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有哪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
规章:《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
行业规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国律师协会
二:律师执业证没有年审出庭,等于是律师吗
还是律师。司法部有答复,律师证未年审不影响其效力。
三:专职律师不能兼职的规定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7号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肖扬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在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第七条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时,除提交《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
(二)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人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九条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本院校、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十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十一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二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
第十三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执业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
第十五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报酬,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和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四:敢问办理律师执业证为什么这样难?
我在四川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早己经满了一年,但是却没有拿到律师执业证,而且这个期限仍然遥遥无期。这一切的功劳都得归于四川的司法行政机关。我要说的这些话不是想发牢骚,而是想把这些情况说出来,请各位来评判一下,讨论一下,对某些政府机关的官僚作风给予客观的批评。 我没有及时办到执业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本人不是成都户口,是重庆的,四川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允许外地户籍人员在成都注册; 2、我把户口迁到成都后,其他律师正在年检,停止办理新的执业证; 3、办实习证时用的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不用于办理执业证,要重新办; 4、一般的证件照片不行,必须要申请人穿律师袍,而此时申请人仍不是律师,并且之前也没有通过申请人必须要穿律师袍的照片; 5、四川司法厅要求申请人必须出具无职业证明,包括辞职文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失业证,申请人出具了失业证,司法行政机关却要申请人再出具辞职文件。 6、司法行政机关设在政务中心专门接待办证的人员要休年假,一走了之,司法局却不安排另外的工作人员接替工作。 针对上述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办理执业证的原因,我认为都是违法的,不合理,根本站不住脚的。理由如下: 1、户籍不在成都就不能在成都申请执行业的规定是非常错误的。以前律师资格及现在法律职业资格都是全国范围内有效的(除降分地区享受降分待遇的少数人员),不受地域的限制。也就是说在重庆取得的资格完全可以在成都使用,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而且即使给予限制,实际的意义并不大,因为律师一旦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不受地域的限制,这是我国《律师法》中明确规定的。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更是明令禁止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许可方式限制外地人员到本地进行服务。记得前几年东北一位律师针对当地司法局不允许其在异地执业而打了一场官司。虽然历经坎坷,但是最后的胜利者还是律师。我不知道四川的司法行政机关有没有学习过律师法、行政许可法。如果学习过,仍然禁止外地户口的人员到成都申请执业,那么他们的目的就值得商榷了。如果没有学习过,作为司法行政的机关,始终和法律沾点边吧,而且这也是他们的基本业务知识,那么这就他们的严重失职。 2、司法局在办理其他律师的年检就不受理新的执业申请,这种作法是很可笑的,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每年四五月份,律师都要年检,这期间肯定有新的律师要申请执业证书。司法局便以年检为由拒绝受理新的申请,我遍读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其中没有任何一条说:律师年检期间不受理新律师的执业申请。我倒是在《行政许可法》上看到:只要申请人的手续齐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我认为,司法局之所以不愿意受理,是因为他们的懒惰,怕由于受理了新的申请,加大其工作量,干脆打发走了事,一拖再拖,让申请人因为他们的官僚作风而一等再等。 3、由于客观原因,其他地方的情况我不是很了解。在成都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如果要办理实习证,必须先去公证处办理未受刑事处分的公证书。在我们国家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一上网便知道了,哪里需要什么公证书?更何况,这还是司法局要,真是百思不得其解。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办理执业证应当提交申请书、律师资格证、身份证、实习满一年的鉴定材料。其中只字未提到必须办理未受刑事处分的公证书。如果因为司法局不愿意上网去查某人是否有犯罪记录,要求提供一次公证书也就够了。这还不止,实习提交了公证书,办执业证时还要求提供公证书。其理由是:实习办的公证书只能证明你在那个时候没有犯罪,并不能证明你现在没有犯罪呀。面对这样的语言,我简直无语。在实习期间,一直......余下全文>>
五: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A. 《行政许可法》那条后面还有一句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其规定”
六:我能办理律师执业证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由陕西省西安市方强律师事务所解答: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矗:律师资格证明。
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职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七:律师实习结束后可以直接办其他事务所的执业证吗?
可以的。不过申请执业时有个考核(安徽这边是这样绩,必须要将所有材料备齐,而由于你这一年是在A所实习的,所有材料都在A所,因此,你应把这些材料都备齐考核完毕,再去B所申请执业。此时,你去B所,就不需要A所做什么了。
八:律师执业证没有通过司法年审,能正常出庭办案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本人回答如下:
1.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6号,1996年11月25日)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如果依据此规定,律师未经过当年的年检或注册的,不能从事律师服务。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已经被2009年2月26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予以废止,被《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代替。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只规定,“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未说明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或律师年检,律师不能执业。
为此,律师执业证即使没有通过当年年检,仍然可以正常出庭。
对于上述提到的法律规定,您可自行查询。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帮助!
(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 谭法根律师)
九:公证员执业证与律师执业证可以同时申请吗? 20分
可以申请多个职业。
1,公务员法和律师法,并未做出不可以同时报考或申请二个职业的规定。
2,但是,一旦有一个录用,就不可以在申请其它职业。
3处律师法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十:办理律师职业证由哪级司法行政行机关办理
首先,是执业证。
然后:按照律师法的规定: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