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出版法律法规

一:编辑出版专业的专业类别是什么?

我们有这门课程,没有这个专业。我是人文传播专业的

二:编辑出版学包括哪些

编辑属于新闻学,人大,北大,复旦,传媒都不错

出版是一个单独的行业,第一是北京的印刷学院

三:编辑出版学专业究竟属于什么大类

编辑出版学专业属于文学大类。

编辑出版学专业,

培养具备系统的编辑出版理论知识与技能、宽广的文化与科学知识,

能在书刊出版、新闻宣传和文化教育部门从事编辑、出版、发行的业务与管理工作以及教学科研的编辑出版学高级专门人才。

四:哪些出版社能够出版发行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图书?

任何一个作品都要经过出版社审核才能出版的。   一般出版书籍的流程分为三类:   1、传统的出书方式,找几家图书公司和出版社,合作出书,双方赢利,其合作方式有:一种是买断出版权、发行权,另一种是作者从每本书里抽取百分之几的利。即每买一本给作者中国等。这一种是出版社发行出版。   2、个人出书发行:首先排版、设计,然后找出版社申请书号(买书号),一本单本书号,在1.5万元,审稿费在几千元。当然要根据字数而定,这只是起价,如果超过百万字的话,最少也得3万左右。(审定时要复合出版社出的要求)等申请下来后,把整理好的稿件教给出版社,再由出版社的编辑进行审稿,一般情况都是三校一合红。他们要改三边,将文字的错误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以内。通过后,出版社最后给您版权页的CIP数据以及委印单合同,然后,再拿着委印单给印刷厂,印刷厂根据你的委印单进行印刷。当然还有丛书号,一般情况3万左右,可以出10-15本类同的书。

五:省政府法制办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规汇编编辑出版工作的管理,提高法规汇编编辑出版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下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编辑出版法规汇编(包括法规选编、类编、大全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编辑出版的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第四条 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

(一)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

(二)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编辑;

(三)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编辑;

(四)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依照该部门职责范围编辑;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可以编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综合性法规汇编;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可以编辑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令汇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照本部门职责范围编辑专业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汇编;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

第五条 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汇集;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除前款规定外,个人不得编辑法规汇编。

六:中级编辑出版行业资格考试的教材有哪些

1、必备两种:

出版专业基础(中级)

出版专业实务(中级)

2、参考两种:

出版法律法规

出版专业考试大纲

七:编辑出版学的专业课程有哪些?

图书学户 新闻传播法

新闻采访与写作

校对学

中国出版史

(目前只知道这些)

八:编辑出版的责任编辑资格证书什么用?????

初级出版资格证书是进入书、刊编辑岗位的“入门证”,严格说来,没有出版资格证不能从事编辑出版工作。

中级出版资格证书,是担任责任编辑及以上职务的必需资格。没有中级资格证不能被聘为责任编辑及其以上职位。

图书出版编辑人员不能申请记者证(注意没有编辑证),因为这是两个序列。领取记者证必须在某个新闻媒体钉位有一定期限的供职,有出版资格证书,不再参加考试。

九:编辑出版学专业究竟属于什么大类??

编辑出版学属于新闻传播类。埂倒,你学了这个专业都不懂清楚属于什么类吗,好吧, 我也是准备毕业的时候才去查的。

十: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内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互联网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九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二)机构章程;(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第十三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改变名称、主办者,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应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第十四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主办者应当自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五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通报。第十六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