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有哪些内容
破产法第81条规定了重整计划应当包括的最低限度的内容: 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②债权分类; ③债权调整方案; ④债权受偿方案; 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总的说来,重整计划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是以各种类别的债权在破产清算情况下的清偿预期为参照系的。因此,在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较为优先的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待遇也较为优越。由于这种清偿待遇的不同,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表决必须采取分组表决的办法。所以,破产法关于债权分类的规定,既是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的依据,也是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的分组依据。对此,破产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了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在普通债权中存在众多小额债权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在重整计划中给予特别的清偿待遇,并作为单独的债权组参加表决。 重整计划可以分别对各类债权,采用以下调整方法:延期偿付;减免利息;减免本金清偿额;其他清偿条件(如偿付形式、费用负担)的变更;债权转换为股权(“债转股”)。同组的债权,原则上应按同等条件受偿。 根据破产法第83条的规定,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除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2)企业营业振兴的方案。重整计划可以在分析企业困境原因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资产、财务、营销、管理、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情况,选择各种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财务流动性、产出能力、赢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方案。例如,调整经营范围,改组企业管理层,改组企业组织架构,企业合并或者分立,获取新贷款,引进新投资者,裁减人员,等等。 (3)重整计划执行的方案。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负责。但这不排除重整计划允许以委托等方式将执行事务交给第三者承担。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其执行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重整计划应当对它的执行期限和执行的监督期限作出规定。执行期限通常以债权清偿方案的完成时间为准,而监督期限通常是以营业振兴方案和债权清偿方案的主要部分的完成时间为准。所以,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可以小于执行期限。
二:公司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有哪些?
是新公司取代老公司(新资产进老公司)
当ST债务重组完成后(包括重整的债务重组)重组方面对净壳的ST才会肯重组(无债的ST)重组与重整是两码事:重整是老公司解决好债务问题,因此更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而重组一般是资产重组.
简单来说,也叫债务重组
但重整中解决债务一般都有法院介入,一般重组在重整的后面才进行
三:破产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及补偿
属于当地政府政策性调整的问题,直接咨询当地政府或律师更好些!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律快车法律咨询 www.lawtime.cn/...4.html
四:公司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破产是一种法定的偿债手段.
该法起草之时,试图通过引进重整制度与管理人制度等先进的破产制度,实现其市场化破产导向的目标。因此,该法被法学界给予了极高评价。
一位资深的香港执业律师认为,从形式上看,新《破产法》的先进性超过市场经济法制更发达的香港《破产法》。
在新破产法的制度设计中引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重整制度,为此新《破产法》中专设一章,对重整制度专门作了规定。可以说,新《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引入,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空白。
但由于对该制度理解认识不足,导致在具体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影响了企业重整的实际效果,部分企业的重整甚至偏离了该制度最初的立意。
近期,《中国经营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新《破产法》起草组成员李曙光教授,对重整制度的原则做了详尽的解读。
《中国经营报》:在《破产法》实施的4年多时间当中,重整制度的实施情况如何?
李曙光:自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实施以来,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一直在跟踪《破产法》实施以后的情况。
根据我们掌握的数据来看,目前破产重整案件中,上市公司的重整36起,非上市公司重整大概有近200起。
总的来看,《破产法》在引进重整制度之后,在中国已经开展实施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破产重整制度在立法预期与司法实践之间,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
《中国经营报》: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借鉴国际经验引入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基本原则是什么样的?
李曙光:新《破产法》草案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完善的一部界标性的法律,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设计,就是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的前提实际上是基于市场经济的一个假设,这个假设就是优胜劣汰的原理。
在现实社会当中,很少有哪个企业是在一夜之间突然死去的,我们看到大多数的案例中,企业从生到死是有一个过程的。
在这个从生到死的过程中,有的企业可能会得到拯救,比如通过外部资产注入、改变经营方案等,从而恢复生机。
正是基于这样的假设,新《破产法》中设计了重整制度,目的是使得陷入经营困境当中的企业,有一部分是可以通过重整获得新生。
所以《破产法》在重整制度设计当中,有五个基本原则,第一就是拯救的原则。
《破产法》对陷入流动性困境的企业提供了三个制度选择:重整、和解以及破产清算。《破产法》的第八章规定重整制度,第九章规定和解制度,第十章规定破产清算。其篇章结构的布局就反映出这是一部拯救型的《破产法》。立法鼓励陷入流动性困境的企业先选择拯救程序,只有确实没有拯救的能力或者拯救价值的企业才选择破产清算作为最后的选项。
第二是市场化的原则。也就是说,重整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它必须遵循市场化的原则,按照价高者得,自由交易,非强制性这样一些原理来运行。因此,重整制度的本质应该是市场化的自由选择。
第三是商业交易的原则。重整制度的本质就是谈判,就是利益各方一个博弈的过程。因此,在重整过程中充满了商业谈判,商业交易和商业协调,而不是一方的独断或者是一方的专制。
第四是让债权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该原则作为重整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贯穿始终。
新《破产法》规定重整制度的首要立法预期是拯救营运价值,这是重整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但是,任何制度都是由具有不同利益偏好的具体的人来执行的,在公司重整制度框架下,不同参与人的私利和困境公司的利益很难一致。
在诸多的利益主体考量中,债权人的利益应该被最大化,否则企业破产重整就失去了意义。
第五个原则是防止欺诈的原则。因为在重......余下全文>>
五:什么是破产重组
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六: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有哪些内容
破产法第81条规定了重整计划应当包括的最低限度的内容: 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②债权分类; ③债权调整方案; ④债权受偿方案; 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总的说来,重整计划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是以各种类别的债权在破产清算情况下的清偿预期为参照系的。因此,在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较为优先的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待遇也较为优越。由于这种清偿待遇的不同,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表决必须采取分组表决的办法。所以,破产法关于债权分类的规定,既是债权调整和清偿的方案的依据,也是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的分组依据。对此,破产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了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在普通债权中存在众多小额债权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在重整计划中给予特别的清偿待遇,并作为单独的债权组参加表决。 重整计划可以分别对各类债权,采用以下调整方法:延期偿付;减免利息;减免本金清偿额;其他清偿条件(如偿付形式、费用负担)的变更;债权转换为股权(“债转股”)。同组的债权,原则上应按同等条件受偿。 根据破产法第83条的规定,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除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2)企业营业振兴的方案。重整计划可以在分析企业困境原因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资产、财务、营销、管理、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情况,选择各种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财务流动性、产出能力、赢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方案。例如,调整经营范围,改组企业管理层,改组企业组织架构,企业合并或者分立,获取新贷款,引进新投资者,裁减人员,等等。 (3)重整计划执行的方案。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负责。但这不排除重整计划允许以委托等方式将执行事务交给第三者承担。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其执行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重整计划应当对它的执行期限和执行的监督期限作出规定。执行期限通常以债权清偿方案的完成时间为准,而监督期限通常是以营业振兴方案和债权清偿方案的主要部分的完成时间为准。所以,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可以小于执行期限。
七:一般的企业破产重组为新公司要多久?
您好!由于企业的规摸有大小,破产的状况也不完全一样,因此,企业破产重组为新公司需要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快的大约需要半年时间,慢的大约需要一年至一年半。下面提供一个企业重组的案例,供您参考。
企业破产重组案例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2006年11月7日,广东省肇庆市银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银华公司)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风华集团)签订《协议书》,约定:风华集团从2006年12月1日起按月分期偿还所欠银华公司款项,每期还款人民币1000万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此后,由于风华集团没有按照协议偿还到期欠款,银华公司多次向风华集团发出《催收通知书》,风华集团亦未能及时偿还。银华公司认为,风华集团欠其借款本息72819836元,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规定,银华公司于2007年3月19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风华集团破产还债。
时隔两日,肇庆市金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认为,风华集团欠其借款本金18611万元及相应利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公正清理债权债务,向肇庆市中院申请宣告风华集团破产还债。
收到上述两申请书后,肇庆市中院于2007年6月29日依法裁定受理了该破产案。自此,处于国内电子界领先地位的风华集团,走向了破产边缘。
选择重整避免负面影响
风华集团是于1996年12月28日经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作为一个从事投资经营的集团公司,风华集团本部没有直接生产经营,收益渠道主要是通过对下属企业参股、控股而获得分红。它是上市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
但前几年因为电子元器件行业不景气,产品盈利能力下降,仅靠投资分红的收入已无法承载风华集团负债总额巨大、利息支出沉重的负担,多年的亏损造成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截止至2007年6月30日,风华集团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26.62亿元,企业净资产为-18.63亿元。
身负巨额债务,风华怎么办?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重整是债务人除直接破产清算外又一种可行的选择,这是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新增内容。
据风华集团管理人代表黄日雄介绍,由于风华集团是肇庆举足轻重的企业,生产规模庞大,拥有9000多名员工,每年税收过亿元,因此如果破产清算,将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基于这样的考虑,风华集团在2007年7月6日提出重整申请及其重整预案,肇庆市中院经全面审查和慎重考虑后于2007年7月11日裁定准许债务人风华集团重整,并发布公告,风华集团进入重整程序。
谢谢阅读!
八:关于破产重组的企业,我们这样的普通债权人,怎样才能更多的拿到欠款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65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等进行表决,如果债权人会议对管理方案、变价方案表决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
实务中,经常出现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方案不通过的情形,但如果管理人是依法履行职责,债务人的财产也只有那么多,法院也会在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定通过方案的,这样的话,债权人被确定的清偿比例基本就定了。就像您所说的作为普通债权人只能被清偿20%。实践中,很多债权人是一点都得不到清偿的。
您可以通过跟管理人多沟通,了解债务人债权回收情况,也可以通罚私下了解,看债务人资产是否还有未被列入管理及变价范围内的破产财产,如果发现,及时通知管理人。但,您要明白一点,破产法的立法本意之一就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所以即使另外找到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也是所以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希望能帮到您,祝您好运~
九:上市公司在破产以后,还有机会重组吗
还有机会重组,以前有一些上市公司已经被债权人宣布破产了,到最后还是重组成功,比较典型的如郑州百文,被债权人宣布破产后,最后由三联商社出面,与债权人协商后,最后重组成功。
十:破产重组的应付款怎么处理
破产重组的应付款应该按照重组方案来调整金额。
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