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管理规范

一: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人员管理

一、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二、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 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药品的调配

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

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 “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四、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余下全文>>

二:药店管理制度

一、员工守则

第一条 员工守则作为本公司员工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准时上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2. 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3.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4. 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5.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6. 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事情

7.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8. 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9.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10. 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42小时星期日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给予1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五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六条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八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等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服从安排值日值宿

第十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以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年为限

2.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3.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4.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5.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8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3个月至7个月而流产者给假4星期7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6星期未满3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6.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7.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3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15多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付

1. 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2.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3. 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四条 旷工1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余下全文>>

三:浅谈如何做好药房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及医疗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医院药房的工作已由传统的、单一的供应型向多元化的技术服务型转化,这就向广大的药学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如何做好药房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呢?笔者从自身的实际工作出发,结合所学的知识就现今药房的管理工作谈一些体会。

药房工作繁琐零乱,包罗万象,加强药房的管理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硬件设备,二是软件管理与实施。

1.硬件设备

1.1药房设计要合理药房最传统、最重要的职能就是供应药品,包括向患者及临床医生提供所需药品。开放式的大窗El是现代药房比较提倡的,它方便患者与医护人员的沟通,拉近彼此心灵的距离,有利于提高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及治疗的依从性。

整洁、统一、充足的药柜及合理的布局既方便药剂人员的调剂,又对树立药房良好的形象起到一定的作用。摆放药品要分类定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分类标识要清晰醒目。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将药柜分配到每人,实施专人负责,以明确每个人对药品管理的责任。

1.2合理利用计算机计算机的应用给药房的工作带来很大的方便。计算机网络技术在药品管理中应用的优点主要有:1)计价准确。药品价格及价格变化统一由计算机输入、修改,实行网络共享,保证计价的准确性。2)堵塞了漏洞。基本上杜绝他人随意拿药、换药、借药的现象,增强了药剂人员的工作责任心。3)增加了用药透明度。使用网络技术后,患者在药房取药的同时可得到该患者所取药品的清单,使得患者对自己的用药情况比较清楚,增加了透明度。4)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差错率。5)合理利用药品资源。通过网络技术,采用数据查询可及时了解各药品的应用情况,避免了超大库存及药房应急用药供应不足的问题。为药品购销等各方面提供了科学准确的数据。

1.3其他设备药房还应配备保证药品质量的冷藏设备f冰箱及温湿度计,配备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的设施保险柜。

2.软件管理与实施

硬件设施的齐备保证了药房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软件部分的完善与实施则确保了药房技术服务型功能的更好发挥。

2.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有效实施无规矩不成方圆。药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正常有效实施,主要包括《药房调剂制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等。同时应根据法规及科室具体情况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工作制度和各种操作规程,使每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成立以业务院长为组长的工作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药房对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以便在科务会议上通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2.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与积累为了更好的发挥药房技术服务型功能,药学工作者就要不断地加强自身的业务知识学习与积累。一名合格的药师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具有丰富的药剂学知识和相关专业技能。2)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进取心。3)有合作精神,能够与患者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f如医生和护士1建立良好合作关系。4)具有一定管理能力,能够集中并管理必需的各种资源。

药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学习药品知识,鼓励药师们多看书、多学习,在书报购买方面医院要多给予经济支持。每年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本专业现代的、前沿的知识,使自己的知识结构水平能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

2.3以身作法、加强管理,严守调配操作规程制度是僵硬的、呆板的,而管理与服务要做到是人性化的。和谐的工作氛围容易产生团结的集体,而团结的集体又会形成和谐的工作氛围。同事之间要经常沟通,互相理解。药房负责人首先要以......余下全文>>

四: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包括哪些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第四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品种实施特殊监管措施的药品。

所以根据GSP术语解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是:

1、蛋白同化制剂

2、肽类激素

3、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至于上述3类涉及到的具体药品较多,具体品种可以分别在网上搜索。比如:输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哪些”,点击搜索就可以找到具体药品品种。

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管理职责第五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第五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第五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人员与培训第五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第五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第五十七条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第五十九条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设施和设备第六十条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第六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第六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第六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第六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第六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进货与验收第六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余下全文>>

六:有药房保证24小时供应的管理制度吗

医院以外的药房大致上是不会24小时营业的,国家药管局有规范药房所销售的所有药物必须有国家认证方可的,但是承包制的药房营销管理上面是由承包者自行管理,自负盈亏,是否能24小时营业,归根到底是承包者的个人意愿,因涉及到运营耿本和当地实际情况各方面,一般药房是不会24小时营业。但是在医院里的药房,为了全天候服务群众,而医院管理体系中亦包含药房这个部门,故药房会实行24小时值班制,这个由医院本身自行安排及管理的。

七:医院药房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人员管理

一、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二、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 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药品的调配

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

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 “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八: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余下全文>>

九:门诊药品管理制度

您好,建议您最好描述完整,如果有不良反应需要上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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