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占用税

一: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5分

租你的房子办公司缴什么耕地占用税哈,你肯定是搞错了,或者问题描述不清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税率

1、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此外,在占用之前3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2、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大致在每平方米平均税额5-50元之间。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三:地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问题

1、这两种税都属于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楼上的别误导人2、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你所需要的具体税率,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3、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4、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5、你应该属于第一种类型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税率为3%

四:听说江苏一直未执行新的耕地占用税条例,现在开发商“抢征”耕地,可以按老标注(低税率)可避税?

耕地占用税一般是由农业部门来征收的。

所以这个问税务机关没啥用。

你所述的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

但是基础不可能,因为各各地方,涨价还来不及呢,还能按低标准。没一平收三百,就好不错了。

五:行政划拨的土地(属于耕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税吗

答: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六: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稜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以上法条是对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余下全文>>

七:请问:土地使用税中的“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怎么理解?

1.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占用面积.

2.如果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按暂估面积(可由税务机关核定)

3.如你所说是楼房,如果又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话,如果知道这栋楼的建筑总面积,就可以依下列公式计算得出:

你或你单位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你或你单位实际占用的建筑面积/这栋楼的建筑总面积*该栋楼的占用面积.举个例子吧.这栋楼有10层,建筑总面积10000平米,则每层楼的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如果你单位占2个楼层,则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200平米(此处只是说明计算方法,不考虑,诸如公摊面积等等其他因素)

八:湖北省耕地占用税是怎样收取的?

进入湖北财税网上查一下就明了了.

九:2015年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是按是2015年1号文件执行的,但各地政策涉及的补偿金额不一样,估计要等两会完以后各地细则才会出来。参考:newhouse.taiyuan.fang.com/2015-03-02/14938695.htm。望采纳我的回答。

十:江苏宅基地具体的处理司法解释,谢谢!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次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4年2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滩涂等一切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是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国家行政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管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征用、划拨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发证;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和保护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做好协调工作;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应在行政编制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村设兼职土地管理员。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土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做好土地的规划、管理、使用和保护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七条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管好用好所使用的土地。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属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依法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买卖房屋,转让、调拨土地上的附着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第九条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搬迁的;

二、未经......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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