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规范

一:天津理科重点线今年会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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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介绍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在建造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填埋物入场条件、填埋场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封场及监测等方面作了规定。对填埋场的监督性监测的项目和频率应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1。

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的内容简介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1. 编制背景目前,我国除了交通部门已经出台的关于危险货物包装、运输的一套法规以外,还没有专门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只是在国家大法和管理规定层面给出了宏观的发展方向及基本框架。但危险货物和危险废物的定义本身就有差别,况且这些规定只是从交通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环节的污染控制没有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等活动只能依据交通部门对危险货物的已有要求参照执行。具体操作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难免会出现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情况不符的现象。《规划》颁布以后,我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陆续建设,特别是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厂服务范围通常是一个省,收集、运输、中转暂存将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另外,我国已经签署的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也有严格的要求。例如,1989年签署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旨在控制和管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其中对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贮存、铅的回收、环境控制、安全和防护都作了相应的要求。2001年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以淘汰和消减公约所列出的各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为目的,所列出的首批污染物都属于危险废物。相关缔约国和我国公约履行办公室制定了总体规划,对于多氯联苯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将执行特殊要求。因此,承担公约所赋予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是未来中国在该领域工作方面的必然选择。为了规范收集、运输、中转暂存的行为,减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与运输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率和将产生的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影响,推进中国履约进程,我们针对危险废物这种特殊的废物类型,结合国内现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外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方面的最新发展动向,编制完成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以便为指导我国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行为提供管理和技术依据。2编制过程本技术规范的编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负责起草。本技术规范的编制于2005年10月初开始启动,2007年4月中旬完成了初稿并开始全面征求意见。2007年8月末,收回所有征求意见,2007年10月末完成征求意见的修改工作。本技术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研究了大量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包括与危险废物有关的法律、部门规章和环境标准。同时编制人员到各地进行了调研,较为全面的了解了我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和管理现状,以及相关经验教训。所有的文献资料和实践经验都在本技术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有益的吸收和借鉴。编制人员针对特殊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作了专项考察,在实践中获得宝贵经验,并以将相关要求写入本规范。本技术规范草案完成后,在课题组内部也进行了多次交流,还召开了多次的征求意见会,广泛吸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对本技术规范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3.编制目的和原则3.1编制目的在我国现行交通规则中,对危险货物是否是危险废物,还是刚生产出的产品没有进行严格区分。而危险化学品也只属于危险废物的一个特殊的种类范畴,并不能代表所有的危险废物。目前已经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让我们对什么样的废物是危险废物有法可依,但还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国家出巨资下大力气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未来还将颁布一系列关于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领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目标不是交通部门规定中的危险货物,......余下全文>>

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的介绍

自2004年《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颁布和2003年全国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以来,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及安全处置问题引起社会各界普遍重视。通过实际调查,发现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和处置的各个环节中,收集、运输环节最易出现意外事故,对环境和人身安全威胁最大。

五:按国家规定,危险废物哪些环节纳入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都有规定: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余下全文>>

六: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用地标准

必须是工业用地性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

前言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贮存、处臵场的类型 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6. 贮存、处臵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7. 贮存、处臵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 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 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

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5085.2-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20-199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5.1~15555.12-199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5750-8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 GB15562.2-19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11-26 批准 2002-07-01实施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臵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5 处臵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臵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6 渗滤液

一般工业固废物在贮存、处臵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

3.7 渗透系数

水力坡降为1时,水穿过土壤、岩石或其他防渗材料......余下全文>>

七:一般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固体废弃物防渗的标准和防渗的方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基本上谈不上防渗,所谓压密粘土十的负七次方渗透量,根本无从谈起防渗。所以是个自欺欺人的说辞。

危险固废,防渗标准稍严格于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至少一层不少于1.5毫米厚土工膜,危废要求双层防渗。

八: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固体废物

污染排放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禽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旋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旷行污染控制杯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一收上业吲体废物炉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坏境镉污染健康危害区判定标准工业固体峻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化学测试导则新化学物质危害计估导则化学品测试台格实验室导则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废卉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舰范(试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惰蚀性鉴别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骨废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冶炼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木、木制品废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纸或纸板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纤维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同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同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五金电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塑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废汽车压件

九:危险废物处理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其余未涉及的,执行国家或当地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十: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有哪些填埋作业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填埋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垃圾填埋作业规范化管理,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

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制定本规定。

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

第二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须在进入垃圾场的道路口显著位置设立醒目标志、标识。在专用道

路和垃圾填埋区设置指示牌、车辆限速牌等告示牌。

第三条

垃圾填埋场专用道路须进行经常性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设施完整,通行良好。

(一)

对填埋区每个作业倾卸点铺设的延伸性简易道路,

每日作业后须进行清理,

确保下一

阶段填埋作业的正常进行。简易道路的路基须经碾压,以提高密实度,保证车辆通过。

(二)专用道路要做好日常性清扫保洁。保持道路清洁,并开展道路两旁绿化。

第四条

垃圾场区内应设置必须的管理用房,配备必须的挖掘、推平、压实、覆盖设备和消

毒、消防、灭蚊蝇、灭鼠及特殊防护设施。

第五条

垃圾填埋场管理(经营)单位须制定垃圾场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加强对垃圾场的

日常性和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接收处理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第七条

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作业。

第八条

填埋场应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非本岗位人员不得违规操作。

第九条

填埋场消防器材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

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严禁带火种车辆进入场区,场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填埋区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集、迁移等,防止引

发火灾和爆炸。

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

应主动导出并采用火炬法收集燃烧处理。

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

5%

。内设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

禁超过

1.25%

第十三条

填埋场严禁人员入场进行拾荒。垃圾填埋场管理(经营)单位可根据《城市生活

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

CJ/T3039

的规定,按有机垃圾、无机垃圾和废品可利用物(其

中废品又分成纸类、金属、玻璃、胶革、其他)等基本分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测定和

废物再利用。

第十四条

填埋区地表水应及时通过排水系统排走,

不得滞留填埋区。

排水沟应保持

3%~5%

的坡度,大小依据汇水面积和降雨量确定。

第十五条

大雨和暴雨期间,

填埋场应有专人负责专门防洪值班,

巡查排水系统的排水情况,

发现设施损坏或堵塞应及时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填埋区防渗系统具备渗滤液收集设施,包括导流层、盲沟、集液池、泵房等。渗

滤液应当及时进行回灌处理,严禁造成渗滤池漫溢。渗滤液收集池边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防止淹亡等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填埋区及其他蚊蝇密集区应定期进行消杀,每月对全场的蚊蝇、鼠类等情况进行

检查,并对危险程度和消杀效率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第十八条

消杀人员进行药物配备和喷洒作业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药物喷洒

作业规程作业。

填埋作业管理

第十九条

填埋场作业人员须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熟悉填埋作业要求及填埋气体安全

知识。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填埋作业工艺、技术指标及填埋气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填埋区应根据地形制定分区单元填埋作业计划,

并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填埋作业要保证全天候运行。必要时应设置雨季卸车平......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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