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五章坚持司法为民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余下全文>>
二:辩护回避(法官法第17条)是讲什么的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郸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请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全文发给我,谢谢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中组发[2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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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
兵团分院:
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 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
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
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二)高级人民法院设置二级大法官至三级法官。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
(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所属区人民法院设置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
(四)基层人民法院设置四级高级法官至五级法官。院长为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庭长、副庭长按照本级法院审判员等级确定;审判员设置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五......余下全文>>
四:哪里能找到《法官行为规范》(全文)
law.chinalawinfo.com/...=60813
五:《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5〕13号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
1.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
(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
(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
(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
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职能定位和审级情况,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5.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审判领域类别,随机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法院工作平台上公示。
6.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合议庭评议和表决规则,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7.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数量应当参照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根据其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合理确定。庭长每年办案数量参照本庭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确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按照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相分离的原......余下全文>>
六: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担任条件需要中国国籍?
回答如下:
根据我们国家《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这是指在被提名或者任命担任法官时,该人应当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澳门因为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受大陆法律制度约束,因此不受此规定约束。
回答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七:哪里能找到《法官行为规范》(全文) 30分
为推动全国法院专项整改活动向继续纵深发展,建立规范法官行为的长效机制,规范和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针对当前法官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部系统、具体规范法官在司法审判和业外活动行为的指导性文件——《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这部文件集中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智慧,是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心血和劳动的结晶。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共九章93条(以下简称《规范》)。第一章是“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法官行为中的涉及公正司法、职业道德、司法廉洁、审判效率以及着装仪表等带有共性的问题,从一般基本要求的层面做了规范。从第二到第七章按照法院基本工作流程,依次提出了“立案、庭审、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等司法活动环节法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第八章是“业外活动”,第九章是“附则”。《规范》内容基本涵盖了法官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同时,在附则中要求人民陪审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法官执行,这样安排,既照顾全面,又突出重点。从通篇来看,《规范》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解决实际问题。在《规范》的制定过程中,起草小组做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筛选、提炼了司法实践中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200多个关于法官行为的问题,对每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如何解决和克服等都做了认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炼了法官行为中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有可能发生或者出现的情况,以“情形设置”的方式列出,再以如何正确处理的形式,对法官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每个情形设置都力求紧扣司法工作实际,形象、具体,每一处理方法都要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既简明扼要,又易于掌握,便于法官在司法审判实践和日常生活中遵照执行。
二是严格依法办事。针对少数法官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的突出问题,《规范》要求法官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为避免公众对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规范》对依法回避和主动申请回避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正确处理方法。为保证审判质量,从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提高审判效率,要求法官严格遵守法定的各种诉讼期限,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为保持司法廉洁,抓住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环节,对法官进行了约束和提示。这些规定,有助于法官进一步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依法定程序办案,促进司法公正;有助于法官正确行使法定职权,保持司法廉洁。
三是坚持司法为民。《规范》贯穿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在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要求法官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主持调解等。在方便群众诉讼方面,提出了对符合条件的群众准许口头起诉、上门立案、实施司法救助的要求;规定了处理涉诉信访要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要求法官通过诉讼指南、风险提示对群众的诉讼户利和义务进行指导;一次讲清立案要求,耐心解答群众疑问,避免群众反复来法院,等等。这些规定把方便留给了群众,把责任和困难留给了法院,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爱人民的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法官的本质特征。
四是突出规范特点。针对有些司法行为和业外活动缺乏制度约束或虽有制度要求但缺乏具体操作规程,《规范》根据有关法官法和规定的精神和要求,司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通过细化开庭前的准备、出庭及宣判时的注意事......余下全文>>
八: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全文请予提供
好像没看到
九:《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一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余下全文>>
十:学术界认为什么模式可以约束法官行为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2005年11月4日 法发[2005]19号) 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五)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 (二)提高审判质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 (四)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条 坚持审判独立 (—)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三)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 (四)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或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中国人、辩护人打听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联系方式, 第四条 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中国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中国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 (四)对当事人、中国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五条 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讲求效率; (三)谨言慎行,刚正不阿; (四)正直善良,以人为本; (五)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六条 注重着装仪表 (一)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二)工作时间穿制服时,应当配套;穿便服时,做到整洁、庄重; (三)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 (四)开庭时按规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 第七条 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 二、立案 第八条 基本要求 (一)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二)便利人民群众诉讼; (三)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第九条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 (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应当准许; (四)提供诉讼指导材料。 第十条 当事人口头起诉 (一)告知应当递交书面诉状; (二)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第十一条 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 (一)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