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一:2016年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变化有哪些

一、巡视对象有何变化?

将副省级城市纳入中央巡视组巡视范围

新条例对巡视对象作了重新界定,扩大了巡视范围,将副省级城市纳入中央巡视组巡视范围。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将“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明确写入“总则”,使“全覆盖”成为“刚性”要求,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表示,新版条例对于巡视范围的上述重新界定,意味着中央巡视组的利剑将指向副省级城市,以及省级地区的检法部门、党中央部门、人民团体,“这些巡视范围的重大突破,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巡视‘全覆盖’真正落地”。

“对全覆盖再提要求,能够起到治病树、拔烂树、扶歪树的效果,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特质。”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中央反腐的决心、定力以及成效是有目共睹的,反腐败斗争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前进不能退缩。

二、巡视内容有何调整?

着力发现“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新版巡视工作条例,紧扣中共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对“四个着力”监督内容作出新的概括,对巡视内容作出较大调整。

新版条例明确规定,要求巡视组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的问题,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贪腐方面的问题,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方面的问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贯彻八项规定方面的问题,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

李永忠表示,旧版条例划定的巡视内容,强调的是“情况”,例如要求巡视组重点监督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等。新版条例则是强调“问题”,要求巡视组着力发现存在的各方面问题,“问题导向指向性更强,重点明确,更有利于巡视制度发挥作用”。

“新条例的‘四个着力’,概括起来就是‘六大纪律’,这既是巡视内容的与时俱进,更是升级提质。”高波说,中央今后将用巡视工作来推动纪律建设,用纪律建设来强化巡视工作。

三、巡视工作方式有何改进?

拓宽巡视发现问题的途径

在调整巡视范围和内容的同时,新版条例对改进了巡视工作方式,将中共十八大以来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充实进来。

譬如,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原条例规定的受理信访、到有关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提请有关单位协助等三种方式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一授权性条款。

“这些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巡视发现问题的途径”,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答记者问时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工作方式的改进,为巡视发现问题提供了有力武器,同时也意味着赋予了巡视工作更大权限,严格依纪依规开展巡视就显得更为重要。

四、巡视形式有何创新?

首次明确将“专项巡视”写入条例

专项巡视是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一大创新举措。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将“专项巡视”写入巡视工作条例。

新版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高波说,专项巡视是“点穴手”,让巡视工作更加深入,反腐更加高效。而为了实现中央巡视对象全覆盖,也很有必要采用更加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方式。他表示,本次修订,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有创新,如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双剑出击”、中央巡视和地方巡视“两线作战”,其核心意义都在于提高寻虎找蝇的精准度,让巡视更好地发挥利剑作用。

李永忠表示,“开展专项检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等新增的工作方式有......余下全文>>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条例修改

国务院令第6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第2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2012年10月24日修改内容国务院决定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二、第四条修改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四、删去第八条第三款。五、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九、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十、删去第三十二条。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十三、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理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二)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三)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的;“(四)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的;“(五)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六)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的;“(七)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八)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十四、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余下全文>>

三:期货公司的管理规定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8号现公布《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对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做出如下规定:一、本规定的信息公示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将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诚信记录等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活动。二、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示以下信息:(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和邮编、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公司网址、公司电子邮箱等。(二)公司历史情况。包括公司成立、名称变更、改制重组和增资扩股等。(三)公司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设立时间、许可证号、负责人、详细地址、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等。(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高管资格批准文号等。(五)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期货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六)公司股东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持股比例、入股时间、办公地址、公司网址等。(七)公司诚信记录。包括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等。(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鼓励期货公司公示除以上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三、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辟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在公示平台公开的信息。四、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信息公示栏中,公告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五、期货公司应当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六、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标准、流程、职责和责任追究等事项,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七、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信息公示工作,并确定专门部门办理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工作,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八、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持续关注信息公示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示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开。九、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信息公示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应当对公示信息签字确认,如对公示信息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注明意见和理由,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十、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公示平台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在线填报。期货公司首次公示的信息,应当于2009年12月20日前填报完毕,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后,统一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网上公示。十一、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在线填报,更新相关内容,并立即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规定第二条(一)项至第(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十二、期货公司应当在开户时将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书面告知投资者,并在客户交易系统中提示相关事宜。十三、期货公司填报和更新应公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或者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整改......余下全文>>

四: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现有的三个商品期货交易所都是会员制、全员结算,没有分级结算一说。

新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也是会员制,但实行分级结算,主要是为了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因为金融期货的风险远大于商品期货。

五:追加保证金 期货公司该如何通知客户?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由此可以得出几点:一、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二、期货公司与客户可以通过经纪合同来灵活约定通知方式;三、目前结算结果每日只公布一次。  我们认为,虽然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规定了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但是如何通过合理的方式,使所有客户能够履行自我查询的义务还是有待商榷的。由于客户量众多,期货公司有时来不及按照约定通知到每一个需要追加保证金的客户。一般认为,在期货公司与客户订立的《经纪合同》中,可约定“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并通过约定“客户应自行登陆保证金监控中心自行查询”,可将通知义务转为由客户自行承担。但是,如果客户不懂网上交易,如一些年长的投资者,很有可能也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如果合同中强行约定其自行登陆查询,显然其是无法做到的,该事先拟订的合同条款也极有可能被认为是免除期货公司自身义务、加重对方义务的格式条款而被认为无效。所以,期货公司有必要在规定“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之外,再与客户约定补充通知方式,大致有录音电话通知、传真通知、书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等方式。其中,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在近年越来越成为主要的通知方式。这两类通知方式虽然快捷且接受面人数多,但是,其在证据保留中却存在问题。电子邮件群发通知、短信群发通知虽然在本机上保留了已发送记录,但是客户是否真实收到,如何证明这一点是很困难的。一旦客户以后提起诉讼,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根本未收到,仅凭本机发送记录是很难证明对方收到的,那么期货公司将承担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的责任。  同时,对于结算结果每日只公布一次更是会加大期货公司的风险,这是因为期货交易价格实时在发生变动,特别是股指期货推出后,极有可能出现投资者大量涌入,交易价格每天剧烈变动的现象。实际上,这在前期的模拟交易中已经出现了。如果某日的盘中交易价格由涨停到跌停再到涨停,部分客户的保证金也随之出现达到强制平仓的约定情况。但是期货公司无法在盘中通知到需要追加保证金的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也未自行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必然在该时点对其实施强行平仓。如果之后价格发生反转,那么客户极有可能提起诉讼,对期货公司因未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义务,就对客户强行平仓导致亏损,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期货司法解释中规定客户否认收到通知的,应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期货公司如不能证明客户已收到通知的,则期货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很可能由此导致败诉。所以,有必要建立盘中动态结算机制。实际上,相关交易所也在作这方面的探索,如尝试每天盘中分三次进行结算,并将结果最终在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期货公司要防范履行通知义务不能的风险,可以大致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在《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必须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  二、在《经纪合同》的附件《客户申明》中,可以明确让客户申明其已经充分了解客户必须自己查询并追加保证金,并已经充分了解到盘中也可能出现必须追加保证金的情况。  三、客户在《经纪合同》和附件《客户申明》中必须承诺,如果出现盘中价格剧烈变化(具体条件可协商确定)时,期货公司可以不再履行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义务,客户应当自行......余下全文>>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中 其他单位和个人具体是指什么? 200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七:期货交易所设立经何机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础>是国家层面的法规,需要有长时间的适用性,所以"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来表述,现在是由证监会审批,没准以后由期监会审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是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上细化,所以说是由中国证监会审批,这不矛盾.

现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

八:期货公司可以对外担保吗

不可以,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外的都不可以

期货公司是作为期货市场上经营期货业务的中介机构,是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明确期货公司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和监管措施,是新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新条例对此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一、明确期货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

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没有明确期货公司(原称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属性,影响了期货公司的正常发展。长期以来,期货公司执行的是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也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等等。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这样就明确了期货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期货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适当拓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

暂行条例出于当时清理整顿期货市场的需要,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只能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严禁从事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不利于期货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新条例在建立、健全基础性风险预警体系和强化监管的前提下,将期货经纪公司改名为期货公司,并适当放宽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期货公司可以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新条例第十七条)。新条例增加了境外期货经纪业务,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加入WTO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需要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国内企业可以通过期货公司简介参与境外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和投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有利于发挥期货公司的专业背景,为规范和发展期货投资咨询市场建立打下基础。

新条例同时对期货公司业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比如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同时考虑到目前金融期货正处于起步阶段,为预防风险,避免期货公司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的利益冲突,建立“防火墙”,所以新条例没有规定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三、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管

由于期货市场机制复杂,风险较大,新条例对期货公司的设立和期货业务资格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审批制度。新条例规定,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对期货业务,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期货业务(新条例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新条例第十七条)。并且对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新条例第七十八条)。

同时新条例在总结我国期货市场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比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增了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措施,强化了执法手段。一是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对期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可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新条例第五十一条);二是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暂停期货公司部分期货业务,责令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新条例第五十九条);三是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余下全文>>

九:期货从业人员的兄弟姐妹可以开户吗?法规有规定吗? 10分

不可以,股票基金,期货,现货,外汇的从业人员,他的家属及亲朋好友都不可以开户的。

十:国务院2015年取消哪些行政审批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4项)

1 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无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2 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3 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4 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 证监会 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审批 证监会 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6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收费审批 证监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

7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审批 证监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

8 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证监会 无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

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 证监会 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10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 证监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1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保监会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 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 保监会 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

13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保监会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4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保监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号)

15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保监会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6 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 保监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

17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审批 保监会 无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18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9 软件企业和......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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