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 无效婚姻

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订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二:简答题: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1事实婚姻必须开始于1992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其他登记结婚的条件,例如年龄,非三代内血亲等等

2无效婚姻是指出现以下情况,该段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3可撤销婚姻:一般指的是结婚的一方或者双方,并非自愿结婚的,且结婚未满一年,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三:什么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他们有何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不具有婚姻效力的情形,具体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缺少结婚要件而成立的婚姻,比如因胁迫结婚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因条件成就可转化为有效婚姻,故无效婚姻情形只有重婚和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而成立婚姻的情形。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指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婚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的婚姻指婚姻一方受到胁迫的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申请撤销。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可以离婚吗

无效婚姻:诉至法院,可以由法院查明,直接判决婚姻无效,不能判离婚。

可撤销婚姻:诉至法院,如果没有要求撤销婚姻,则法院当作不知道,可以按离婚案件处理。

也可以不向法院反映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查明,这样起诉离婚的话,都有可能按离婚案件处理。

如果协议离婚的话,按离婚程序处理的可能性更大。

六:试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和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婚姻状况是未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婚姻被撤销和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九:从国外有关婚姻无效和撤销的立法例,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我认为《婚姻法》虽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但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问题上并无区别,都是自始无效,这使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变的似无意义了,而且使得婚姻法的救济色彩显得不足,缺少婚姻法应有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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