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职责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什么职责?

十六大提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範、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一)代表国家股东一体化行使股东各项权利;

(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

(三)研究和调整国有经济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布局,国有资产进退的法律制度

和机制;

(四)引进和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推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委的工作;

(六)研究推广党政工作在中国特色的经济范围内的新方式和方法。

二:出资人职责是什么?

有很多,按时按额缴纳出资,制定公司章程,享有资产收益、承担相应责任,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等。

三: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哪些

物权法解释:第五十五条【国有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解释】本条是关于国有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的规定。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功以来,国有企业迅速地发展,继续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的体制性障碍还未得到真正解决,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没有完全分开,一方面造成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分散,权利、义务和责任不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脱节;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多头管理,影响了政企分开,制约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此,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党的十六大做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本条根据党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对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做了规定,即:“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条的含义,有以下四个问题需要解释:

第一,什么是国家出资的企业。国家出资的企业,不仅仅包括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如国有独资公司,也包括国家控股、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当然国家出资的企业不仅仅是以公司形式,也包括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其他企业。

第二,谁来代表履行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权。本条根据党的十六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了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我国是一个大国,地域辽阔,国有企业众多,即使经过调整、改制,目前还有十几万户分布在各地。为了实现有效管理,都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这么多企业是困难的。因此,适宜的做法就是通过资产的划分和权利的划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十六大明确规定了,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分工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余下全文>>

四:出资人的出资人职责

指获得授权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者他们委托的专门机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和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例如,中央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或国有大型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或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出资人依法享有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和支配权,享有资本受益、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同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有资产规模和营运需要,设立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如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授权他们行使出资人职责。

五:什么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5分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贵司的利润分配,决策,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如果股东之间以及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则以实缴的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的权利就是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义务就是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撤资等。

有关股东权益、表决权的行使、分红权等行使等,可根据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构成等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规定。

七:什么叫企业出资人?

企业出资人,就是出资注册成立企业的人,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也叫股东。

八: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主要有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给你一个链接,你仔细看看吧www.66law.cn/laws/82398.aspx

九:法律如何规定出资人幕后老板的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

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股东与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姑且称前

者为名义股东,后者为实际出资人)。

一般情况下,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事先会有约定,一方出资或部分出资

,另一方出任名义股东或在出任股东的同时也部分出资,名义股东的权益

按照双方协议由实际出资方享有或按实际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别分享。根据

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在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均信守协议,实际

出资人可以通过名义股东行使股东的上述权利,但如名义股东不信守协议

,实际出资人依法能够充分享有的权利只能是资产收益权,而参与重大决

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依法只能由名义股东行使,因为名义股东可以按照

实际出资人的意志行使股东权利,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股东权利,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意见不一致时,公司只须按名义股东的意见办

理,而不必也不会按实际出资人的意见办理,在此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对

于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事实上无法实现。

十: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亥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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