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预算监督

一:如何加强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发展,以及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新的形势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认真积极适应形势发展,贯彻落实监督法的新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 健全制度,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

要以宪法、监督法等法律为指导,以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为依据,既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又要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制度建设,促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通过建章立制把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程序具体化,使预算审查监督和政府理财有规可依,有序可循。一是要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采用科学的方法测算预算收支,准确预测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预算编制切合实际。二是要提前介入预算编制。人大财经委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在预算编制前向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使预算编制更好地贯彻人大的要求。三是严把预算初审关,要不断改进审查方法,针对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要求财政部门根据意见调整预算草案,切实提高初审的效力。

(二) 完善机构,充实预算审查监督的力量

由于受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期的限制以及财政预算专业性强的特点,审查批准预决算的质量,往往取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的有关工作机构的初审质量。因此,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并根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践经验来看,建立专门预算审查机构,充实配置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已成为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质量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后,我区应当进一步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充实预算审查专业力量,以保障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持续向前推进。

(三) 勇于探索,创新预算审查监督的方法

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尤其是部门预算审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之中。尽管我区的预算审查已经初步形成了规范和程序,基本实现了对预算全面、全程的监督,但一些先进省市人大的做法,仍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如浙江省、江西省人大推行的代表专题审查,他们在每年代表大会期间,由各代表团推荐熟悉财政、审计的代表,成立部门预算专题审查组,选取一两个省直单位部门预算进行重点、专题审查。采取代表专题审查形式,提高了代表审查监督预算积极性,有利于人大预算审查由程序性向实质性的转变。今后,我们要不断探索和实践预算审查监督新方式、新方法,不断推进预算监督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四) 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改革和不断完善,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支出规模日益扩大,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因此,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探索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将有限的财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共管理需要,解决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问题,是深化预算改革的需要,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和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促进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合理化,不断优化重组支出结构,从整体上提供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 加强与审计工作结合,增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联系,及时把预算监督的重点、代表意见建议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反馈给审计部门,为他们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审计工作提出要求。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增强预算审计监督的针对性。要针对预算执行中的结转资金的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余下全文>>

二:新预算法人大怎么监督

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依法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 人大从以下几方面的完善和改进,进行监督:

——三初审。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相关草案和报告前,新预算法规定,地级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三项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前相比,新法明确指出初审的对象是“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而非仅指“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虽然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并不需要人代会批准,但仍需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和大会审查,不能一笔带过。同时,在我市人大的实践中,对于“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一向是进行严格的初步审查,但是并未出具专门的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报告。结合前后条款,包括预算调整方案在内,我们人大应对这三项内容的初步审查都应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报告。

——意见-反馈双报告。“双报告”是指新法规定,财经委在“三初审”时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根据这些初审意见,财政部门要对进行相应修改,并“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虽然新法没有明文提出要形成“初审意见报告”或者“处理反馈报告”,但同时又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见“初审意见”和“处理情况”仍需形成书面形式。目前,我市人大对于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级决算草案都出具专门的书面审查报告,对于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审查意见也口头告知财政部门。但财政部门对于这些初审意见的分析和落实情况,也仅以口头汇报的形式反馈一部分,并没有专门的书面报告。

——初审-结果两报告。“两报告”是指新法规定在审查预算时,地级市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代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在审查决算时,地级市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新法具体规定,审批预算草案时,由财经委向本级人代会主席团提出的是“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而非我市人大以往提交的“上一年总预算执行和今年总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审批决算时提交的也是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而非“审查报告”。虽然新法规定的审查结果报告与以往提交的审查报告在内容要求上并无实质差异,但在报告名称上却有着明显不同,需要在行文格式上作调整。同时,这也形成在预决算审批中,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初审意见报告和审查结果报告的两报告制。这是对当前财经委只有审查报告的单一报告的丰富和加强,有利于在制度和程序上保障预算审查的充分和深入。

——三参与。新法规定,财经委在对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在“三初审”中“三参与”,这是扩大代表参与、实现预算民主的重要渠道。根据以往经验和其他地区的办法,有三种形式可供选择。一是召开大多数人大代表参与的“预算情况通报会”,或是在举行人大代表重要情况通报会的同时专门安排一定的议程进行预算相关情况通报。二是专门召开“预算恳谈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与财政部门进行预算恳谈,财政部门介绍相关情况,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邀请若干人大代表列席财经委会议。财经委依召开会议进行初审时,市人大代表应邀列席旁听并发表意见建议。

——双印发。新法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就是说,“三初审”的两个报告——财经委的初审意见报告、财政部门的处理......余下全文>>

三:什么是预算执行监督

预算执行监督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审查和批准决算

决算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最终的、全面的反映,也是一年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结果在财政收支上的集中反映。按照预算法的规定,中央决算和地方各级政府决算的审批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对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实质上是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最终结果进行监督。

监督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前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前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还规定,中央决算草案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人大常委会审批决算的基本目的就是保证预算收支的真实、准确、完整,为以后的预算收支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人大财经委提出关于前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财经委的审查报告,与政府决算和有关报告一道,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常委会最后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是对财经委的审查报告表示同意,决定批准政府决算,并提出若干要求。

2.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工作惯例,一般是在政府提出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及决算报告的同时报告本年度前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一般是与当年预算草案及预算报告一道由政府提出,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一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工作程序和步骤一般是:(1)前期调研。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在报告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向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有时还召开座谈会,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预算收支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若干简报和背景材料,为常委会审议提供必要的参考。(2)听取和审议报告。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常委会采取分组会议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联组会议的形式,审议这一报告。常委会审议报告时,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问题。(3)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的发言,由工作机构的人员如实记录,送发言人校核后编发简报;审议中的重要动态和审议意见,编印专报,报常委会领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常委会。

根据监督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委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3.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余下全文>>

四: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权利怎么区分,不要书上的段落

全国人大是:

1,审查草案及报告;

2,批准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

1,监督执行

2,审查和批准调整方案。

2,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5,撤销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五: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进行监督的机关是( )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六:监督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执行是哪个部门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各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权包括:

编制权

执行权

提案权

报告权

撤销权

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预算体制就是狭义的财政体制。其主要内容就是预算管理职权在同级的或不同级别的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和纵向的划分。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人大预算审查工作怎样开展

1.完善财政预算监督机制,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审查监督财政预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地方人大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理财管财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推进,财政预算作为人大日常监督工作,预算审查监督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有一个专门的预算工委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另从当前人大的机构设置看,地方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审查监督职能都在财经工委,而财经工委对口监督的工作部门多,涉及面广,人手少,肩负的任务重,除了每年两次对政府财政预决算进行常规性程序性例行审查监督外,很难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的跟踪监督,导致监督缺位现象严重,人大的监督职能和权威性也很难发挥。有鉴于此,建议地方人大根据财政审查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在市县两级督促设立人大预算工委,同时选配必要的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暂时没条件成立的要增加人员编制(市按4-8人配备、县区应不少于4人),落实工作经费,确保人大对政府财政预决算的全方位审查,促进监督工作常态化。

2、建立预算审查专家咨询库,借助“外脑”发挥作用。财政预算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再到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各个环节都需要行家;而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又是法律性、时效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工作。但是目前地方人大特别是市县两级人大由于缺少财政预算的专业人才,很难对财政预算实施全面有效的审查监督,致使财政监督流于形式,效果不佳。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一方面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选配一些懂经济、法律、财政与金融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充实到专门工作委员会,专司财政预决算审查;另一方面建议建立专家咨询库,从当地聘请具有金融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和专家教授等专业人员组成财经专家咨询库,或者随机抽取一批具有非官方背景,多年从事财政、金融、财务、统计、经贸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预算审查顾问团,直接参与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借用他们的智慧和力量,提出咨询意见,全面加强预算监督。这样既能有效地发挥好这些经济专家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专业化程度;又能弥补和缓解人大审查财政预算业务专业人才不足,增强人大监督的效果。

3、和政府财政互联互网,实现在线动态监督。目前地方人大对政府财政预决算多停留在程序性审批上,难以实施实质性的审查监督。多年以来只所以会是这种状况,最主要的是无法对预算收支实现全程动态监督,而通过现代化手段建立信息化联网在线检测制度,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制度。四川省人大和西安市人大早在2011年就实行了在线联网动态监督财政预算,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建议省市人大尽快和政府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为市县(区)人大开发配置财政预算监测分析系统,实现互联互网、信息共用、在线监督。各县区可利用金财工程和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与财政部门国税支付系统、预算执行系统、会计核算系统、惠农支付中心等其他金财系统和网络业务系统对接联网,从预算编制、下达、执行及其结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督,才能真正看好人民的“钱袋子”,实现从程序性审批到实质性监督方式的转变。

4、坚持提前介入,规范预算编制。新预算法对新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特别要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细化预算编制,推进部门预算,建立和完善全口径预算体系,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从目前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编制情况看,政府预算只是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主要是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等方面的收支......余下全文>>

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从法理上说,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事项都有监督的权力,所以可以对下级预算进行监督。

实际工作中,对预算的监督是依据《监督法》和《预算法》进行的,《预算法》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上述条文,就是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政府预算的监督方式。同样,对决算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上是个人理解,欢迎探讨。

九:全国人大审议预算、决算报告分别属于行使其什么权力?

最高监督权和决定权。

重大问题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监督权贯穿其中。

十:人大通过财政预算行使的是什么职权?

对于最高领导机关,中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的党的会议。召开每五年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省委组织部请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的三分之一以上;没有特殊情况,不能推迟。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后的党章;中央选举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党中央”),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代表大会,党,中国共产党的对外代表一切工作的领导决议的执行情况。全国代表大会早或延期,该期限也应相应改变。委员和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决策候补成员由全国代表大会的地方。中央委员会的空缺,通过按照由他们当选票数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央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政治局”的中国中央政治局或“政治局”,由选举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产生了共产党;在“政治局”成员说,“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全会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中央政治局在1927年5月第五次全体会议开始成立。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成员举行了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机构,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中央各部门和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在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当局的人民共和国。其中包括:全国人大;人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县,自治县,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大会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县,自治县,市不是直接选举代表的镇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镇选民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当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超过五分之一的可在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当全国人大满足的时候,选举主席。当地人民的五年任期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超过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在同一水平人大会议召开。县级以上人民各级大会会议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大会。满足人们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上次开会。地方各级人民会议,选举主席团成员,主持官员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大行使职权: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当选为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中国,副主席的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经中国国务院候选人的总理人民共和国总统提名;中央军委中国的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长,副总理,国务委员,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主席国议会选举的总理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其他组件人到人;选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力量除去这些人。该报告回顾了中央和地方预算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批准;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的实施。改变或者不适当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一个特别行政区和系统的决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它行使其他职权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人大行使职权的会议:人民各省,自治区,根据宪......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