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达自由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政治权利中的表达自由精神自由人身自由还有部分在社会经济权利中
二:关于保护言论自由权的法律
请问你多大年龄?上几年级?如果你还不到1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你还是受监护年龄,你课外活动要征听你父母意见。如果你已经成人,学校强行占领你们的贴吧,那是违法行为,即便你们的贴吧内容不健康,也不是学校有权管理的事,请你们根据《穿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求中国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护用户隐私,在提供服务时应公布相关隐私保护承诺,提供侵害隐私举报受理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
四:言论自由应该是什么样的自由
言论自由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它们对推动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进步发挥了巨大历史性作用。在世界范围看,各个国家地区都以不同形式“法”的形式明确了言论自由的内涵。在这一点上,国内外专家学者也曾做过十分详尽的论述。但是,今天重提这个话题,就像是“炒剩饭”,而面对当前思想界的种种乱象,这个“剩饭”又不得不炒。
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这概念下,它被认为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然而由于某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言论自由逐渐演变为一个模糊的概念,在不同的地区被赋予不同的含义。我们先来看看,西方人对这个概念是怎么定义的。
维基百科称:“言论自由是指在他人接受的条件下按照个人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政治权利,有时也被称为意涵更广泛的表达自由。它通常被理解为充分表达意见的自由,当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寻找、接收及发放传递资讯或者思想的行为。言论自由的权利在任何国家通常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发表诽谤中伤、猥亵、威胁伤人、煽动仇恨或者侵犯版权等言论或者资讯的行为都被禁止,而表达意见时也需要注意时间、地点和礼仪。”
从维基百科对言论自由的定义,我们大抵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 言论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绝对的自由。言论自由在任何国家通常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指出:“人人有主张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指:“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收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我国宪法第二章第35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第38条和54条分别明确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个行为当然包括言论!从上述大家熟知的定义、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言论自由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骂谁就骂谁,现在的网民动辄人肉搜索、人身攻击、人格侮辱、恶语相加,甚至网上约架等等,都与言论自由的精神背道而驰!
第二, 言论自由必须有约束、规范和纪律,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在言论自由方面,有两点必须搞清楚: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不是学术探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职务行为,一旦正式发表,就代表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党的领导人的讲话,全体党员都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如果是在讨论征求意见阶段,需要你发表意见时你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大胆献言献策。而一旦正式发表后,绝对不允许再评头论足、妄加非议!二是舆论斗争不是学术探讨。舆论斗争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当前国际国内的舆论斗争都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复杂、严峻。《文化冷战与中央情报局》一书的前言中,在介绍美国冷战后文化外交的基本理论时,他们用这样的字眼描述:“好的宣传就是做得不像宣传”,“宣传对象按照你所指定的方向走,而他却以为这个方向是他自己选定的。”美国政府文件中随处可见的这些白纸黑字,让我们不得不警醒:如果分不清哪些是舆论斗争的真正目的,往往就会使许多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让人们犹如雾里看花、是......余下全文>>
五:在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表现在 [ ] ①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来侮辱、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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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访权来源于宪法对于表达自由的什么是采访
采访权,是记者有自主地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它是一种信息采集行为,保障和规范这种行为的法源,可以一直追溯到言论自由的原则。言论自由在狭义上通常理解为意见表达的自由;从广义上说,知情权被解释为言论自由"潜在"的权利。在我国,至今"采访权"法无明文,它没有作为一项授权性的规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但是,采访自由可以从《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来,包括批评自由、通讯自由等等记者的职业特性,即使其具有为了公众获得知情权,而进行信息寻求和采集的权利。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不仅仅是新闻记者和新闻机构的权利,也是广大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体现,是公众对国家生活、对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权的延伸。
但采访权在行使时至少受到两方面的限制:首先,采访权要受到来自国家公权法律,如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保密法律、诉讼法律的限制。比如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刑民事案件,就不能对庭审活动进行采访。其次,采访权要受到民事私权法律的限制,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些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限制采访权,如名誉权、隐私权和宁居权等。
因此,记者在行使采访权的时候,应意识到被采访的对象并没有法定义务必须接受采访,尤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采访对象有权提出各种理由拒绝接受采访。无论是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活动还是新闻报道的内容都不具有司法、行政的强制力,也就说,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单位和记者不可能指令人们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媒介与报道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所以,新闻工作者享有的不是权力而是权利,不是司法、行政权力而是政治权利、民主权利。
在公开场合,即允许公众自由出入的场所合场合,记者作为公众的一员,可以自主地以各种手段采集信息,涉及到需要从他人那里获取的信息,记者需要征得被采访人的同意,取得一致意见后,其他人不得干预,如果强行干预、阻碍,就构成了对采访权的侵犯。
对于负有特定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比如政府部门、气象预报部门、环保部门等,法律规定,公民有了解这些信息的权利。相应地,新闻记者就有向他们索取信息的权利,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拒不提供的,就是对采访权的妨碍。关于公众人士与采访活动的关系,后边有详细阐述。
七:中国宪法包括哪些给予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你有被这些权力保护吗?为什么?(请联系实际说。)
我先回答你后面那个问题,宪法具有一定超前性,只是具有肯定确认和指导方向的作用,宪法的具体权利赋予是不可能全部实现的,如果按照有些哲学上的理解,只要存在经济财物的社会就永远不能实现绝对的民主,这样看来,只要金钱存在就永远实现不了宪法上的绝对民主,所以,不要用宪法来衡量问题。我们人的权利只是凝聚在具体的部门法中,宪法是政治意义的,宪法不具有绝对意义的权利和法律属性。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的发明,它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1)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具体的权利很多,我补在下面。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第一,平等权的法律渊源是《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那么“法律上”和“法律面前”有什么区别呢?法律上平等包括立法平等、司法平等、守法平等这三个方面,而法律面前平等只包括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这两点,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第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有四点:一是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即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二是任何公民享有的平等权都不是绝对的,要受法律的约束;三是公民的平等权,主要指司法上的平等,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上平等;四是法律面前的平等指权利能力的平等,而非行为能力的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一,政治权利的范围可以分为两类权利,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后是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宪法》第41条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被单独列为监督权,不属政治权利。第二,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已经讲过,这里主要讲六个政治自由。首先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核心是表达自由,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表现形式多样化,行使不应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存在法定界限;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依《宪法》第51条,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实我国《宪法》第33条到第50条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第51条是从后面把前面的权利均加以限制,所以说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
出版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需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出版自由更关注的是能不能办出版社、电台,出版的东西是事先审查还是事后审查。结社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非营利目的的结社在我国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我国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以成立社会团体等非政治性结社为内容。在我国不可以组织政党,只有九个政党(中共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属合法。
在公民的六大政治自由中由法律确定的只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我国对集会、游行、示威采取的态度是申请和许可制。根据1989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若要集会、游行、示威,应向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并且对......余下全文>>
八:目前存在问题的法律现象有哪些
我国现阶段的政法体制有不少弊端,但其中最大或最根本的弊端,是公权力体量膨胀,法权结构严重不平衡。法权结构指在全部法权(即法定之“权”)中,公权力与个人权利(包括自由)这两大构成部分的比例。长期以来,我们在谈论政法体制改革时,基本上都有意无意回避了这个最基本的事实,而这个事实恰恰是我国政法体制最大的弊端或政法弊端的最深刻根源。法权结构失衡在现实生活中的总体表现,是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条款实施不够充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体量较小,而公权力体量庞大,基本没有边界,且相当大一部分在法律的“笼子”之外任意游荡。这是一个人们长期以来天天面对,但极少从理论上直面和研究的状况。具体说来,这种状况在不同领域的表现不一:在政治权利领域,其突出表现是公民行使选举权的时候选项少、直接选举的层级低,行使被选举权时参与机会少,积极主动参与的渠道缺乏;在表达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领域,其表现是有些基本权利被公权力机构以法律之外的方式任意限制,有些基本权利虽然有具体法律加以保障,但法律规定的限制偏严,且常常不能依法律获得有效保障;在人身权利和自由领域,实际保障状况近似于表达自由领域;至于经济权利,则表现为权利客体范围狭小,自由和市场空间不足,而公权力却客体广泛、看得见的手多而且长;缺乏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其核心内容是违宪审查)机制维护宪法的权威。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九:为什么要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限制
没限制啊,只是把说政府坏话的人,关起来
十:求两道法律方面的选择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题应当是有问题的,因为宪法并没用在言论自由上加以年龄的限制。
第二题是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认真看题目,属于三资企业,应当适用我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