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文号是多少

这不是行政部门文件,自然也无文号。

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发布。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1月1日开始取消晚婚假吗

15年请婚假的,还可以享受晚婚假;16年去请,就不能享受晚婚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根据目前《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新疆最新产假规定

回答于 2012-01-02 18:45 最佳答案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2、国家规定的产假:不少于90天。依据是:(1)《劳动法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国家法定产假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3、综上:新疆的产假应是女方休120天、男方有护理假15天,两人合计是135天。 4、关于你说的“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不是应享受增加产假的条件,但如果你单位有这规定也是允许的。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谢谢!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族夫妇生育二孩政策

居住郸新疆,和夫妻是维吾尔族是两码事儿,计划生育政策照顾少数民族,双方夫妻都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二胎,需要先报批才可以哦!但跟居住在哪里没有关系!

五:新修订《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新修订《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2010年6月7日开始公布实施的。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年龄且初次生育的夫妻,男方可以享受15天护理假.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顶,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七:新疆计划生育政策那年开始实施

新疆计划生育政策从 2003 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修正过程:

1、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3、根据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4、根据2010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倡间隔生育时间多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倡间隔生育时间多少‍,没有明确规定,凡是符合生育条件的,都可以生育二孩甚至三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方可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六)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九:新疆怎样规定的产假

1、“新疆怎样规定的产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2、国家规定的产假:不少于90天。依据是:

(1)《劳动法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丹,国家法定产假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3、综上:新疆的产假应是女方休120天、男方有护理假15天,两人合计是135天。

4、关于你说的“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不是应享受增加产假的条件,但如果你单位有这规定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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