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分录?
提取时,单位部分进入管理费用,个人部分扣发工资. 会计分录:
计提时候:
借:相关科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 公积金(公司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发工资)
----社保 (公司承担部分)
----住房基金 (公常承担部分)
发放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现金/银行存款--实发工资
其他应付款---社保 (个人部分)
---住房基金(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 --- 个人所得税
交纳相关税费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 ---社保 (公司部分)
---住房基金 (公司部分)
其他应付款 ----社保 (个人部分)
----住房基金 (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 ----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主体为职工个人吗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主体不是职工个人。
三: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分录
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或 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经营费用 (单位承担的部分)贷:银行存款支付工资时再将个人部分扣除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的部分)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部分)应交税金-个税
四: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讲解
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从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科目。这种处理方式下,“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的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应向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总额。
五: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住房周转金如果在2001年度结转,在会计处理问题上还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对比较会计报表上一年的有关数据作同口径调整,在资 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上均要调整;
2.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对比较会计报表上一年的有关数据不作同口径调整,只 在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和利润分配表的本期数上调整。这样,在同一张会计报表上未分配利 润有关项目本期与上年同期数就缺乏勾稽关系,对此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在利润分配表上直接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下“其他转入”项目中反映,对 资产负债表上的有关项目不作调整。
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较为合理。它可以避免企业以后报经批准用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 冲减未分配利润项目时,再次变动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简化核算的原则,住房周转金金额 较小的,可以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取得改制企业量化资产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股份制改组,国家税务总局的《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 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允许集体所有 制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 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 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 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同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 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精神相一致。所以,对非集 体所有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在没有正式的法规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企业要求按上述文 件规定的精神参照办理,注册会计师可以确认,但应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文件和发起人自 行履行缴纳潜在税收义务的书面承诺。
六:付住房公积金放哪个科目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科目。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都计入此科目。
会计分录如下: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住房公积金
3、如果当期未缴纳
①当期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4、企业以后期间缴纳企业代扣住房公积金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七: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吗
您好,会计学堂田老师为您解答
(1)住房公积金的核算要实现两个分账:一是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中心自身业务的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2)管理中心要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实行三级明细核算:住房公积金总账核算(一级科目)、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核算(二级科目)、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核算(三级科目)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对住房公积金收入和支出的核算采用对应的核算原则,即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目前,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收支业务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注: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金或者支付现金时才确认。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点: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对应。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经营活动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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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请问住房公积金是怎么核算出来的?分录该怎么做?
住房公积金是根据你公司政策(一般五险一金相关提取基数及比例等由人力资源部备案),计算得出的。
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交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比例
一般公司支付一部分,从员工个人工资中再扣除一部分,两者统一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借:生产成本——住房公积金
借:销售费用——住房公积金
借:制造费用——住房公积金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公司缴纳部分a)
借:生产成本——工资
借:销售费用——工资
借:制造费用——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公司计提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个人工资中扣除部分b)
一起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a+b)
贷:银行存款
九:住房公积金账务处理 50分
计提住房公积金要分个人负担部分和单位负担部分记账。 个人负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单位负担部分在上交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问题补充回答:及职工逐月还贷公积金财务处理 是职工个人的事情,您不要做任何账务处理。
十:有关住房公积金知识及会计上如何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存的,用以日后支付购买、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费用的具有储备金性质的资金。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是以职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10%的比例计算缴纳,上缴到住房公积金机构
提取单位10%时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计算个人10%时,可以在工资中扣除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现金或其他科目 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住房公积金中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行规定。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增值收益表;
3.有关附表。
(四)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
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五)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住房公积金中心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八、住房公积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住房公积金存款
2 102 增值收益存款
3 111 应收利息
4 121 委托贷款
5 122 逾期贷款
6 124 国家债券
(二)负债类
7 201 住房公积金
8 211 应付利息
9 214 专项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10 301 贷款风险准备
11 311 增值收益
12 321 增值收益分配
(四)收支类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