对吗?
错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谁来规定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范围是概括性的规定,实际上共同执掌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全国人大以外的基本法律,属于经常性立法。
全国人大主要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是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比如义务教育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
附参考:
《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
基本法律;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
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代表议案怎样办理
对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代表大会组织法》有专门规定,其具体是:第四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第四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四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 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原选举单位补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补选个别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问题
你对于主席团和秘书长的概念理解的有偏差。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五年,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人代会,在每次人代会的预备会议上都要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只是会议的主持者,行使职权只是在会议期间就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会议结束后该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就完成使命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大会秘书长,是协调大会召开期间各项工作的一个职位,多为主席团成员兼任。这与全国人大秘书长不同,全国人大秘书长正确称呼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宪法性法律,且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八:在必要的时候,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 17条回复02
【正确答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九: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作了哪些修改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二)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三)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四)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款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
(五)将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
(六)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七)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