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什么感想600字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为保 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责任法列举了 11 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 侵权行为类型。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 由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 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侵权 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 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 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用了 “严 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法学习体会
学习侵权责任法体会一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具有同等的地位,侵权责任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依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当由全国人大制定。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涉嫌越权。
附: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三:谈学习民法的感受 10分
民法中的人情关怀
法律,原本应该是高高的居于庙堂之上,供平凡的你我顶礼膜拜,心怀敬畏的.而对于民法,更多的不是冷冰冰的教条规范,相反,人情关怀溢满纸张,让我这个仍旧处在法学门外的普通人按捺不住走进法学殿堂的好奇.
民法,顾名思义,关乎你我大众切身利益法律事务由其管辖.债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每个领域,每个方面,涉及的不仅仅是权利与义务的简单罗列,更多穿是关于自然人,法人的切实利益.这时候,总是感觉法律代表的不仅是正义,还有人情关怀,让每个受法律约束管辖的我们感受到的是利益被维护的安全感,权益被侵犯之后的慰藉.
一个社会人,身处复杂变化的社会之中,或多或少的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这就需要一种强更有力的法律维护利益,排除侵害.而民法就扮演着这么一种角色,象征着正义的光环笼罩于各种世俗事务之上.很难解释民法的内涵,因为它不仅仅作为一种法律,更像是我们背后的保障,坚实而有力,在法律的威严下,藏着它独有的温情.
这可是我想了半天才写出来的,,,,,,,,,不是粘贴的哦,,,,,,
四:教师对幼儿在幼儿园意外死亡的心得体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就是把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并对其实行过错推定。也就是说,只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我们就推定学校有过错,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当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学校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在你这个问题当中,幼儿园的小朋友在幼儿园死亡,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就不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人身安全受到侵犯的话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不要让自己陷入有可能有风险的境地。比如说,不要乘坐五类车;遵守各类交通规则;遇到工地、不熟悉的地方,先观察,再尝试。
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刑法等,都是有力的法律武器。
六:学习民法要看那些资料书?
民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要谈对民法学的学习心得、方法,势必要对民法有所研究方可。但是,这一点自己是万万不敢说的,即使略知一二也称不上。人们常以冰山一角来形容自己对某种事物的了解少之又少。这个比喻确是比较贴切的。冰山一角较之庞大的冰山确是少之又少。但切莫以为看清了露在海平面上的冰山,就以为自己对冰山了如指掌。要知道按照水和冰的密度之比,露在水面上的冰的体积只占整个冰山的十分之一而已,另有十分之九是潜伏在暗流涌动的海面之下的,而这是我们从表面看不见的。如若不潜心研究,是发现不了的。民法也是如此。
韩愈曾言,闻道有先后。对民法的学习也是一样的。较之大家而言,我只是有幸先闻之而已。所以在这里,我仅从一个有幸先接触民法的学长的角度,为各位学弟、学妹介绍一下我在学习民法中的一点点小经验。只是小经验而已,谈不上心得、体会。希望对各位能有所帮助。
首先,要从宏观上把握民法,认识民法的性质、原则,重视对民法总则的学习。这对整个民法的学习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如民法的私法性。了解这一点就可以很好的了解为什么在民法领域内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先于法定。如原则上,法人分立后,新法人之间对原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若新法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约定的,从之。在债权法中有大量的立法这样表述“……,当事人有约定的,从之(除外)”。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因为,民法所关注的主要是个人利益的保护。个人意见在民法领域内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着很高的效力,这种效力甚至可以超过法律的规定(当然禁止性的规定是不可以的)。因此,对民法来说,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应得到保护,每一个人的意见都应得到重视,每一个人甚至可以视为整个国家。每一个人可以看作是自己利益的国王。由民法的私法性,我们可以推演出民法的任意性,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个人利益的过渡保护会不可避免的影响社会利益。如拆迁问题。若严格按照“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标准保护私人住宅,那现代化的城市规划根本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在强调个人利益保护的同时,民法又发展出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这些原则在具体的民法规范中也有体现,如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注重民法学的系统性。民法所要研究的无非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不管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而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我想大家都很熟悉:主体、客体、内容。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主要是“两户一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在主体里面,主要研究的是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权利能力的取得及范围,行为能力的种类及意义,责任能力的范围即不同主体如何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及人身利益。物是物权法的客体,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人身利益则是人身权的客体。在客体里主要是对不同客体进行分类,为研究权利和义务,即法律关系的内容打下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是体现在具体的民事制度里的。如物权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物权法中,债权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债权法中,知识产权体现在知识产权法中,人身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人身权法及侵权责任法中。
第三,擅于整理笔记。这一点是在微观上对大家的一点建议,可能是大家觉得最实际的东西。但是在这里我所说的笔记不是对老师讲解的简单复制。仅仅把老师讲的内容完整的记录下来不是笔记的用途,如果那样话不如找个录音机翻录下来,这样更够原汁原味。笔记应当是帮......余下全文>>
七:淹亡事故怎样处置和救治
路人遇见交通事故救护重伤者致死,如果路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路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否则有肇事者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八:如何认定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
你好,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的”情形。
构成医疗事故至少要符合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医疗人员,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过失。前者构成责任事故,后者构成技术事故。
(二)有损害结果。即当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之情形发生时,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若医疗人员的过失仅导致病人病情延误恶化、精神伤害痛苦、财产损失,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三)二者要有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病人伤亡的,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若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仅是致害的近因或间接原因,则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通常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在医疗服务的履行中,如果因医护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从其侵害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来看,医护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医疗过失属侵权行为之一种,医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对于医疗过错行为,只要造成损害,无论其后果如何,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1)责任主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规定都说明,作为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依雇佣合同所为的行为,应视为法人或雇主的行为,所以因雇员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应当由法人或雇主承担。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具体的行为人是雇员,便雇员所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法人理论,此类行为是法人行为,因此行为主体仍是法人或雇主,而责任主体也是他们。因此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中,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统一的,都是医疗机构。
(2)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在医疗事故诉讼中,法官多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所以医疗上的过失,其实质就是医师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行为因不符合有关医疗法规的规定,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且不具备实现法律规定的医疗的积极效果的合目的性,从而被视为违法,主要表现在: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违反医疗卫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指因医方违反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的后果。倘若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医方有违反义务的行为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当然也就无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的产生了。
(4)因果关系
在医疗事故中探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过程中,主要考量两点:首先,考察事实因果关系,即考察损害后果是由哪些原因造成的,并且在实际案例中要充分运用医学......余下全文>>
九:民法60讲是什么
首先感谢大家对《民法60讲》的一如既往的信任与爱护。八年来,无数一届届的考生伴随这本书为代表的专题讲座系列,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还有的朋友虽然通过了司考甚至已经开始了律师执业,但也会每年买上一本新版的《民法60讲》,以示支持、留念抑或珍藏。2010年版本虽然换了新的教育机构名义出版,但仍然没有消减大家购书读书的积极性,在此作为作者我先谨致谢意了。
此时此刻,华灯初放,我坐在广州海珠区众合学校在中电数码城的一间办公室里敲键盘,窗外车水马龙纷纷攘攘,但我的心是清静的。中午来穗,袁锦校长给我一本书《如何阅读一本书》。这是一本写于上世纪四十年代畅销几十年的名著了,两位美国人写的。下午读之,心有有感,正好袁校长也反映众合教育的学员都想了解如何使用《民法60讲》等专题讲座系列如何阅读,能否写上几句话建议大家一下。只能从命,现学现卖加上我自己对这本书的心得体会,写下以下文字,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一、 民法的学科特点以及司考命题的有特点
民法素称博大精深,的确有着非常宏大精深的理论体系,所以对于民法的学习重在理解。这一理解,一定要突出强调体系化的理解与掌握。可以这样说,孤立地掌握民法的某一个知识点,无论掌握的有多好,可能都是没有意义的,如果迷失了其在民法理论框架下的位置的话。与此相适应,民法的司考命题也是重在考查综合性的知识体系,重视对民法基本概念体系与基础理论体系的理解与掌握程度的考查。这里只举一例。司考中的民法命题,每年分值在近100分,涵盖的立法文件有25个之多,分别是: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物业纠纷解释;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侵权法;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租赁合同解释;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继承法、继承法意见;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等。这么多的知识体系以及立法文件,仅仅掌握各自的部分还是不够的,关键在于各自的关系,还是主要的一个侧面。
所以,对于民法的复习,一定要处理好理论体系、立法规范与生活(司法、或者真题)实例之间的关系,
同时,民法也显然是商经法等学科的理论基础之所在。这至少提醒我们在复习的进度上,我们至少要先安排民法的复习其次是商经法的复习,如果复习顺序搞颠倒了,可能效果并不妙。
二、 《民法60讲》做对了什么
一句话来说,《民法60讲》之所以在应试司考辅导领域的成功,就是比较成功地实现了法理、法条与实例的完美结合。具体稍微展开言之:
1.就其专题体例而言,并没有拘泥于传统常见的民法教科书的章节结构,而是以知识集群为中心关注点,分为60个左右的专题,打破以上各个民法组成部分以及各个立法文件之间的内容界限,只要在内容上具有共通性或者属于同一类法律现象的,就会出现在同一个专题里面,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也会得到周详的叙述或者得到总结。举例而言,前者,如’产品责任(加害给付)”一个专题,融合了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所有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这样大开大合、众横捭阖的叙述,在各类民法教材与辅导书中都是不常见的。但确实迎合了司法考试的命题复习应对需要,极大地方便了考生的复习;后者,如“合同终止”一讲里关于合同解除的情形,整合了我国列入司考范围内的民商法、经济法20多个部门法关于各类合同解除的规定,统一列在一起,既让读者一目了然,也极大减轻了读者自己总结的困顿。
2.就其每一专题下的内容而言,以理论体系为框架展开,在叙述上......余下全文>>
十:参加工作需要懂哪些法律
首先最直接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接下来一个层次的可能就是跟你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了。再接下来可能就是跟你生活相关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但是你又不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所以除了劳动法律之外,你也没有刻意去学习的必要,只要知道基本知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