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个国家制定了第一部《仲裁法》?
英国1697年颁布了第一部仲裁法.
二:哪些国家声明不接受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主要涉及到一个约束力问题 因为国际仲裁如一般国内仲裁不同,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仲裁执行机关,比如国内仲裁如果胜诉,输家不按仲裁决议执行,可以上诉给法院来申请强制执行,由国家强制力来做背书 但国际仲裁不可能有什么强力机关来强制执行,主要是靠国家自觉 但国际仲裁如果涉及到领土主权等内容的话,任何国家不可能因为一纸仲裁决议,就会自动放弃自己的领土主权,所以国际仲裁如果当事国不接受,就会沦为废纸一张 所以一般强国都不接受国际仲裁,包括中美英法这些,著名的例子就像阿根廷申请仲裁,要求英国归还马岛,英国就不接受
三:如何成为英国特许仲裁学会仲裁员
建造师还真不知道,我只知道燃气特许工程师是要有硕士或等同的水平,递交申请后会要求写一篇论文,答辩过后就可以了,论文答辩都是英文的偶。但每年都要写报告证明你的水平没有下降。建造师应该也差不多。
四:对南海仲裁案英国法国什么态度
七国集团(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美国以及欧盟)表示,应对中国发出「明确的信号」以表明立场。欧洲理事会主席唐纳德·图斯克在伊势志摩的峰会称欧元区应采取「明确且强硬的立场」对中国受争议的海事请求作出回应。
五:所谓的南海仲裁案英国法国是支持哪边的?
肯定是仲裁庭那边了,中国控制南海只是因为这是中东海运的枢纽!
六:南海仲裁怎么没有提到英国和德国
人家没参加啊
不管自己的事情
惹这干嘛
七:国内和国外仲裁有什么区别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
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一、仲裁机构的选定
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二、仲裁规则的选定
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叮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
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如法国)。
八:为什么要仲裁
节约诉讼成本。首先是时间上的。商人逐利,早点解决纠纷可以缩短压资金的周期。 仲裁更专业。通常所说的仲裁是商事仲裁。而法官的知识更宽,但是不是很精通商业惯例。至少不是每个法官都精通。而仲裁员的选拔要求比法官的要求要严格的多,可以参考仲裁法。 至于说仲裁不服向法院起诉的问题。 首先仲裁是一裁终局的。但是有的时候会发生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撤销的情况。这样就只能通过法院来解决。上面的情况也要有特定情形才可以。可以看民事诉讼法执行部分。 而明确规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是指劳动仲裁。这是劳动局解决劳动争议的部门。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进行诉讼的前置程序。 不知道是否满意。 关于商事仲裁的部分,还是不太完整。商事仲裁在我国还没什么地位,发展很慢,国家不是很重视,在这方面可以说非常落后。 看看人家英国的仲裁机构,全世界的海事海商案件大多都选那里。这叫个牛。
九:国际上著名的仲裁机构介绍求大神帮助
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成立于1965年 地址:美国华盛顿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2.国际商会仲裁院 (成立于1923年 地址:法国巴黎) 3.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 地址: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内) 4.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 地址:瑞士苏黎世商会内) 5.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成立于1892年 地址:英国伦敦市区)
十:在实践中,中国涉及仲裁裁决主要通过什么在中国境外得以执行
境外仲裁的仲裁庭下令采取的,或者境外法院为支持仲裁而下令采取的临时措施,能否在中国内地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一、 临时措施的含义和作用
国际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是指仲裁庭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过程中,根据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应一方当事人申请,为保全证据或财产等目的而采取的临时性的保全或保护措施。由于各国仲裁法和仲裁实践的多样性,“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亦被称作 “中间措施”、“保全措施”或“临时保护措施”等。本文以“临时措施”统称仲裁中的这一类措施。
仲裁庭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所采取的及时、适当、有强制力的临时措施,能够起到维持现状、保全证据及防止恶意转移财产的作用,在国际仲裁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般情况下,临时措施针对的当事人倾向于执行这些措施,维护仲裁庭或法庭的权威,避免在仲裁程序、裁决结果、费用承担等方面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承担不利后果。但是,某些当事人为隐藏证据、转移财产,宁可承担上述不利后果,亦不愿配合执行临时措施。此时,临时措施能否强制执行,就殊为关键。
二、 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
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中国法律关于仲裁中的临时措施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国仲裁法下的临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
第一,从临时措施的种类上说,中国仲裁法规定的临时措施种类较少,仅限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适用于“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仲裁法》(3)第二十八条),其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4)第九十四条);证据保全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针对的是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在中国仲裁法中不存在禁令等旨在限制某种行为或要求不作为的临时措施(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下文称“《示范法》”,第17条第2款a项和b项),也不存在强制证人出庭提供证言的措施(如英格兰Arbitration Act 1996(7)第44条第2款a项)。
第二,从临时措施的申请主体来看,申请者仅限于中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仲裁案件中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 和《仲裁法》仅涉及国内仲裁中的临时措施,而未就境外仲裁中的当事人能否向中国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从临时措施的管辖上说,在中国有权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专属于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仲裁机构仅负责转交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申请,无权下令采取临时措施;仲裁庭同样没有下令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中国仲裁法的这一限制与英国、法国等主要仲裁地的仲裁制度及示范法的规定均不同。
第四,从时间上说,中国仲裁法的临时措施仅限于在仲裁过程中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但《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都未规定仲裁前的财产或证据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则将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限定在仲裁过程中。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法院比照诉前财产保全进行仲裁前财产保全的个案,但大多数人民法院仍不接受仲裁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注:此点已经变更,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增加了诉前财产或证据保全的内容】
三、 境外仲裁庭采取的临时措施的可执行性
在境外仲裁中,仲裁庭可能以命令、禁令的形式采取临时措施,也可能根据适用的仲裁规则或仲裁法的规定,以“裁决”的形式采......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