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班子应坚持按照什么原则议事决策
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党组议事决策的范围,除了条例规定的,还应包括哪些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余下全文>>
三: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什么管理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余下全文>>
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关于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的规定有哪些
你好!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三章
监督制度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第三节 述职述廉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余下全文>>
六:中国共产党组工作条例第20-22页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七:如何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要坚持科学决策制度,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紧紧围绕议题确定、酝酿、讨论、表决等重要环节,全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落实选拔任用干部征求纪检部门意见等制度,严格规范议事决策程序,保证新班子从一开始就能够规范运行。要在在制度的维护与执行方面,还要杜绝刚性不强、弹性有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加大执行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力度。 要善于创造性开展工作,增强总揽全局的能力。 要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既要全面认真地贯彻上级的路线方针政策,又要清醒地认识本地区的发展基础、优势条件、制约机制等有关因素,认真做好“结合”文章,科学地确定切合实际的发展思路和措施。同时,还要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抢抓机遇、集中精力解决一些带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牢牢把握科学决策的主动权,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努力避免决策失误。 要严格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增强班子间的沟通和交流。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班子内部的沟通协调机制,保证领导班子协调高效运转。要结合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各班子成员外出要履行请假和汇报制度并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对重要工作的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有关事项,在企业发展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司副职要及时向公司党政领导报告,党政领导要及时和副职领导通气。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重要问题,公司党组织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党委和当地政府进行汇报。 要坚持群体优化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要尽快适应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的新情况,针对专职副书记减少的新情况,要明确兼职副书记的职责和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切实做好工作衔接。要对整个群体结构作全面周密的考虑,系统分析企业对其成员的政治要求和素质需求,认真考察权衡各个班子成员所具有的特点,针对班子中不同智力、经历、能力的人员,进行最佳的排列组合,做好班子调配和细化分工,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实现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班子成员要正确地对待权力分工后自己拥有的职责、权限,正确把握个人负责的原则,真正把手中的权力用活、用好。班子成员必须按照个人分工,独立、负责、求实、创新地完成各自的工作,保证集体决策得到贯彻执行。 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搞好班子团结。 要正确对待集体的决策。集体决策一经做出,每个成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敢于独立负责;对于涉及工作有交叉、有关联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增强全局意识,要站在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领导集体的权威的高度,自觉着眼全局、着眼领导班子全面工作考虑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正确协调班子内部关系,防止本位主义、分散主义倾向;要切实增强合作意识,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做到“分工不分家,成事不败事,补台不拆台”,形成工作合力,增强班子的整体功能。 要突出提醒教育,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教育。 要切实做好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动态分析,做好潜在不稳定因素的预测,及时掌握倾向性问题,对班子成员在遵守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岗位职责、选拔任用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或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余下全文>>
八:领导班子成员在党组织政治生活中应发挥哪些作用
一、建立健全制度,大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1、坚持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这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习理论知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和基本途径。每位领导班子成员都应该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矛盾,坚持参加每月一次的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指导实践,研究和解决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2、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的教育、严格党员管理的重要制度,长期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对于加强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民主集中制坚持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领导班子的团结状况、决策水平、凝聚力及战斗力的高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关键,是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落实到实处。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要让班子全体成员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在决定重大问题表决之前,必须程序是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如果不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草率或者武断地表决,容易导致盲目性和决策失误,也容易造成班子部分成员心中不服气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
三、切实加强监督,抓好党风廉正建设。
1、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监督。不仅要加强对政绩的考核,而且要加强对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
2、要制约领导班子的权力。要加强议事决策程序建设,加强集体领导,对权力进行剥离和分割,避免权力过分集中。
3、对领导班子的权力运用实行公开透明。各单位要推行政务公开、事物公开和经济支出公开公示制度,落实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没有公开和透明就谈不上民主和监督,只有实施有效的监督,才能有效遏制权力封闭式运作产生的腐败。
九: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发〔2008〕4号)全文 70分
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
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是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素质的根本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对于全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领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面对当今世界正在发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革,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更为紧迫。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要求,真正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理论武装,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思想理论建设是党的根本建设。必须把理论武装放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首要位置,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一)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党委(党组)要教育引导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要以正在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继续推进理论武装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活动必读书目,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着力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素质能力,努力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领导班子谋划科学发展的共识、领导科学发展的思路、促进科学发展的决策。
(二)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贯穿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始终,每届任期内至少开展1次以坚定理想信念为主题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班子成员积极参与。教育引导领导干部高举旗帜、实践宗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事关方向、事关原则的问题上立场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和关键时刻旗帜鲜明,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和对民负责、为民奉献。
(三)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不断提高学习实效。领导干部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学习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坚持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为主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培训,严肃学习纪律,端正学习风气,增强学习实效。坚持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制订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保证学习时间;要把集体学习研讨作为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确定重点题目,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中心组每年集体学习研讨的时间累计不少......余下全文>>
十: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哪些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