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区别
一、不同的遵循原则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称《结算办法》)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当国内信用证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对一些技术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就需按《结算办法》的条款予以解释。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目前是国际商会一九九三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称《统一惯例》)。当国际信用证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对一些技术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就需按照《统一惯例》的条款予以解释。
二、适用范围内外有别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境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有限的跟单信用证结算,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小,仅限于境内的贸易结算。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各国愿意在其信用证文本中注明采用该统一惯例开立的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大,是境内与境外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贸易结算的工具。
三、单一形式与双重形式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只有单一形式,即不可撤销一种形式。对受益人、议付行或付款行、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等当事人而言,尽管灵活性小,但易于控制,安全性高。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形式有两种:可撤销与不可撤销。就其可撤销性质而言,尽管开证申请人的灵活性很大,但受益人不易控制,安全性低。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的配合下,在货物刚起运后,鉴于种种因素,突然将信用证撤销,这将给受益人带来很大的麻烦,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受益人不接受,也不敢接受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在国际商会对其准备执行的第5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最后一次讨论稿中曾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可撤销与不可撤销,就是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但在最后定稿并通过时,国际商会顺应各方意见,将该条款改为现在的《统一惯例》第六条: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a.信用证可以是:Ⅰ.可撤销的,或Ⅱ.不可撤销的。
b.因此,信用证须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
c.如无此项注明,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的。
四、大类相同、小类大不相同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种类就《结算办法》而言,首先限定在跟单信用证这个范围之内,主要有下列三种跟单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没有小类之分。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种类就《统一惯例》而言,首先限定在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这个范围之内,主要有以下五种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在此基础上,在国际信用证实务中,国际信用证还可再分为: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循环和非循环信用证、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条件支付信用证、清偿信用证、受益人抬头信用证、快速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等。
五、议付的概念不同
(一)限制性不同
1.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国内信用证议付作了专门规定: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结算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由此可见,国内议付信用证只是被开证行指定的限制议付信用证,而不是公开议付信用证。受益人无法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自己开户的银行中择需交单索偿。同时,如果开证行为了照顾自己系统行的利益,其指......余下全文>>
二:进口信用证的结算方法
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基本方法:凡是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公司,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若为首次办理该业务时需向中国银行提供如下文件的副本各一份:营业执照,经贸部(委)批准证书。如申请人是合资企业,还需提供合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符合以上要求的公司可按以下程序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证。1.首先填写开证申请书和开证备查表,并加盖公章。2.按所开信用证的金额交纳等值的保证金或等值的有价证券,包括银行存款单、汇票等。如采用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方式时,担保函需经中国银行确认后,方可生效。如使用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开证时,在交足人民币的同时还需提供一份有外汇管理局盖章的额度支付书。同时在提交银行的开证申请书背面加盖外汇管理局的额度核销章。3.如申请人需要对已开出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可向银行提交一份有申请人印章的修改申请书。4.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将交给申请人一份信用证的副本,同时收取开证金额1.5‰的开证费。5.当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银行将通知开证申请人取单。申请人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取单并在五天内通知中行是否需要拒付,逾期不回复,银行将视为接受单据并同意付款办理。若要办理拒付,申请人需将全套单据退交银行,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拒付理由。6.信用证失效后,申请人须填写书面申请索回证下所余保证金余额。申请书中须注明收款行名称和帐号。以上为目前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基本方法,在实际办理业务中如遇特殊问题还可与中国银行协商。
三: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是部门规章吗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虽然出台时间并不长,但在实务中已经形成了统一的惯例,同时边实施边修正,大多数的国内银行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国内证结算办法用作控制相应的风险,togetherwithpeipei@163.com希望对您有帮助
四:国际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详细使用过程?
信用证的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 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 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 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余下全文>>
五: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结算的利弊
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有利作用
1. 信用证结算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首先,信用证使用的前提是买卖双方缺乏相互满意的信任基础,需要借助银行信用实施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结算,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这种支付方式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其次,降低了风险成本。在国际贸易中,国际结算风险成本主要是违约风险成本。如: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将商品运抵进口商所在国后,进口商拒绝付款、拒绝提货的可能性要大大高于信用证支付方式。
2. 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保证进口商安全提货。对出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攻出口商在履约交货后,按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向银行交单取款,即使在进口国实施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也可保证凭单收到外汇。对进口商来说,信用证可以保证进口商在支付货款时即可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并可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按质、按量、按时交货。在交易中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国际贸易商人的理性行为。出口商的利益最大化莫过于收到了款项而不提供商品,进口商的最大利益莫过于不付钱而获得自己想要得到的商品。当存在违约风险,考虑贸易风险成本时,双方首选的支付方式是信用证。
3. 进出口双方均可在信用证项下获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缴纳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才向银行赎单付清差额。如为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到期向开证行付款。对出口商来说,在信用证项下货物装运后即可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叙作押汇,取得全部货款。 信用证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弊端
1. 风险并没有完全排除。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仍有可能遭到进口商不开证或不按期开证的风险。出口方银行有可能遭到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的风险。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效用偏重于促使进口方履行付款责任,而对出口方提供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单据的约束力比较小。当交易中存在较大违约风险时,信用证是支付交易成本最低的结算方式;但当违约风险较少时,使用信用证结算则会增加交易成本,为理性的交易者所不采用。
2. 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交单相符,开证行就会付款。如果交单相符,而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例如品质、包装有缺陷等),进口方就不能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或要求开证行向出口方追索。货物有问题,买卖双方自行解决。对开证行来说,只要交单相符,就必须承付。但银行的付款责任不受申请人索赔或抗辩的影响。如交单相符,申请人不能由于受益人以前一笔出口货款的索赔尚未解决而要求开证行拒付,用这笔货款来抵偿索赔款。
3. 结算手续复杂、费用较高,增加了贸易结算成本。首先,除了必需的发货、交单、收款、付款外,还增加了申请开证、通知、议付、审单等环节,手续复杂;再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加大了结算成本。
六:如何控制汇率国际结算和信用证结算风险
这实在太多了
一.通过货币选择、组合防止外汇风险的原则与方法
1.本币计价法:以进或出口商以本国货币计价(看买卖双方的地位)。
2.硬币计价法:硬币指其汇率具有上升趋势的货币。出口商或外币债权人使用硬币计价,可以使自己得到汇率变动带来的利益从而规避风险。
3.软币计价法进口商或外币债务人选择汇率具有下降趋势的软货币计价,可以使自己避免或减缓汇率波动可能带来的损失。
4.多种货币计价法 可以一半的货值用硬币,另一半货值用软币,使买卖双方互不吃亏平等互利。
二.提前收付或拖延收付法:
它是迟收早付或迟付早收法的简称,指企业根据有关货币汇率的变动情况,变更该货币收付日期的一种防范外汇风险的方法。提前支付货款,有债务的公司可以得到折扣。因此,提前付出货款相关于投资,提前收取货款相当于借款。提前收付与拖延收付的折扣率由进出口双方协商而定。
三.平衡法(或平衡抵消法)
指在同一时期内,创造一个与存在风险相同货币、相同金额、相同期限的资金反方向流动。
四.组对法。
某公司具有某种货币的外汇风险,它可创造一个与该种货币相联系(维持固定汇率)的另一种货币的反方向流动来消除某种货币的外汇风险。另一种货币虽与某种货币流向相反,但金额相同,时间相同。
平衡法与组对法的区别在于:作为组对的货币是第三国货币,它与具有外汇风险的货币反方向流动。具有外汇风险的货币对本币升值或贬值时,作为组对的第三国货币也随之升值或贬值。
五.多种货币组合法.指在进出口合同中用两种以上的货币来计价以消除外汇汇率变动的风险。
六.价格调整法.
指承担外汇风险的一方,通过在贸易谈判中调整商品价格,以减少使用外币结算给自己带来的损失的外汇风险管理办法。
七。外汇保值法: 1)计价用硬币,支付用软币2)计价与支付都用软币但签订合同时明确该货币与另一硬币的比价。 3)确定一个软币与硬币的“商定汇率”。
八.利用外汇与借贷投资业务,防止外汇风险的方法:即期合同法、远期合同法、掉期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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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八:在国际贸易中收到信用证后应该怎么处理〉?
收到信用证,这说明你是出口商、卖方,你和买方约定通过信用证的方式结算。
你收到通知行给你的信用证,这说明买方已经按照合同的规定,开出了相应的信用证。你收到后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双方事先的约定,仔细的审核这个信用证,看看它是否符合你的要求。如果符合,就接受它,信用证就生效了;如果不符合,不要接受,同时通知买方该信用证中需要修改那些地方,让他们改到你满意为止。
所以说收到证后你要做的就是审核可不可以接受。
审核的要点非常多,比如远期证的效期、地点是否合理,跟单证的议付单据是否能方便的获得,运输要求里面关于装期、转运、分运的规定可否接受等等。
九:对进一步落实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有何意见和建议
这个课题太大
说实在的,国内信用证在中国的发展虽说已经好多年了,但并没有被广泛使用,其规模非常小,风险是一方面,流程处理是另外一方面,所以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地规范和修正,更主要的还是要创新。因为就现在的国内证而言,企业不愿意用,既没有银承、商承流通便捷,费用还比较高,当然市场规模小
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