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办法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法规信息

发布单位:农业部文件编号:农业部令第15号通过时间:2002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关键词组:动物防疫 动物 防疫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部长 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余下全文>>

三: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制度有哪些

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共五条。

一、养殖生产、检疫中发现的病死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按照规定在防疫、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四、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

五、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你是不是办理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新的环保法和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出台之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须要有环评报告,环保达标后才可以办理。

五: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第五章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第二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第二十一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第二十二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第二十三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六: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多长时间

新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终身有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可以随时调销

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第七章

审查发证第二十六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 :

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

二、 申请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第7号)的有关规定。

三、 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三)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申请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九: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有效期是多少?

二者其实是一样。2定02的年国家出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中提出饲养场等相关企业要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且该证有效期是一年。2010年国家出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相关企业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该证没有有效期,属于终身制。

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简介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根据 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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