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系的发展基础

一:简述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

是指以古罗马,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例如,在非洲有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在亚洲有日本、泰国、土耳其等;此外还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民法法系是指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并自中世纪起,在西欧大陆各国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在这种法律制度影响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民法法系的地理分布 民法法系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它的分布范围极为广泛,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全世界广大地区。在探讨民法法系的分布范围时,首先要明确这一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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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问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是什么啊?

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亦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古罗马法为发端,并以罗马法在中世纪意大利的复兴和神圣罗马帝国中的继受为源流,在近代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的基础之上发展形成。始终与罗马法有密切关系,以法典为主要渊源。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区分两者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如果有完备的法典,以法条作为判案依据的,那就是民法法系,如果是以判例作为判案依据的,那就是普通法系。

三:论述民法法系的基本特点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影响范围最大。它于中世纪罗马法复兴后萌芽,近代资本主义法律诞生时最终形成。和普通法法系比较,它具有以下特点:(1)系统地,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的影响深远,英美法系也不例外。但是,英国法只是部分地接受罗马法的原理或制度,间接受其影响。法国,德国等国则系统,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它们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且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内容,原则,形式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这两部著名的民法典是民法法系的核心和标志,法系有两个分支:一个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一个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两者各具特色。(2)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视法典耿编纂,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法官审理案件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一般不受判例拘束。制定法律注重层次和体系,讲究相互和谐与配合。法学教授,专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有较重要的影响。(3)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规定审查案件,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却起着主导作用,法官往往通过解释扩大适用法律条款。鉴于成文法无法包罗千变万化的社会现象引起的法律问题和案件,容许法官适用类推,类推成为成文法的补充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大法系有相互影响和沟通的趋势。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地位上升,民法法系国家判例的实际作用提高,但两大法系仍保留着自己的基本特点。

四:大陆法系是以什么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基础

所谓法系,一般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发的总称。西方法学界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影响最大的是前两者。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日本等,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美国外,主要是原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新加坡、缅甸、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两大法系在法的分类上、法典的形式、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等均不同。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把握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别注意以下五点:

1.法律体系,是部门法构成的体系,部门法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

2.法律体系称为部门法体系,是近代以来的事。在近代以前,尽管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部门法划分,但仍存在法律体系。

3.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

4.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已经废止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已经制定但尚未生效的法律。

五: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区别

陪审团在普通法系传播的不同类型

陪审团本身即诞生于普通法的土壤,而且也是普通法的显著特征之一。伴

随着英国世纪开始的对外殖民和向殖民地推行普通法的战船,作为普通法的

一部分,陪审团在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移植大体上是波澜不惊的,当然也属于

成功的,甚至在美国较之其故土—英国还有所超越。

但具体而言,由于各殖民地的社会条件不同,陪审团在英国殖民地的移植

前引,赵宇红文。也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在英国殖民者到来之前,殖民地社会尚未进入文明时代,缺乏己经建

立起来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就作为普通法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引入当

地。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前英国殖民地便属此类。在这种类型中,殖民地

领土广大,土著居民人口相对稀少,社会发展水平较低,因此,陪审团在适用过

程中,除了根据当地的条件进行某种修改,并没有遇到大的阻力。

二、殖民地以前曾经被别的殖民者占领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在这样

的地区,英国的制度是在原来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上去的。例如,在南非和锡兰即

今斯里兰卡,英国殖民者到来之前,就曾经为荷兰人所占领,荷兰人在这里建

立了罗马一荷兰法律制度。在这两个国家,英国殖民者到来之后都很快在诉讼程

序种引进了陪审团。’。加拿大在一定程度上也属此种类型。

三、殖民地原来独立的法律体系己经得到很好的建立并且长期得到执行,

比如印度和肯尼亚。在这些地区,殖民者则为当地人所保留原有的制度,而殖民

者自己则适用普通法,陪审团仅仅限于普通法得到适用的场合。不过,在印度,

普通法逐渐延伸适用于非欧洲血统的人群,陪审团的适用也相应得以扩张。印度

独立后,陪审团审判虽然并未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但是仍然适用于很多邦。’。“

至于陪审团的实施情况,则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由于不列颠居

民的比例优势,陪审团的实行是令人满意的。当然,这些地区也出现过一些有趣

的经验,比如引进了多数裁决机制,或在民事案件中使用规模小得多的陪审团。

例如在新南威尔士,从年起,民事案件的陪审团就只有人组成。

第二种类型,是在非洲各殖民地,陪审团的移植可以说并不令人满意。在

第一个西非殖民地,陪审团审判制度引进后,由于未能抵制歧视非洲人的偏见、

种族内部的偏袒以及广泛的贿赂,世纪末期,殖民者在民事诉讼中完全抛弃

了这一制度在刑事案件中,则要么削减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量,要么代之

以参审制。这一令人警醒的经验,使得英国在随后建立的马拉维、坦桑尼亚等非

洲殖民地中不再引入陪审团。在南非,种族偏见十分普遍,政府有权在某些刑事

案件中实行由一名法官和两名受过法律训练的陪审员通常是大律师组织审判。

六:评论英美法系与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韵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例如,在非洲有埃塞俄比亚、南非、淖巴布韦等;在亚洲有日本、泰国、土耳其等;此外还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可见,民法法系是一个影响非常广泛的法系。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它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又由于它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因而被称为判例法系;由于在现代它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这一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并已受其影响的国家也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以及工业化国家,因此,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但因各自的传统不同,它们之间又有一定的区别。这些区别,从宏观的角度看,可以分为:第一,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第二,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第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第五,在法典编纂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r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

七: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主要区别

民法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由于民法法系首先和主要是指欧洲大陆国家的法,所有又称大陆法系;由于大陆各国主要是采取成文法典形式,所以又称成文法系或法典法系;由于民法法系也受到中世纪日耳曼法的影响,所以又称罗马--日曼法系,或罗马--德意志法系。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由于它主要是以英国中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common law) 为代表的,因而得名普通法法系,亦称英国法系。美国法是普通法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又称英美法系。

普通法法系不象民法法系那样固守罗马法传统和编纂法典,而是注重通过办案遵循先例的形式,广泛吸取日耳曼法和习惯法以及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思想,逐步形成起来的。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本质、经济基础和基本原则是相同或相通的。但由于各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传统不同,因而两者形成一系列不同的特点:

(一)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渊源的比较

民法法系奉行只有立法机关才能立法的原则,不承认法院有创制法的作用,判例一般不被认为是法的一种渊源,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不能充当立法者。在普通法法系,立法权实际上由立法机关即议会和法官分掌。议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有关法律并授予行政机关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法官也有权创制判例法。普通法法系的判例法与制定法都是法的渊源,而判例法在很多情况下更是基本的渊源。

(二)法的体系的比较

民法法系的法的体系一般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界限清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的体系的构成则不同,尤为明显的是没有民法法系中的民法这一重要而独立的部门法。在普通法法系,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还有类似民法法系民法的侵权行为法、契约法、财产法、买卖法等。普通法法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往往结合在一起,实体法一开始就注意程序,连证据的提供方式也有严格的要求。

(三)法的分类的比较

在法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而不是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不严格。在英国,王室法院受理的案件都被认为涉及英王的利益,适用的法都是公法。但也有学者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把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归于公法,而把侵权行为法、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等归于私法。但普通法法系有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分。学界有“罗马法为私法之模范,英国法为公法之典型”之说。

(四)司法组织的比较

在司法组织上,民法法系的司法体系比较清楚,一般都有司法部、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它们各司其职、界限分明;普通法法系则不然,如英国不设司法部,美国虽设有司法部,但司法部长同时又兼任检察长。在民法法系,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普通法法系,陪审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陪审团只认定事实部分,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在民法法系,没有陪审团参加民事诉讼;在普通法法系,民事诉讼有陪审团参加。

(五)诉讼活动的比较

1、制度设计不同

民法法系采用审问制或讯问制,即法官通过讯问当事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法官有责任也有权力了解他想知道的事实证据,法官依靠当事人查清事实,但不受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限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居于主要地位,诉讼双方不居主要地位,发言需经法官许可,有关证据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普通法法系则采用辨论制或对质制,即在民事诉讼中由双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由公诉人和被告律师担当主要角色,法官不过是充当中立的裁......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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