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主,基本原则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三、养老育幼、扶助残疾人的原则。四、法定继承为中心原则。五、限定继承原则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继承法的出发点和依据。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在继承法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出来,其原则、地位和作用一目了然;二是藏于总则中,不见其形,其精神实质贯穿于整个法律条文中,通过对继承法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可以概括出的基本原则。我国继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在此基础上,继承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是继承法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

(一)任何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或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任何公民都可以是继承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

(三)任何公民都有权依法行使其继承权,自主决定接受或放弃继承,除非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节,不得剥夺公民的继承权;

(四)任何公民都享有依法取得遗产和处分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

(五)继承权为绝对权,他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给予法律保护和补救。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指公民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影响其权利的享有与行使。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13条、第17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内容。继承法以宪法为依据,并按照宪法的精神,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民的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有差异,妇女同男子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无论妇女已婚、未婚、初婚、再婚,也不论是参加社会工作,还是家务劳动,都与男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二)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不因公民性别不同而有差异。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既有男性又有相应的女性,如丈夫与妻子、儿子与女儿、父亲与母亲、兄弟与姐妹、祖父与祖母、外祖父与外祖母、以及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都彼此平等地作为法定继承人,在亲等相同的情况下,适合于男性的继承顺序同样适合于女性。同时,继承法也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不分男女,一般应当均等。

(三)在代位继承问题上男女平等。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

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如:父亲先于祖父母死亡,孙子女有代替其父继承祖父母遗产的权利;母亲先于外祖父母死亡,外孙子女也有代替其母继承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转继承的情况也同样如此。

(四)在夫妻财产继承中,彼此间继承地位平等,处分所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按照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余下全文>>

三: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男女平等;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遗产;

5、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

6、限定继承;

7、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唬

8、执法监督继承;

9、遗嘱自由;

10、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11、遗产不轻易收归国有;

12、发挥遗产应有效应。

四:下例原则中,属于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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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六:对继承法基本原则的理解与感悟

我国继承制度的本质及基本原则

继承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的产生、发展及其本质取决于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的性质。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也贯穿于继承制度的整个发展过程中。所以研究我国继承法的发展,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我国继承制度的本质及基本原则。

一、我国继承法的发展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因而是继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继承权,也就构不成继承法律关系。研究与继承相关的问题,首先应该把握好继承权这一概念,离开继承权说继承就没有实际意义。

1、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依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仅为自然人享有。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也会接受遗产,但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的,即不是以继承人身份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接受遗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遗赠。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赠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但不能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换句话说,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可以享有受遗赠权,但没有继承权。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遗产的。

第二,继承权是依法律规定或遗嘱而发生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为法定继承人的公民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未被指定为继承人的革命,不能享有遗嘱继承权 。

第三,继承权具有财产性。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而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或其他人身利益。

2、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两种涵义,这两种不同涵义的继承权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实质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因此,"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

七: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种类有哪些

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废除了传统的宗族继承、立嗣随宗的制度,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财产继承有五项基本原则,即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权利义务相一致和互谅互让,和睦团结。要掌握这五个原则的基本内容及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公民遗产范围包括哪些,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会计室也是继承法中较重要的问题。关于继承权的行使用丧失主要掌握继承权更新换代的原因和继承权纠纷诉讼的时效。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中,主要掌握默示形式在继承权中的得失以及遗赠的取得和放弃的效果。 关于法定继承,要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1) 《婚姻法》实施前(1950年)遗留的多妻问题。(2)继子女继承权形成的条件。(3)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的确定。(4)继承人支外的人遗产适当分得权。这中间要注意法定继承人有能力赡养,被继承人由他人扶养照料的遗产处理问题。此外,还要重点掌握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遗产分配的原则也是法定继承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要掌握两者的概念和区别。两地大物博的区别主要有两条:(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2)遗嘱继承权和受贵赠权的标的不同。 关于遗嘱要掌握它的法律特征及其法定形式。遗嘱包括录音遗嘱成立的条件及相互间效力的大小。关于遗嘱,还要掌握什么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以及法律寻于遗嘱自由的限制。对于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指:“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关于遗嘱和撤销和变更,要掌握遗嘱撤销和变更的方式和程度。此外,还要掌握遗嘱无效的四个原因。 关于遗产的处理,要掌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在遗产分割中,要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胎儿份额的保留。在遗产的处理中,要注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和法定继承的相互效力问题。关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应掌握何为限定继承的原则,以及债务清偿的程序和方法。在债务清偿中,还要注意对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仍的生活保障问题。此外,还要掌握法律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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