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

一: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噪音什么材料做的

泡沫板都可以,跟广告公司说,他们一般都知道。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的种类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有很多,因此根据不同的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的种类也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噪声2、粉尘3、氨气4、正己烷5、甲苯6、一氧化碳广西省柳州市安监局提供了部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样本,可做参考

三:职业危害告知卡上的内容有什么?有没有标准规范?

某某有限公司职业危害告知卡

水泥生产制造作业环境中有粉尘和噪声对人身体有危害请注意防护

健康危害

理化特性

应急处理

防护措施

粉尘

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人员,当吸入的粉尘达到一定数量时,对身体呼吸系统有损害。

水泥尘、煤尘、石灰石粉尘属于无机粉尘

发现身体异常时要及时去医院检查治疗

必须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身体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防尘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除尘设施运转正常

健康危害

理化特性

应急处理

防护措施

噪声

致使听力下降、减弱,时间长可引永久耳聋,并引发消化不良、呕吐头疼、失眠

声强和频率的变化都无规律、杂乱无章的声音

使用防声器: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紧闭门、窗户玻璃,如发现听力异常,到医院进行检查

利用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来吸声能,佩戴耳塞,使用隔声罩、隔声间、隔声屏、隔声墙,将空气中传播的噪声挡住、隔开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和警示标志内容不是重复了么

你好

五: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挂在车间门口还是挂在存在危害的岗位处?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6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根据实际需要,由各类图形标识和文字组合成《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参见附录D。《告知卡》是针对某—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告知卡》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提示标识。在泄险区启用时,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警示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8.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六: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告知有哪些形式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第八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余下全文>>

七:风电场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有哪些

风电场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我个人认为主要是噪声和工频电场

八: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牌板,其内容包括煤尘,岩尘,水泥尘,碳氧化物,氮氧化物,硫化氢,噪声,高温? 5分

请把问题说明清楚,这样不好回答呀

九: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什么内容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职业危害的____.

A.种类

B.后果

C.应急救治措施

D.操作规程

答案:ABC

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定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应怎样排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13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