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织法最新版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新修定是哪年

最新修订是2010年10月28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它于1987年11月24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形式通过并公布,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这些对你有帮助,也希望你能采纳,谢谢。

二: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余下全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是在哪一年?

1998年11月4日

希望采纳

五: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区别

那要看你所在伐集体是不是每人原来都分有耕地了,还有是不是被征用。如果原来是有的又没有征用,那居委会无权不开居民大会并由三分二以上居民同意的情况下统一收回并出租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余下全文>>

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法律责任机制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以广大村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如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并追究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既可能是民事法律责任,也可能是其他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如果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改正。村民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举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在另一方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也不能非法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如果认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举报,上一级政府应依法调查处理。

八: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最早时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它于1987年11月24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形式通过并公布,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广东省村民组织法实施细则

广东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管制和有无政治权利问题的答复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期间被告人是否有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批复。明确缓刑的不剥夺政治权利。所以村主任可以持续担任村委会主任。

如要罢免其职务可以根据组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定第二十四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对其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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