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条司法解释

一:关于对刑法第300条及相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

一、《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 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 1999年11月5日发布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6月4日公布 法释[2001]19号 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5月20日公布实施)

二:现行刑法第三百条的司法解释存在哪些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 1999年11月5日发布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6月4日公布 法释[2001]19号 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5月20日公布实施)

三:中国刑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好,如果满意,请采纳,谢谢。

四: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条全文是?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关于邪教组织犯罪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哪些

你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指出,对邪教组织要坚决取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两次就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为取缔和打击邪教组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此外,邪教活动违反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依照我国“两高”司法解释对邪教组织界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七:刑法修正案九三百八十三条司法解释

刑法第383条是关于犯贪污罪如何处罚的规定,这个规定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制定的。1997年10月1日生效执行以来,八个刑法修正案对该条没有改变。刑法修正案(九)要改,主要是取消犯贪污罪数额的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是什么内容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 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该条规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该条规定的学理解释,你可参考baike.baidu.com/view/2370167.htm

有关该条的修正案有1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在该修正案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有关该条规定的司法解释有1个,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该解释仅仅是针对修正案(五)增加的第二款增添了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罪名。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和利 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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