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新法旧法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那么,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问题一: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问题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这位负责人介绍,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这位负责人说。举例来看,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问题三: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余下全文>>
二:如何理解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常的说,正常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从利润中扣除。
三:新个税法有何新规定?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从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将全面实施。新个 税法 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 三险一金 ”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8%以下,从而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8400万锐减至约2400万。专家指出,从我国目前的个税减税来看,受益者主要是中低收入者。中低收入者的 边际消费倾向 较高,所以,减税对我国的经济增长,特别是我国目前急需 拉动内需 的情况下,尤其重要和必要,会起到一定程度的积极促进作用。 4000元月收入大多免交 据了解,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历了5次修订,这次是第五次改革。专家强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对普通职工来说,最大的变化在于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 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3500元指的是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到手工资,实际上,工资收入在4000元左右的职工大多能免交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 工资薪金 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 扣缴义务人 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减税不会导致物价上涨 对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所产生的影响, 厦门大学 财政系主任陈工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首先,对国家来说,是 税收收入 的减少。根据 财政部 税政司的预测,此次个人所得税 免征额 的调整,使得政府 财政收入 全年 税收 减少1600亿元左右。其次,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是中低收入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 税负 减轻。这次个税改革的受益对象主要是月薪在4000-8000元这些人。” 他还认为,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月都直接代扣的,年终再 汇算清缴 ,因此,减税的数量从整个国家来看数额较大,但从每个人来看,也就从几十元至千元左右,所以对人们的消费需求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个税的减税不会导致物价的上涨。 业 内人 士还指出,除了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之外,人们还应该关注另一个重要的减税内容,即调整 个体工商户 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 级距 。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 个人独资企业 和 合伙企业 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税具有调节收入的功能,但也有专家表示,不能把所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都加在个税的身上,个税也承担不起这么多的重任。此次个税的调整,仅仅是税改的一步,也不能期望一步到位。 对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 无论此次个税改革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个税改革的推进让中低收入者获得了真正的实惠。以 北京市 为例,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郝硕博告诉记者,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惠及北京市470万纳税人,其中包括30万个体工商户等。工薪阶层的纳税面将由目前的57%下降至28%,约有229万纳税人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将有部分高收入者增加税负。 而曾提出提高 个税起征点 建议的律师董正伟则称,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意味着国家 财税 收入必然减少,普通公民增加的收入必然转化为社会消费,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转化为新的税收,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陈工认为,个人所得税是对 个人所得 征收的,它的主要作用是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再分配,以实......余下全文>>
四:新个税法如何计算个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35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说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 .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个税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
五:新的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新的所得税法:www.chinatax.gov.cn/...5.html
实施条例尚未出台。
六:新个税法对兼职是怎么扣税的
你好,兼职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按照劳务所得计算的,因为不是长期的固定性收入,所以只能按照临时的收入——劳务所得计算。
旧税法中,劳务所得扣税标准是:1、未超过800的不缴税;2、未超过4000的:应缴个耿所得税=(实际领取工资-800)*20%;3、超过4000的:应缴个人所得税=(实际领取工资-实际领取工资*20%)*20%。例如:你做兼职工资为80/天。a、你干了十天;b、你干了20天。在这两种情况下,你能领到的工资应该分别是:a、800元;b、(80*20-800)*0.8+800=1440元。
新税法中,未对个人劳务所得收入扣税进行更改,继续沿用旧税法,所以还是上述计算办法。
如有疑问,欢迎继续提问。
七:不再计提福利费是所得税法规定还是新会计准则规定的
不再计提福利费,是新会计准则规定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二)职工福利费;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解释: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属于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范围。
所以职工福利费应在实际使用时计入职工薪酬,不能以计提方式确认为负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结论: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能计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扣除,超额部分不得扣除。
以前(实际现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都是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福利费
如果按楼主提问的情况,6个人工资分别为2500,2000,1600,1200,800,600,
则将6个人工资的合计数乘以14%,得出应计提数再作账务处理。###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业(主要是部分国企)以外,绝大多数的企业仍旧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因此,新准则的规定不适用这些企业,但个人认为,对于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包括会计科目适用!),该些企业可予借鉴。(另外,该些企业最终也将执行新的准则)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发布后,到目前为止,税务处理方面尚未对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建议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企业,继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相关会计处理除医疗保险费以外保持不变。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明确的文件出台后,再按其执行。
至于题中提到的所谓“即期奖励”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没有“销售提成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即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销售提成”、“加班费”、“奖金”等仍均属职工工资薪酬,构成......余下全文>>
八:按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月工资收入超出3500元的部分。应按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叔叔应交个人所得税
=(4500-3500)*5%=50(元)
张叔叔税后工资=4500-50=4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