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企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规范。第二条 本指导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第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逐步配备满足自动化、信息化处理需求的设施设备,提高业务操作的现代化水平。第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操作制度,加强培训,强化考核,杜绝不规范操作。第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作业,不断优化运行流程,加强对全网运行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满足《快递服务》标准中对快件全程时限的要求。第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寄递渠道畅通。确保快件寄递安全、用户的信息安全,企业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第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操作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预防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第八条 快递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情况,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九条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接收寄件人的寄件要求。接单时,客服人员应当记录寄件人姓名、取件地址、联系方式、快递种类、快件品名、快件寄达地等相关信息,并和寄件人约定取件时间。快递企业在接单后,宜在2小时内取件;取件后,宜在3小时内将快件送交快递营业场所。上门收寄时,要保证已收取快件的安全,严禁将已收取快件单独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第十条 快递企业如提供营业场所收寄,则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附录一的要求。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递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寄件人拒绝开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快递企业在收寄相关物品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出具书面证明的,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经验视,快递企业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部门的物品安全证明,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收寄已出具相关证明的物品时,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验视时,如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快递企业应当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如发现各种反动报刊、书籍、淫秽物品、毒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当及时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限寄物品,应当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第十二条 快件封装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快递封装用品。封装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防止快件变形、破裂、损坏、变质;防止快件伤害用户、快递业务员或其他人;防止快件污染或损毁其它快件。快件封装时,单件重量应当不超过50千克,最大任何一边的长度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三边长度之和不超过300厘米。信件封装应当使用专用封套,不得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包裹封装应当综合考虑寄递物品的性质、状态、体积、重量、路程和运输方式等因素,选用适当的材料妥为包装。印刷品应当平直封装,不得卷寄。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秤、卷尺等计量用具,确定正确的计费重量,并根据计费......余下全文>>
二: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提升快递服务水平,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针对快递业务全过程作业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质量控制点,规定了规范操作的基本要求,旨在指导快递企业科学组织生产管理,解决因快递作业不规范引发的服务质量问题。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及时通知并指导企业遵照执行。
三: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第二部分:组织要求GB/T27917.2-2011
1范围GB/T27917的本部分规定了快递服务组织的资质、组织文化、加盟企业管理与国际业务代理、服务场所、设备设施、信息管理、服务格式合同、安全、沟通、统计、档案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提供国内、国际以及港澳台快递服务的组织和人员。2规范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7917.1快递服务第1部分:基本术语GB/T27917.3快递服务第3部分:服务环节3术语与定义GB/T27917.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总则4.1时效性快件投递时间不应超出快递服务组织承诺或约定的年限。4.2准确性快递服务组织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或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4.3安全性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寄递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4.4方便性快递服务组织在设置服务场所、安排营业时间等方面,以及在收寄、投递、查询、投诉处理等环节,应考虑用户需求,以便为用户服务。5资质5.1市场准入快递服务组织应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5.2法人资质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资质。5.3最低从业人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经营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其总部及分支机构的人员总和不应低于15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其总部及分支机构的人员总和不应低于100人。经营国际及中国港澳台快递业务的组织,其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人员总和不得低于20人。5.4服务能力5.4.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服务能力:a)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b)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应提供寄递快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有提供快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c)有符合《国家职业技术标准快递业务员(试行)》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应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应低于40%。5.4.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服务能力:a)具备与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网络和运递能力b)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际安全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c)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备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可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快件的有关数据;d)有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快递业务员(试行)》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快递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应低于40%。4.3经营国际及中国港澳台卡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经营国际及中国港澳台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服务能力:a)具备经营国际及中国港澳台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b)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监管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c)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备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可根据要求向邮......余下全文>>
四: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快递服务第三部分:服务环节
1范围GB/T27917的本部分规定了国内快递服务环节,以及国际、中国港澳台快递业务在国内服务环节的具体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提供国内、国际及中国港澳台快递服务的组织和人员。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7917.1快递服务第一部分:基本属于3术语和定义GB/T27917.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总则系统优化快递服务组织应制定完备的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确保各环节密切配合,协调作业。质控严格各环节的操作应符合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的要求,确保快递服务质量。4.3信息完备与协调各环节的作业信息应记录完整、清楚、准确,及时上传网络,确保快件及相关信息协调一致。作业安全各环节作业过程中,应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快件寄递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5国内快递业务概述国内快递业务的服务环节主要包括:收寄、分拣、封发、运输、投递,以及查询、投诉和赔偿等。收寄收寄形式收寄应主要包括上门收寄和营业场所收寄两种形式。上门收寄接单快递服务组织接单应满足以下要求:a)记录用户姓名、取件地址、联系方式、快递种类、快件品名、快件目的地等相关信息;b)约定取件时间;c)若不能提供快递服务,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用户。取件快递服务组织接单后应立即通知收派员取件。收派员取件包括以下要求:a)取件时间宜在2h内,有约定的除外;b)应统一穿着具有组织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或胸卡;c)应携带必备的快递运单、快递封装用品和计量器具等;d)取件后,应及时将快件送交快递营业场所或快件处理场所。营业场所收寄在营业场所收寄时,快递服务组织应:a)告知服务范围、服务时限、服务费用、物品禁限寄规定等;b)为用户提供基本的用品用具。5.2.4验视5.2.4.1验视要求收派员应要求用户如实告知快件内件的种类和性质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递服务组织可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应检查信件内容。对用户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验视时,应满足以下要求:a)查验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符合国家禁限寄规定以及是否与快递运单上所填的内容相符;b)发现禁限寄物品,应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c)发现限寄物品,应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及附加费用。5.2.4.2特殊情况经验视,收派员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快递服务组织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5.2.5封装5.2.5.1封装形式快件的封装应主要包括快递业务员负责封装和寄件人自行封装两种形式。5.2.5.2重量与规格快件的单件宜满足以下要求:a)单件质量不超过50kg;b)包装规格任何一边的长度不超过150cm,长、宽、高三边长度之和不超过300cm。5.2.5.3一般要求封装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快递封装用品。封装时应防止快件:a)变形、破裂、损坏或变质;b)伤害用户、快递业务员或其他人;c)污染或损毁其他快件。快递业务员负责封装,需要寄件人支付费用时,应在封装前告知用户所需费用。5.2.5.4具体要求对信件、包裹和印刷品的封装,应满足以下要求:a)信件封装以不影响快递封套的正常封口为准,封装完成后,应在快递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不应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b)包裹封装应综合......余下全文>>
五:咨询国家邮政总局对快递资费的规定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提升快递服务水平,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针对快递业务全过程作业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质量控制点,规定了规范操作的基本要求,旨在指导快递企业科学组织生产管理,解决因快递作业不规范引发的服务质量问题。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及时通知并指导企业遵照执行。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业务操作,指导企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 本指导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
第三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逐步配备满足自动化、信息化处理需求的设施设备,提高业务操作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操作制度,加强培训,强化考核,杜绝不规范操作。
第五条 快递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作业,不断优化运行流程,加强对全网运行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检查,满足《快递服务》标准中对快件全程时限的要求。
第六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寄递渠道畅通。确保快件寄递安全、用户的信息安全,企业生产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
第七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操作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预防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第八条 快递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情况,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章 收寄
第九条 快递企业应当提供电话、互联网等多种方式接收寄件人的寄件要求。接单时,客服人员应当记录寄件人姓名、取件地址、联系方式、快递种类、快件品名、快件寄达地等相关信息,并和寄件人约定取件时间。
快递企业在接单后,宜在2小时内取件;取件后,宜在3小时内将快件送交快递营业场所。
上门收寄时,要保证已收取快件的安全,严禁将已收取快件单独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
第十条 快递企业如提供营业场所收寄,则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应当满足附录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必要时快递企业可要求寄件人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寄件人拒绝开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递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在收寄相关物品时,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寄件人出具书面证明的,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证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经验视,快递企业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及相关部门的物品安全证明,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收寄已出具相关证明的物品时,应当以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验视时,如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禁寄物品,快递企业应当拒收并向寄件人说明原因。如发现各种反动报刊、书籍、淫秽物品、毒品及其他危险品,应当及时通知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限寄物品,应当告知寄件人处理方法。
第......余下全文>>
六:快递业务员的工作要求
3.1.1初级 职业功能 工作内容 技能要求 相关知识 一、快件揽收 (一)快件法规及相关知识 1.能够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航空法》、《国家安全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2.能够了解和掌握《快递行业服务标准》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与规范3.能够识记本人所在区域行政区划及街巷分布4. 能够了解并正确使用简单交通工具、揽收快件工具和设备,确保职业安全和快件要求。5.能够识别最常用英语单词 1.邮政法等法规规定2.快递行业服务标准等规范3.区域行政区划及街巷分布4.职业安全、交通安全和快件安全知识5.常用英语单词 (二)快件验收 1. 能够告知并指导快件寄递客户正确填写快件详情单2. 能够准确告知客户寄递快件的资费和标准3. 能够准确识别和验查禁限递物品,包括种类和范围4. 能够掌握快件重量和尺寸的相关规定并准确计算5. 能够识别国际航协(IATA)的通用标识 1.快件详情单书写2.快件基地资费和达到时限3.快件禁限递规定4.IATA通用标识 (三)快件揽收 1.能够准确计算国内快件资费标准2.能够准确识别假币3.能够检查并正确使用快递设备和度量衡工具4.能够告知客户负责快件查询、更址、撤回和索赔的相关部门5.能够徒手搬运单件30公斤货物或借助工具搬运单件50公斤货物6.能够准确结算营业票款 1.快件资费计算2.真假币识别3.设备和度量衡工具的正确使用4.信息录入5.物品搬运6.营业款结算 二、快件派送 (一)投前准备 1.能够准确交接快件,并核实快件的数量、重量,检查包装是否完好2.能够对异常快件进行正确处理3.能够准确判断快件详情单地址是否准确、详细4.能够按照投送范围进行分拣5.能够按规定检查投递相关设备和工具6.能够识记本派送段街道、里巷位置,主要单位并选择合理投递路线 1. 派送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2. 异常快件处理3. 派送前的分拣4. 投递设备和工具5. 派送段地理知识 (二)快件投送 1. 能够正确捆扎并装运快件2. 能够对1个派送段进行投送3. 能够按规定投送异常件4. 能够按规定投送异常件5. 能够及时回收相关资费或准确填写客户编码6. 能够掌握安全投送的原则 1.按派送规划投送2.异常件处理与投送3.识记街道、里巷和主要单位位置4.资费回收5.职业安全、交通安全和快件安全 (三)投送后续工作 1. 能够将投递信息进行录入处理2. 能够完成投递后相关单据的交接手续3. 能够及时上交营业款项 1. 信息录入2. 交接手续 3.1.2中级 职业功能 工作内容 技能要求 相关知识 一、快件揽收 (一)快件法规及相关知识 1.能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 相关规定和通关办理程序2.能够了解并掌握海牙公约、华沙公约和万国邮联章程的有关规定3.能够识记全国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省会/首府和主要中心城市名称、简称、代码、电话区号及邮政编码4.能够识记全国主要航线、铁路和公路干线5.能够了解并掌握目的地国家(地区)邮政、物流和海关等法规的有关规定6.能够识别世界主要国家(地区)首都(首府)的英文名称、缩写和电话区号7.能够识记常用国际口岸名称、缩写和代码8.能够识记常用国际快递航线和航班9.能够识记常用国际快件物品的英文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通关办理程序2.万国邮联章程及相关国际公约3......余下全文>>
七:我国快递领域常见中经常用到的10种法律法规 5分
关于快递的法律法规: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情况的通告(第二期)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审核情况的通告(第一期)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的通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快递企业春节期间快递服务安排的通知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等事项的公告
八:关于快递有什么法律法规么?
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快递物流行业的标准.
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物流的理念从日本引进我国以来,物流便成为经济发展领域里一个热门的黄金产业。2001年,中国邮政顺利实现了“扭亏为盈”的伟大战略。为拓展生存、发展空间,实现邮政的现代化宏伟目标,中国邮政加快了发展新业务的步伐。“十五”期间,中国邮政将进军物流市场,加速形成继储蓄、集邮之后新的支柱性业务。在法治经济时代,邮政企业如何面对物流这一全新的产业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来探讨邮政物流业务运作各环节中应该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以便为邮政企业规范操作物流业务做好必要的理论准备。
一、物流业务与邮政法
我国《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可以这样认为,邮政专营权仅适用于邮政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通信等领域。由于新兴的物流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畴,所以邮政物流业务自始就不受邮政法的调整。
因此,邮政物流企业在面向市场时,要转变观念,要用竞争的眼光看待物流业务。在运作物流业务的过程中,要以一名运动员的身份介入到物流市场的竞争中。当然,物流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产业,主要受我国民商法、合同法、行政法、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邮政物流企业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就要依靠上述相关法律法规,逐步规范邮政物流业务的发展。
二、物流运输与交通法
运输是物流业务运作中的主要环节,是物流业务的核心流程。物流运输行为主要揣我国交通法的调整,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与保险等。例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路法》等。具体来讲,邮政物流企业在业务运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法律问题:
1、确保邮政物流企业与投入生产的车辆具有准运资格
交通部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该办法第十条对交通物流做出如下规定: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2、与用户订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
交通部1999年发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24条规定:“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另外,该法第25、26条还对上述不同种类运输合同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结合我们邮政物流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邮政企业最好是采用运输合同格式化的方式来解决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的问题。所谓运输合同格式化就是指运输企业事先拟订标准的运输合同文本,合同相对人(即用户)只要在标准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稍加改动就可以签字生效的合同。这种格式化的合同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比较常见。考虑到邮政物流企业在运作初期,还不能大范围推广个性化色彩的精益物流服务,邮政提供的物流运输服务大多属于服务项目类似或相近的业务,因此,省级物流企业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标准的货物运输合同文本,供各地市、县邮政物流企业使用。另外,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良好的合同审查与监管机制对保障邮政企业订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具有良好的作用。
3、依法运输,确保安全生产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81条规定: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余下全文>>
九:事情是这样的我要寄一份快递(一支钢笔)要求快递往包装塞报纸或采取其他保护性措施, 20分
包装由快递负责,原则是不损坏货物。你与快递的合同已经订立生效,快递不寄出货物,已经违约,可以主张其违约责任,但赔偿额度标准不好衡量。对于言语恶劣,你没有证据,如果有以致严重后果的可信证据,也可以主张赔偿。赔偿额度在合理范围内自由衡量。可以向邮政部门投诉其服务质量,电话,省会区号+12305---.参考法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合同法’里面的运输合同规定。
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第八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第十二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二)合并、分立协议;(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