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一:根据物权法规定,哪些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哪些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小区物业管理,哪些事项必须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

1、选聘物业公司,决定由哪家物业公司来为你们服务;

2、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

3、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来对小区的设施设备进行跟新改造的;

4、召开业主大会;

5、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6、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委会;

7、小区公共收益,如广告费、场地占用费的归属,由全体业主决定;

8、制定本小区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定、小区精神文明公约;

9、小区全体业主认为重大的、需要全体业主决策的事项。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除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外,还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撤销业委会、业主小组的违法决定。

业主委员会会议如何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讨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应当邀请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可以邀请业主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房管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的意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五:小区住户哪些事项可以共同决定(法律规定的)

楼主您好~根据法律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哪些

你不是在考物业项目负责人吧?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置条件: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北京多了一条: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前置条件是双三分之二。

七: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几以上的业主同意?

2个三分之二.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第三款: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功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八: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

九:多少人同意才能通过业主管理公约

全体业主半数以上。

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十:什么是业主,法律规定业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拥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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