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一: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哪些

1.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由于犯罪行为使公民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人侵害的对象。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不是民事诉讼的主体。

被害人必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如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医药费。被告人将被害人的汽车砸坏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修车费。

被害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时,在同一个法庭上具有双重身份。在审理刑事案件阶段,以被害人的身份可以参加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发表对被告人定罪

和量刑的意见。在审理民事案件的阶段,可以就自己遭受的物质损失举证,可以提出或者放弃自己的赔偿要求,可以和被告人和解。

2.无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痴呆人的,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定代理人指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他们监护人,在诉讼中他们是法定代理人。

如一老人因交通肇事被撞成植物人,被害人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负责照顾他他的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一三岁儿童被拐卖,拐卖过程中人贩子将该儿童致伤。该儿童的父母可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样。在民事诉讼中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他们的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庭。

如一三岁儿童,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该儿童有权利以原告身份起诉父亲要求抚养费。儿童的母亲不能做原告,只能以原告代理人身份代理儿子出庭。

3.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杀人或者伤害案件,往往引起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近亲属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如一女子因恋爱纠纷被男友杀死,被害人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她的父母作为近亲属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近亲属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所由近亲属共同提起。如一男子因交通肇事死亡,他的近亲属有妻子,母亲和女儿,三个近亲属必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放弃赔偿要求必须本人表态并记录在案。如肇事司机是被害人的舅舅,被害人的妻子要求赔偿,被害人的母亲可能不要求赔偿。法院不能把应当赔偿被害人母亲的份

额判给被害人的妻子。

3.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失的单位

如因失火罪烧毁中央电视台的大楼,中央电视塔有权提其附带民事诉讼。因盗伐林木罪砍伐了村里的树木,村委会有权提前附带民事诉讼。

4.保险公司

已经参加保险的财产(如汽车、家庭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损坏,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支付赔偿金后,有权要求刑事被告人赔偿。

5.人民检察院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出庭检察官具有公诉人和民事诉讼原告人双重身份。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就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吗

根据《高法解释》第198条的规定: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请注意是被害人可以就犯罪事实发问,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不同了,这种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无权就犯罪事实进行发问的,只能就附带民事部分发问。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包括哪些

律师解答:依据一般的民事诉讼理论,任何人只有同时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时,才有资格提起诉讼,也才有能力履行原告的诉讼行为。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包括:  1.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被犯罪分子侵害造成物质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此问题,在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比如在伤害罪、杀人罪等以侵害特定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诸如盗窃、贪污、抢劫、纵火等犯罪活动中,被害人显然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人,还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即提出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同时对加害事实造成的物质损失,要有事实根据,并应承担举证责任。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哪些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为数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结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为,各加害人都应对物质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五:为什么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检察院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犯罪行为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首先由管理这些财产的单位作为附带民事原告提赔偿;

如果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赔偿请求,才由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际是代表国家求偿。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坐哪

坐公诉人坐的那一方。因为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也是作为起诉方的。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作为起诉方也是坐在公诉人所坐的位置。

七:法院开庭时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能做什么

第一,要求赔偿,第二,要求从严处罚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原告还是原告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原告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原告人,是与刑事犯罪的被告人相对称。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原告。

九:自诉人与原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何区别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诉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原告是指在民事方面,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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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概念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概念,而第一、三个概念是刑事诉讼中的。

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哪种称呼是正确的?

明确告诉你,刑事诉讼中对于附带的民事诉求称为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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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http亥/...117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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