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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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为加强终止妊哗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剂科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专销、专处方五专管理;

二、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

三、终止妊娠药品必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药剂科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做到账与处方(账处)相符,账与药品(账物)相符,药品的购、销、存账账相符。专账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五、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即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必须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能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采购。

六、终止妊娠药品权限于本院使用,禁止转让和外借;

七、药剂科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领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文件精神,管好、用好终止妊娠药品,为临床医疗服务。

二:两非案件的处罚细则由那些?

1、对“两非”案件施术者,不论是医疗保健机构人员,还是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两非”案件施术者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2、对“两非”案件的施术者及所在单位实施经唬处罚时,原则上按上限标准执行。按属地管理原则,属于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属于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由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3、组织、介绍“两非”行为的,由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上限实施经济处罚,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出售、使用非法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上限实施经济处罚,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照。

5、触犯刑法第336条第二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非”案件的认定标准:

1、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等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接受胎儿性别鉴定或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

3、育龄群众以生育男婴为目的而进行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4、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

5、残害、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

三:终止妊娠后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报销需要带的材料有:

医疗费用申报单;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医疗保障卡;

本人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

本人的病历本;

生产收费原件;

费用明细单;

出院小结。最好准生证也一起带上。如由他人代领,需带上代领人的身份证。

四:诊所出售堕胎药是否违法?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9月底审议通过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常和选择性别人工中止妊娠条例》规定:明年1月1日起,在我省范围内的医院、诊所、药店等,非法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和实施人工流产的,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乱卖堕胎药的,不仅没收违法所得,还将被罚款3000元到2万元。

《条例》规定,下列四种情况可以选择中止妊娠: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离异、丧偶等要求中止妊娠的。中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实施中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使用机构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中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药品零售企业将禁止销售中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中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实行中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一旦发现有地方非法销售中止妊娠药品,将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到2万元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中止妊娠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到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符合生育条件又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前去堕胎的,将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凡举报非法销售或者使用中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如果人口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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