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另一方先行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同点都是为了保护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使其不会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方履行,但其区别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目的不同。留置权是债权未受偿之前,留置对方的财产,在约定期限之后债务人仍不支付其应付款项时,依法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变卖该财产的款项优先受偿,其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债务履行;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主要目的不在于担保债务履行,而在于谋求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利益的公平。
(2)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债务而设立的,留置权人可以按照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具有物权性质,它只能对抗双务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3)行使的依据不同。留置权必须是在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交付应付款项并超过约定期限时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根据是双务合同在债务履行上的牵连性,即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才可行使抗辩权。通常在抗辩权发生时一方并不占有对方的财产。
三:请举例解释“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点是双方履行债务在时间上没有先后,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做出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要对待给付,出卖人要向买受人给付货物,买受人要向出卖人给付价款,买卖双方要同时履行这些主要义务。出卖人在买受人没有给付价款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有权拒绝买受人要求自己给付货物的请求。买受人在出卖人给付货物前,有权拒绝交付价款。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使对方请求权延缓发生效力,即使对方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因而是延缓的抗辩权。例如:甲乙双方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甲不交钱那么同时乙就可以不交货。
四: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形式条件有: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五:怎样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时的抗辩权,是一种对方在不为给付时也同时拒绝给付的违约救济权,所以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到了履行期,也就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义务。只有在对方未同时履行义务时,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这种拒绝是相互的,自己可以拒绝向对方履行,对方也可以拒绝向自己履行,最终的平衡通过同时履行而实现,或者以都不履行而告终。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已有
明确规定。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
(1)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
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可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所谓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除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功能上的牵连性,又称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这种功能上的牵连性的反映。上述思想正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当然,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限制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滥用。在当事人一方已为部分给付时,对方当事人若拒绝其给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七:同时履行抗辩权会不会陷入循环抗辩
纯理论的东西你去看书,我给举例说明下。 甲要买乙一个货物,约定当面交易,见了面,甲拿出了钱,乙却说收了钱再去取东西给他,这个时候甲可拒绝履行付钱的义务,并请求乙履行同时交货的义务。 但如果甲乙约定甲先付款,若干时间后乙再交货,如甲未付款,到了交货时间乙可以以甲未履行在先义务为由拒绝交货。 甲向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了付款及交货时间,在付款之前甲了解到乙为甲定制的货物已经被乙高价卖给他人,已经无法按期交货,则甲可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八: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适用双务合同之中2.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的3.双方双方所负债务已届清偿期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履行5.对方当事人对待履行具有可能性,如果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则应该变更、解除合同或追究违约责任
九: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到了交货时间乙可以以甲未履行在先义务为由拒绝交货,如甲未付款,并请求乙履行同时交货的义务,若干时间后乙再交货。
甲要买乙一个货物,甲拿出了钱纯理论的东西你去看书,见了面,乙却说收了钱再去取东西给他,则甲可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我给举例说明下,在付款之前甲了解到乙为甲定制的货物已经被乙高价卖给他人。
但如果甲乙约定甲先付款,已经无法按期交货,约定当面交易。
甲向购买一批货物,这个时候甲可拒绝履行付钱的义务,约定了付款及交货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