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调解组织

一:如何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一、成立组织机构

二、有懂法律的专业人士。

三、建立相关流程,如:调解程序、规定相关表格等

四、最关键的是,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担任调解机构的主要领导,以便调解结果的落实。

二:如何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的思考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基层的组织工作是复杂的也是重要的,基层党组织是执政党的工作基础,是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我们党历来重视基层组织建设,重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

围绕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官山镇党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三级联创”工作的部署,深入开展了以建设“五好”村党支部、“五好”镇党委为主要内容的“三级联创”工作,努力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提高了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促进了全镇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同时在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若干很具代表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希望能对以后基层党建工作提供参考。

一、我镇农村党建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村级组织建设面临三大难题。一是全镇13个村的集体经济都相对薄弱,导致村党支部在为群众办实事上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村干部待遇和报酬较低,基本没有社会保障,影响了干部队伍的工作热情,难以调动积极性。三是部分村党支部的活动阵地建设滞后,和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现状不相适应。

2、村班子建设出现三个不适应。一是党支部书记平均年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在面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下,发挥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方面已存在一些不适应;二是个别村干部带领群众的致富能力与群众快速致富的愿望不适应;三是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与班子新老交替的迫切要求不适应。

3、部分农村党员中存在“三多”的问题。即年龄大的多、文化低的多、缺少致富技能的多,这三多问题直接导致党员帮扶能力差,党的先进性在部分农村难以体现。

4、由于我镇集体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外出务工经济成为重要经济支柱。大部分年轻同志在学校毕业以后均外出打工,留守家里的人员多数为年老体弱的老人和儿童,导致从团组织的渠道向党组织的推优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针对我镇村级党组织建设所面临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提出三点对策和建议:

1、建立党建工作办公经费支出保障制度,确保农村党建工作正常开展。首先,建议市委能将加大对贫困乡镇党建工作经费财政支出预算,从而有效地保证镇村两级党组织有足够的经费开展党建活动,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其次,镇村两级党组织要切实做到有钱办事、有人办事、有章理事,把乡镇党建工作抓出成效、抓出特色。

2、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增强农村党组织执政的经济基础。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的核心,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建设,而加快发展,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经济实力,对于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因此,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必须把加快发展作为中心任务。各村党支部除集中力量抓好符合我镇总体规划发展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外,还要充分分析和认识到我镇经济发展的优势和劣势,围绕“旅游经济”的总体发展思路,加大经济结构的调整,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依托,大力发展以促进流通、服务等为主的第三产业,鼓励更多农民(尤其是库区移民和建设移民)尽快向非农产业转移,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同时各村支部还应坚持以机制创新做大集体经济,通过多种形式盘活村集体资产,不断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提高为民办事的能力。

3、紧紧把握好加强村党支部建设这个关键,发展壮大党员队伍,优化党员结构,达到“五好”目标。一是发展壮大党员队伍,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围绕加强在生产第一线发展党员的工作,培养锻炼有潜质的年轻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其助手和后备军作用,注意总结和推广做好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和发展青年入党工作的经验。还要加强对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帮......余下全文>>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基层人民法庭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通讯员:卢晓辉/昌图县民政局

四:人民调解组织是什么

乡镇司法所、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是人民调解组织,是帮助人民解决矛盾纠纷的基层组织。

五: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有哪些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罚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六: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有: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国家鼓励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尽量设立调解委员会,以缓和劳资矛盾。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59面最后。

你说的是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是: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七:司法所和调解委员会职能的什么不同?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

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海为单位建立.其任务是:

(1)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

(2)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

(3)积极为城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服务

.(4)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

.(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

(6)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

八:什么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你好!

根据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 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祝维权顺利!

九:为什么认为基层工作最难的是调解矛盾纠纷

” 这是我们党立足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国情,着眼于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综合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全面把握我国矛盾纠纷的规律特点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第一,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和相互衔接,有利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降低和节约司法成本。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成为我国目前司法工作的基本矛盾。如果大量的社会矛盾都转移到司法领域,司法机关是难以完全承受的。在当前矛盾纠纷多发、判决难以定纷止争的情况下,必须在大力加强司法审判工作,依法调节各种经济社会关系的同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这对于整合社会资源、降低和节约司法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和相互衔接,有利于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近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社会矛盾主要发生在基层、集中在基层;化解社会矛盾的难点在基层、重心在基层。而基层,恰恰是各种司法资源相对缺乏、司法能力相对弱化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探索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有效工作机制,真正做到该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对于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防止矛盾纠纷由下往上集中,防止和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和相互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政治优势,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立。调解工作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群众基础,多年来,我们党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组织,充分发挥调解特别是人民调解的作用,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和保持了社会和谐稳定。目前,仅我国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矛盾纠纷就高达600多万件。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人民调解形成了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已经成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化解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十:【劳动调解】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谁代表担任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俯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更多劳动纠纷频道推荐律师:上海袁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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