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与旧的有哪些区别
你所说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与律师职业资格证书但都不是规范用语。即都不是标准称谓。待我详细说给你听: 1、在你想问的问题中,涉及到的有三种证件:律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 2、律师资格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2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吴爱英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三:《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学习情况 45分
每天的日常接待以及重要案子出庭
四:《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做了哪些修改
据了解,新办法专门增加了“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章,并明确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同时,新办法规定了分所应当具备的五大条件,即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30万元以上资产、分所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所,条件有所放宽。
新办法指出,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等七类情况下,分所应当终止。
新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
新办法明确,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五:律师职业的限制
参见《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3、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4、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5、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6、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7、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8、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
六: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有哪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
规章:《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司法部
行业规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国律师协会
七:求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释意,在线等,谢谢
没听说有释义呀,再说了,这是给律师的,律师一般都能根据法律的原理进行理解,所以这个不用释稜。你就,不用求了。
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1号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九:新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出台后,律师年度审核还要司法局盖章吗
当一位律师拿到属于自己的律师执业证的时候,就是证明他已经是属于司法局下属的被管理对象,律师港湾建议首先要注册司法局下属的律师协会,当然你的信息会出现在律师管理平台上。这样既可以是对你律师的一个证明,也是互相分享律师之间的资源,实现双赢。司法局每年在4月份左右会开始上年度的律师审核,也称为年检。这样的年检一方面是检验律师在一年中的收入水平以及投诉情况,也是方便司法部门进行系统的管理。
十:申请执业律师证的手续
律师执业资格证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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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律师执业许可审核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申请颁发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学历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复印件;
2、《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及复印件;
3、《实习鉴定书》;
4、《实习人员登记表》。
(五)申请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及无不良品行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及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有无受到开除公职、辞退、治安、刑事处分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
2、申请前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辞职的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及复印件。
3、申请时无业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
4、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证。
5、退休人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休文件及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一年内辞职的人员除外)。
6、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近期辞职的可由原单位提供。
(六)申请人本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情况说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八)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红底,着律师袍或深色西装);
需要调查核实上述材料的,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到申请人所在人才交流中心查看个人档案,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规程第二条之(一)、(二)、(三)、(四)、(六)、(七)、(八);
(二)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申请人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开除公职经历)证明及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
四、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一)本规程第二条(二)、(三)、(五)、(六)、(七)及第三条均应提供3份材料(证明原件或证件复印件),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起分别存入省(原件)、市、县律师管理部门档案。
(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中的“简历”从高中或中专填起,经历单位要填写全称,所有从事过的工作要按年代顺序如实填写,年度不空缺。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对申请人简历进行审查,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律师执业申请书栏,内容填写要讲清执业意图及执业方向,并保证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须用A4纸格式,双面打印或填写;所有材料复印件均用A4纸...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