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去公职

一:公务员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的区别

头一个就是辞职了,第二个就是不当领导了,但一般还享受领导待遇,就是不想管事了,不担责任,轻轻松松等退休,不过一般没主动辞去的,基本都是犯错误,被免去领导职务

二:辞去公职和辞职什么区别

辞去公职就是你放弃事业编制。辞职是泛指,辞去公职要谨慎,除非你下定决心不在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三: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哪几种情况不得辞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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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四:公务员撤职、辞退和开除公职 的区别

实际上公务员法就有很明确的答复 辞退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处分,仅仅是认为某人不适宜继续担任公职工作或因他原因不能再继续工作的,可以予以辞退,实际上是为了保证不虚占职位的一种措施,辞退是需要付给相应的补偿金的。

而开除和撤职是处分形式,是对违反了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或其他相关政策法规或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种处分,开除是开除公职,并且会以处分的形式记录在案的,当然也不可能有相应补偿。而撤职则是比开除要轻的处分形式,仅仅撤销职务,但尚不开除公职,也是要记录入档案的。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已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7月24日印发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亥 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余下全文>>

五:公务员辞职补偿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69号)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已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7月24日印发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余下全文>>

六: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的在辞去公职后什么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你好,中公教育为你解答!!

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七:请问同志们: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还可以享受哪些法定待遇?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所享受的一切待遇,都建立在他拥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这个基础上,就比如,您从一个单位辞职,换了一个单位,就不可以再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了。公务员也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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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我国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有哪些? 5分

还在试用期内的可以辞职。其它的也都能辞职,只不过单位会挽留。除非是签订弗议的,满几年才能走,这完全就是霸王条款,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不过中国也不讲法律

九: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里的“任免机关”具体指的是什么 5分

一般为:政府机关的公务员有政府任命,党群组织的公务员由党委任命,一府两院(含政府法检)的公务员由人大任命

公务员的人事管理有两个部门:组织部:负责党群口;人社局:负责政府口

十:公务员有以下哪些情形的,不得辞去公职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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