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案

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承接 有发展吗

有发展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推进棚改进程的重要模式,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市、区)要根据预算法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为全面完成我省棚改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扎实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是棚改实施方式的重大变革,事关棚改居民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细则,加强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协调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共同研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有关事项,整合资源,统筹推进。

(三)健全监管机制。要加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使用规范,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运作。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承接主体的棚改服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推进购买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如何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会议中,住建部的部长表示,2016年将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2016年新安排600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申请国开行贷款贷给谁

给开发承接商。

棚户区改造房是指棚户区内将要被改造拆迁的住房,是依法拥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另一层含义只是指棚户区改造后建设的住房。

在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棚改寄托着千万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的希望,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和抓手。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棚改取得重大进展。但行百里者半九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推动棚改并带动新型城镇化、包括有关配套和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等,面临的挑战更多,任务更艰巨。各级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棚改放在民生工作的突出位置,进一步围绕重点难点、抓住“硬骨头”矢力攻坚,进一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创新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进一步严格资金和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不折不扣地按期完成既定任务,让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众受益,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不断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四:企业以融资平台的方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棚户区改造)时,可不可以盈利?有什么文件作依据? 100分

关于棚户改造的文件是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二0一三〕二5号),不是四三号文件。 棚户改造由各地区政府完成,并向上级汇报。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中国,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二0一5—二0一漆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二0一5—二0一漆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余下全文>>

五:财政部(2017)50号文对棚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有影响吗?

没有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50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贴现(十八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已完成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计划发行1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100亿元。

二、本期国债期限182天,经招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8.532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99%,2017年4月17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后至4月17日进行分销,4月19日起上市交易。

三、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7年10月16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4月14日

六:财政部控制政府举债,对棚改购买服务有影响吗?

不会的。

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稳妥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区财政困难状况、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目前,市县可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具体如何安排、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当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市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通知》强调,要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按照国发〔2015〕37号文件规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对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具体范围、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购买程序、购买服务资金来源、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办法,公开择优选择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

《通知》还提出,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市县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和掌握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筹集进展情况等,按照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要求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向提供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要。同时,要按照财政部规定,做好政府购买城市棚户区改造服务信息公开工作。

七:说明政府应该如何做好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有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13—2014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要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目标相比,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同时,农村困难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比较强烈,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十分迫切。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制定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计划)。2015—2017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二、加大改造建设力度

(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各地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一要加快棚改项目建设。依法合规推进棚改,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完成三年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二要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让群众尽快住上新房,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和物业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各省(区、市)要因地制宜,抓紧摸清存量商品住房底数,制定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安置目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抓好落实,加快安置棚户区居民。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各地区要尽快编制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下简称配套建设计划),确定棚改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地区要对2014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

(三)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各地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确保年度任务按时完成。......余下全文>>

八:什么叫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偿还贷款

经过县人大批准的预算方案是不抵触的,估计你们没报人大批准就出具纳入财政预算承诺了。

九: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减免哪些费用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余下全文>>

十:关于国家棚户区改造有哪些优惠政策

为鼓励棚户区居民按期拆迁,调动承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积极性,凡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可享受地方优惠政策。这是6日记者从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的。   因拆迁而购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棚户区居民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买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房屋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住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   长春市的普通住房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具体办理时,原棚户区居民应持拆迁主管部门核实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统一编码、加盖公章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身份证、新购房屋合同、发票等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地税部门核准后,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存档一份备查。   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   开发商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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