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问题研究

一:《中国宪法问题研究》读后感

问候朋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

学宪法、守法律、做合格的好公民。在这学期宪法学学习中,我认真学习了宪法知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要“依法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又进一步阐明“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纳入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中。而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根基。

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第四次修改是我国宪政史上又一个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次修宪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与讲法制的

统一,反映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修改后的宪法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过这次学习活动,增强了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对我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会继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

二:中国宪法为什么难以落实论文

为了点明论文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目的,对总标题加以补充、解说,有的论文还可以加副标题。非凡是一些商榷性的论文,一般都有一个副标题,如在总标题下方,添上“与××商榷”之类的副标题。

另外,为了强调论文所研究的某个侧重面,也可以加副标题。如《如何看待现阶段劳动报酬的差别——也谈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权利》、《开发蛋白质资源,提高蛋白质利用效率——探讨解决吃饭问题的一种发展战略》等。

设置分标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清楚地显示文章的层次。有的用文字,一般都把本层次的中心内容昭然其上;也有的用数码,仅标明“一、二、三”等的顺序,起承上启下的作用。需要注重的是: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紧扣所属层次的内容,以及上文与下文的联系紧密性。

目录

一般说来,篇幅较长的毕业论文,都没有分标题。设置分标题的论文,因其内容的层次较多,整个理论体系较庞大、复杂,故通常设目录。

设置目录的目的主要是:

1.使读者能够在阅读该论文之前对全文的内容、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便读者决定是读还是不读,是精读还是略读等。

2.为读者选读论文中的某个分论点时提供方便。长篇论文,除中心论点外,还有许多分论点。当读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某个分论点时,就可以依靠目录而节省时间。

目录一般放置在论文正文的前面,因而是论文的导读图。要使目录真正起到导读图的作用,必须注重:

1.准确。目录必须与全文的纲目相一致。也就是说,本文的标题、分标题与目录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

2.清楚无误。目录应逐一标注该行目录在正文中的页码。标注页码必须清楚无误。

3.完整。目录既然是论文的导读图,因而必然要求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要求文章的各项内容,都应在目录中反映出来,不得遗漏。

目录有两种基本类型:

1.用文字表示的目录。

2.用数码表示的目录。这种目录较少见。但长篇大论,便于读者阅读,也有采用这种方式的。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是全文内容的缩影。在这里,作者以极经济的笔墨,勾画出全文的整体面目;提出主要论点、揭示论文的研究成果、简要叙述全文的框架结构。

内容提要是正文的附属部分,一般放置在论文的篇首。

写作内容提要的目的在于:

1.为了使指导老师在未审阅论文全文时,先对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个大体上的了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研究的主要逻辑顺序。

2.为了使其他读者通过阅读内容提要,就能大略了解作者所研究的问题,假如产生共鸣,则再进一步阅读全文。在这里,内容提要成了把论文推荐给众多读者的“广告”。

因此,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要观点提示出来,便于读者一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论文提要要求写得简明而又全面,不要啰哩啰嗦抓不住要点或者只是干巴巴的几条筋,缺乏说明观点的材料。

内容提要可分为报道性提要和指示性提要。

报道性提要,主要介绍研究的主要方法与成果以及成果分析等,对文章内容的提示较全面。

指示性提要,只简要地叙述研究的成果(数据、看法、意见、结论等),对研究手段、方法、过程等均不涉及。毕业论文一般使用指示性提要。

三:中国为什么没有宪法,中国的宪法是什么

你似乎得先明白什么叫宪厂?

在我国很多法律、地方法规明摆就是跟宪法相违背,但却照常使用,很多时候宪法在地方都成了废纸。

四:中国宪法关于政府权力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简言之。

6,劳动也是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归侨,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其他方面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对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1、科学,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2。即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既是权利、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公民接受教育、或者检举的权利。

8。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帮助公民接受教育。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退休后。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设施中、控告或者检举,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习和工作的保障,要给予鼓励和帮助,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给予特别保护,就有权进人各类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公民的平等权,负责处理、未成年人、出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侨眷的合法权益等,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值得一提的是、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主要是指保护妇女,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必须通过积极参加劳动、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文化权利和自由,对于公民的申诉,公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申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作为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了保障公民的批评,作了专门规定,宪法还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及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言论。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教育、控告或者检举权利的行使、集会,以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公民又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控告,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以及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结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示威的自由。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也作了惩罚性规定、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要重视发展教育事业,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残疾人以及华侨,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公民的批评,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时、休息权。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建议和申诉。依据宪法、建议;任何人包括其监护人在内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住宅不受侵犯。

4,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有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

7;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控告,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宪法和国家赔偿法同时规定。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民的社......余下全文>>

五:当今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是法律的总框架,只评定对错,不进行量化,量化的标准按普通法的细则,普通法没有依据的,而宪法有规定的,就应该研究定性,而不是不追究。

六:宪法社会学是研究什么的?

根据国内学者造学的尿性,估计主要内容就是用社会学的视角和方法论来研究宪法制度体系对社会的影响……明明还是依靠社会学的研究理论的方法来研究某一社会事实的,并无创立专门的研究理论和方法,但是偏要依据研究对象来建立一门分支学科……也是醉了。类似的还有化学社会学,传说当年有朵奇葩,叫气功社会学……

七:中国宪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余下全文>>

八:中国宪法第62条第5款和80条区别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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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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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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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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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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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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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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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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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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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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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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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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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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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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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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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余下全文>>

九:宪法对青少年的意义

学习宪法学的目的和意义

三、学习宪法学的目的和意义

对于自学宪法的学生来说,学习宪法学大体上有四方面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学习宪法学有助于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从宪法的地位来看,它是国家根本法,其它一切法律都必须依据宪法而制定。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这就决定宪法学在一定意义上带有法学基础课的性质,学好这门课。对于学好其他法学课程是很有帮助的。

第二,学习宪法学是为了推进宪法学的实施及其理论的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已明确载人宪法,宪法的充分实施,将会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但也应看到,宪法学本身要适应客观的要求,就必须要发展和创新,只有大家努力学习宪法,研究宪法中的各种问题,发展理论,推进实践,就能使宪法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第三,学习宪法学有助于推进国家各项改革。改革就是在宪法的指引和保障下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宪法为改革和开放提供根本法的依据,改革又使宪法获得活力,增强宪法的适应性,扩展宪法的原则精神。学习宪法学有助于大家更好地探索完善各种制度的方法途径、推动各项改革的深化进行。

第四,学习宪法学有助于大家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宪法学课程以系统全面地学习中国宪法为主要目的。宪法序言中也特别强调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因此,学习宪法学是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前提,每一位自学宪法学的学生都应更加明确其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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