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填写涉税服务机构开展涉税服务业务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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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理解涉税服务业务承接
一、税务总局决定即日起暂停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不可再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只是暂停执行,马上会有新管理办法出台的。
三:纳税服务处的调查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规范,是税务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促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改进作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制度化、长效化的重要成果,有利于加快实现税收现代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1.0版)自2014年10月1日试行以来,总体运行平稳,社会各界反应良好,服务成效日益显现。结合《规范》1.0版运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为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的新期待和新需求,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要求,对《规范》1.0版内容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和提升优化,最终形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版),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纳税人。 《规范》2.0版与《规范》1.0版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升级改进:一是贯彻依法治税,所有规范事项均依法依规进行梳理和完善;二是深化简政放权,调整缩减审批事项,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三是充实完善内容,新增省市税务机关规范事项,补充地税业务规范事项;四是提升服务水平,缩短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税流程环节;五是强化权益保护,注重服务小微企业和自然人等纳税群体;六是便利基层操作,规范事项按国地税、省市县、审批类等区分标注。 《规范》2.0版立足税务部门的前台服务,涵盖纳税人依申请和税务部门依职权的服务事项,具体包括9类76项236个服务事项1372个服务规范。9类分别为税务登记规范、税务认定规范、发票办理规范、申报纳税规范、优惠办理规范、证明办理规范、宣传咨询规范、权益维护规范、文明服务规范。每一类包括概述和每个服务事项的业务描述、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并标注省市县、国地税服务事项,最后用“附表”简明概况该类服务规范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便于读者理解《规范》2.0版内容,附录部分对一些术语作了解释;以《服务事项类别表》的形式列示每个服务事项的税务类别、审批类型、业务层次。 《规范》2.0版每个服务事项均设置了编码,格式为“0.0.0—000”,用于服务规范的定位和检索。编码第一个数字为各部分的顺序号,第二个数字为服务类别在所属部分的顺序号,带三个数字为服务事项在所属服务类别的顺序号,最后的三个数字为服务事项总顺序号。如“5.5.1—151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该服务事项属于“5优惠办理规范”部分“5.5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中的第1个服务事项,是全部服务事项中的第151个。 服务规范分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基本规范是指基于现行制度规定和征管流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的税务机关必须做到的基础性服务规范。升级规范是指在总结归纳部分地区已经实现的创新服务措施基础上,按照税收现代化要求制定的提升性服务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组织实施升级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从2015年3月1日起推行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规范》2.0版本,并以活页形式按季度动态升级维护;2016年年底前将形成《规范》3.0版本,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改进《规范》后续升级......余下全文>>
四: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涉税服务业务是否有法律法规,业务规范等相关
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任务,按照2008年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8]5号)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集中整治当前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健全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针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不同类别和属性,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务求集中整治见实效。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一边抓突出问题的解决,一边抓规范发展,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创造公平发展环境,增强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能力。
(三)总体目标。用一年左右时间,解决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使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会员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关系,政策法规比较健全、监管体制比较完善、自律机制得到加强,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规范工作范围
专项治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包括: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在工商等部门注册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场中介组织。
三、规范工作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集中整治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下列四类问题:
一是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国务院纠风办、民政部等负责,排在前面的部门负牵头责任,下同)
二是行业协会违反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依靠代行行政管
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出具认定报告或出具虚假认定报告,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违反商业道德、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工商总局牵头)
四是社会中介机构在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定的;依据委托、授权的行政职能,或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以及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集中规范下列政府行政行为:
一是坚决纠正将特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进行指定服务;坚决纠正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等行为。(国务院纠风办牵头)
二是严肃查处政府部门把行业协会......余下全文>>
五:如何开展纳税服务满意度调查活动
问卷啊。向你管辖的纳税户发放问卷,让纳税单位填写。但是,一般情况下都会填写:满意。
六:涉税经济鉴证由谁出具
但我们执行中发现,在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这个问题上,个别地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存在一定的分歧,双方各执一辞。税务机关认为,涉税经济鉴证应由税务师事务所出据,个别地区甚至下发文件明确必须凭借税务师事务所制作的财产损失经济鉴证才能税前扣除。而纳税人则认为,一直以来有关经济报告都是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来完成的,他们对税务师事务所所做经济鉴证的法律性缺乏必要认识。 按照总局第13号令,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从中我们得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其经济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可以是税务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当然纳税人对于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的经济鉴证无须担忧,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4号)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于涉税经济鉴证都要站在同一角度来看待,而不能在此问题上有所排斥,产生异己。 但是,这并不表明所有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涉税鉴证的资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监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指出: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的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这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中介机构出据的涉税经济鉴证,才能作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产损失予以税前扣除的合法证据。
七:税务师的含金量
“四大”的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部门对于员工晋升经理要求必须有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而经理的年薪在30-50万左右。(1)税务师职业资格是税务专业人员职业能力的重要标识。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考试、培训和继续教育,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①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②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代理、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③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④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2)税务师职业资格是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必要条件。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对合伙人和股东的税务师数量的条件要求;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登记,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上述特定行为。(3)税务师职业资格是选拔优秀税务干部及税务专业人员的优先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国税发〔2011〕9号)《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税总发〔2013〕97号)《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的通告》(2013年第1号通告)及“数字人事”管理方式等相关规定,拥有税务师或其他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资格证书者给予加分或优先录取。(4)税务师职业资格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要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户挂钩做法。在目前已经实施积分落户的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证书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将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
八:税收调查表(企业表)中本年的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额填的是增值税的本年累计数吗?
税收调查表都是本年填次年的数据。
九:税务代理的简介
税务代理是代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属性,属于民事代理中委托代理的一种。具体来说,税务代理就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一般来说,您可以在注册税务师的帮助下,减少纳税错误,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注册税务师还可以协调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见进行调解,也可接受您的委托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相关事宜。 税务代理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税务代理行为是以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的。2.税务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税务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有独立意思表示的权利。4.税务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 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发票准购手续;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4.申请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延期缴税;5.制作涉税文书;6.进行税务检查;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8.开展税务咨询、税务业务培训;9.受聘税务顾问;10.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等。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委托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之列。税务代理根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实行税务代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在需要,也是发挥社会力量协税护税的一种比较好的形式。随着中国税制体系的日趋健全和税收宣传体系透明度的日益提高,以及一批具有税务代理资格人员的出现,推行税务代理的条件已逐步成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代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之后,随着中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行税务代理已是势在必行。为此,中国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的制度,使其逐步成为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但正由于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事务,涉及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代理人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中国建立税务代理制度必须遵循自愿、公正和严格管理的原则。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主要特点表现如如下几个方面:1.公正性。税务代理机构不是税务行政机关,而是征纳双方的中介结构,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地评价代理人的经济行为;同时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为被代理人办理税收事宜,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自愿性。税务代理的选择一般由单向选择和双向选择,无论哪种选择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资源选择为前提。3.有偿性。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他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因此,同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要自负盈亏,有幸有偿服务,通过代理取得收入并抵补费用,获得利润。4.独立性。税务代理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等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既不受税务行政部门的干预,又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左右,独立代办税务事宜。5.确定性。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范围,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的。因此,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余下全文>>
十:税务师含金量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处于发展初期,机构之间各自为战,并且常有互相恶意竞争,不象国外先进的代理机构一样形成较大的更具备竞争能力和经验的品牌实体,我国国内市场上还没有一个可以和外国先进涉税服务机构相抗衡的品牌。 目前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的涉税服务非常普及,在日本有85%的工商企业委托了税理士办理涉税事宜,东京地区更是高达96%.在美国有50%以上工商企业、100%的个人委托税务代理进行申报纳税。而在中国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代理的工商企业却不足5%.就算这样,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每年我国税务代理市场的营业额度应在200亿人民币左右。如果再加上涉税培训、远程教育、信息服务、涉税认证等方面的市场容量,涉税服务市场这块蛋糕有多么大就不言而喻了。 行家指出,我国涉税服务市场还处在发育成长阶段,一些高端涉税服务业务在我国基本上还没有开展。因此不论是从服务的面上,还是从服务层面上看,整个涉税服务市场拓展的空间都相当大。 行业的现状 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从80年代发展至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尤其是脱钩改制、整顿重组的近五年的时间里,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怀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各级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和推动下,有了翻天覆地变化。全国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几十家发展到现在的2600多家,从业人员已有10万余人,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有6万余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2万多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5万多人。全国各地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来的半官半民状态逐步走上市场发展的道路。 因为区域差异和其他种种因素,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新兴的知识服务型中介行业,发展很不平衡,经济效益比较好、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占行业总数的10%左右,中等规模、效益一般的占70%左右,效益比较差、勉强维持业务的占2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和劣势。优势是:行业背景资源得天独厚;涉税专业知识输出是强项:“双维”的地位和作用,即维护税法尊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这些行业专业优势,是有些行业所无法比拟的。劣势是:缺乏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缺乏市场拓展要素和经验;缺乏长足发展战略规划和品牌意识;既得利益高于发展利益,这是注册税务师行业制约发展的主要障碍。 机遇与挑战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国际间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与合作,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贸组织是国际间经贸交往与合作的重要桥梁,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的需要,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必将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参与国际竞争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入世以后,《世贸总协定》中已明确规定,准予国外中介机构在2006年进军中国市场,尤其是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已经对中国税务代理市场这块大蛋糕窥视已久,聚集了雄厚的资金和人才,虎视眈眈地瞄准中国税务代理市场的巨大商机,准备2006年大踏步地进军中国税务服务市场。 无疑,国外税务代理机构先进的经营理念、技术支持、服务规范、雄厚的资金等,必将给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 目前,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却依然处于发展初期,机构之间各自为战,并且常有互相恶意竞争,不象国外先进的代理机构一样形成较大的更具备竞争能力和经验的品牌实体,更主要的是我国国内市场上还没有一个可以和外国先进涉税服务机构相抗衡的品牌。 分析人士指出,外资的进入,将重新划分市场份额,国内机构在资金、技术、管理、人才及对发展问题的认识等方面均处与劣势,一些不适应市场竞争的管理体......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