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必须登记

一:所有的物品在抵押时都需要登记吗?

不是,抵押分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只有登记了,抵押权才设立)和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即使不登记,抵押权也照样设立,但只能对抵押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1、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为: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进行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进行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为什么在抵押中不动产需要登记,而动产不需要登记?

不对吧。动产抵押需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

三: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吗

不动产设定抵押一定要有书面的抵押合同,另外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即使拿到对方的房产证该抵押也是无效的,遇有对方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形也不能要求拍卖该房产以行使抵押权。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个人对房屋进行抵押不但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的,同时要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才能使抵押权合法成立。

四:车辆抵押必须要登记才有效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章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及其相关权利进行抵押时,才实行登记生效制,而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鼎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实行登记对抗制。依照物权法规定,汽车抵押实行登记对抗制,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五:以车辆设置抵押还需要登记吗?

徐州高律师 《担保法》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时生效。 这是《物权法》颁行前关于车辆抵押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因为立法技术的不完善和对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的混淆,该条立法对于现实担保活动负面影响很大,直至物权法已经生效六年后的今时,仍有很多人错误的认为以车辆设置抵押必须进行登记,合同和抵押权才能生效。 2007年开始生效的《物权法》规定,双方合意订立的抵押合同只要内容合法、意思真实,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认为有效,而绝非等到进行抵押登记之后才能产生效力。《物权法》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抵押合同的订立为债权行为,而抵押权的生效则是物权行为,抵押权可以是在按照法律特别规定进行的登记之后产生效力,也可以是在双方达成合意合同生效之后产生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车辆设置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进行登记,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登记的效力仅在于对抗效力,而不再是设立权利。 -------------------------------------------------------------------------注:车辆抵押和房屋抵押的登记意义大不一样,不可混淆。

六:房屋抵押权是否必须经过登记才能有效?

(一)在建房屋抵押的标的物为未来的房屋。进行抵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不特定的财产不能为物权的标的,也不能成为抵押权的标的;其次抵押物必须具有价值和可让与性,不具有交换价值或者虽有价值但不可让与的财产,无法使抵押权实现,所以也就不能成为担保物权的标的;最后,由于抵押并不转移物的占有,所以抵押物必须是经使用、收益不会损毁其价值的财产。但是,很明显的是正在建造的未完成的建筑物均不符合上述条件。正在造成的建筑物并没有完全存在的建筑物,也就是说物本身尚不完全存在,因此也就不可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因为抵押物不可能特定化;就物体性质而言,房屋的在建形态表现为建筑材料的堆积,在未完工以前的价值只是建筑材料的价值,而并不是房屋的价值。所以,从理论上来分析,在建房屋是不可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的,在建房屋抵押权的标的应该为未来建成的房屋,所以这是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也是一种未来存在的权利。在房屋竣工前,可以认为未来的抵押权人只是享有一种抵押利益。目前就未竣工的房屋抵押的有两种形式,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中第3条规定:一是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二是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况,所以这时是将在建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一同进行抵押,因为仅仅是在建房屋并不能抵押权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二)在建房屋抵押是以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作为抵押标的物的,而且该抵押只有在进行登记之后才能生效。但是该抵押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呢?在这里必须予以区分的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不同。抵押合同的成立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但是抵押权产生,即抵押合同生效必须完成相应的法定登记手续。抵押合同仅是设定抵押权的民事行为,是抵押权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抵押权发生的充分条件。作为物权,抵押权是否成立除有抵押合同外还须有另外的要件。只有有效的抵押合同,才能发生当事人双方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义务;但抵押权不成立并不等于抵押合同无效。因此,应当将抵押合同的成立与抵押权的成立进行区分。关于抵押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对于抵押权的成立生效则适用物权法,尤其是《担保法》的规定。就在建房屋抵押合同而言,在有关抵押合同签订后,如同一般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本身应依法生效,但有关抵押合同签订后,如同一般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本身应依法生效,但抵押权是否成立,则要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定手续。(三)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和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和城市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在本案中,当事人向市政府、房产局报批的行为是不是与抵押登记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呢?就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实际上《担保法》中并没有就在建工程的抵押问题专门作出规定,很难说在建工程的抵押就应该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即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的规定来看,只能说经过登记是在建工程抵押生效的一个充分要件,而不能认为是一种必要条件。那么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能够抵押生效的相应的法律手续呢?......余下全文>>

七:抵押有效要件哪些需登记

登记要件模式是指法律关系的成立为:法律行为+登记=成立和有效 典型的是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举例,如果抵押不动产,不仅要有前期的法律关系(抵押合同),还要到抵押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抵押关系才能够成立并有效。 抵押对抗模式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并有效;法律行为+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 也就是说,即使不登记,法律行为也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举例:汽车的抵押:汽车抵押只要签定了抵押合同,抵押关系就是存在并且有效的,但是,这时候的抵押关系的优先权,是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关系,和其他普通债权是同等效力。 只有登记了以后,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

八:抵押合同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生效吗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需要办理登记。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只是某些抵押权成立的有效要件,为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九:为什么在抵押中不动产需要登记,而动产不需要登记?

抵押中不动产需要登记,而动产不需要登记。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它们的公示方式不同。(一)不动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它的公示方式便是登记。原因在于,不动产的权利以登记为准,任何形式的变更或者增加地役权,均需要登记才产生排斥他人权利主张的效力。(二)动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它的公示方式便是占有。原因在于,动产的特性在于其流通性,要增强其流通性就不可能以繁琐的方式确定其权利的归属,以占有的方式作为公示的具体形式最佳,谁占有就可以推定是谁所有,这就有效保护社会中的交易行为。要注意我国规定了几个特殊的动产,例如机动车是按照不动产形式保护。换个简单的说法,你看见我手里握着一个水杯,那么我就是在用我的行动向你告知,水杯是我的。但是我住在一个房子里,并不是告诉你我是这房子的主人,因为产权证上的人才是房子的主人。

十: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吗?如果不登记的话,是不是没有法律效力啊?

1、房子车子的抵押肯定是要办理过抵押登记手续的,否则抵押行为效力待定。

2、如果一块土地连同上门的房子一起抵押给银行的话,杭州一般是只需要到房管局备案的,其他地区的做法就不清楚了。

3、土地和房产同时抵押的话,银行评估的是地段和房子的价值综合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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