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是什么?
司法会计鉴定在侦查环节的作用。 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观点,是刑诉法一个突出的特点。司法会计鉴定做为证据的一种在经济案件侦查环节有着重要的作用,应在刑诉法实施过程中大力加强。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鉴定结论作为言词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一种在确定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中起着不可忽 视的作用。要强化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作用,就要求我们彻底改变单一依靠威慑力获取证据的方法,增强侦查意识,明确证据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采取强 制措施、侦查终结和定罪量刑中的核心地位,紧紧围绕获取证据这个核心开展侦查工作,不断提高审查证据、固定证据、运用证据、展示证据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的 任务就是运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与案件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作出合乎科学的结论,为查明案件提供证据。司法会计介入案件侦查活动,是检察机 关查明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很大一部分工作是通过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参与刑事立案、行政诉讼等活动来实现的。侦查、诉讼 的核心是围绕着证据展开的。在诉讼证据中,最科学、最客观、最真实、最可靠的是通过技术手段中的鉴定工作获取的证据。因此说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检察机关在 查办自侦案件中确定罪与非罪一个关键环节。司法会计鉴定对检察机关侦查案件性质、侦查方向,罪与非罪的界 定,起着关键的作用。司法会计鉴定在诉讼环节的作用 鉴定的种类很多,笔者主要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当前诉讼环节的作用谈些看法。 会计鉴定是指运用会计、审计等专门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经济、财产、物资收付活动等财务事实与资料所进行的专门检查活动。会计鉴定的对象主要是财务活动中 的帐簿、报表、凭证、单据、现金、物资以及其他表明财务盈亏数目的资料,这些资料做为诉讼证据的一种必须通过专门的方法加以检查与鉴定,才更具有科学性与 可靠性。 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往往要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司法会计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它的主要作用, 一是确认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二是准确认定贪污、贿赂、偷税抗税、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确定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以及确认有关 国家工作人员在财务管理等方面是否渎职、失职,三是对利用高科技进行的各种犯罪,如利用计算机网络等进行的金融诈骗、证券、期货等犯罪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当前,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有它的时代特征。尤其在现代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各种犯罪手段和形式不断向智能化、专业化和 技术化发展。经济犯罪也不例外。当前表现比较突出,的首先是犯罪主体素质高,作案手段隐蔽。根据资料统计,现在经济犯罪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约占 80%,这些人有文化,素质高,作案前考虑周到,行动诡秘,见识也广。他们利用财会技术密秘地侵犯国家财产。其次是利用技能实施贪污犯罪的案件明显增 加。高技能犯罪是当前经济领域犯罪的一个新问题。这类犯罪人员文化素质较高,懂得电脑操作程序,利用电脑划拨存款,东转西转最后提出现金,犯罪数额惊人, 社会危害大,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四是我们侦破经济案件的经验和诉讼实践证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愈来愈重要,就几年经济案件的侦查证明,司法会计工作在经济 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司法会计鉴定在庭审中的作用 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余下全文>>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辩义
司法会计鉴定一词,容易被误解为只有司法会计师才能进行的工作。实际上,按照目前我国诉讼法律规定,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财会或审计学教授,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就可以实施司法会计鉴定。
三:司法会计鉴定需要司法鉴定证书吗
司法会计鉴定需要司法鉴定报告,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会计鉴定是指运用会计、审计等专门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经济、财产、物资收付活动等财务事实与资料所进行的专门检查活动。会计鉴定的对象主要是财务活动中 的帐簿、报表、凭证、单据、现金、物资以及其他表明财务盈亏数目的资料,这些资料做为诉讼证据的一种必须通过专门的方法加以检查与鉴定,才更具有科学性与 可靠性。
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中,有权根据诉讼的需要,对特定的对象进行司法检查或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为了解决案件所涉及的财务问题,并提供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在庭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吗
有。
,根据我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四类人是公检法内部设立的已经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权”部门的专职司法会计,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高等院校副教授以上的财会专家和学者,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
五:司法会计鉴定要几个鉴定人员签字?
二个鉴定人,其中一个必须是注册会计师。
六:什么叫司法会计鉴定详细审查法
“司法会计”一词中的“司法”二字的含义是指诉讼,它界定了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社会属性,即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使司法会计能够与会计、审计活动中的会计鉴定相区别。
司法会计的内容
“司法会计”一词的“会计鉴定”则是指其作为诉讼活动的内容,使司法会计鉴定能够与法医学鉴定、司法笔迹鉴定等相区别。
司法会计鉴定的含义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通过解决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获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从而达到查明财务会计事实的目的。鉴定对象是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与其它司法鉴定一样,需要通过检验检材获取鉴别判定专门性问题所需的信息。
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检材包括:
(1)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如:财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它财务会计资料;
(2)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主体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财务会计资料。
(3)与鉴定事项有关《勘验检查笔录》。
司法会计鉴定经常遇到与其他司法鉴定向交叉的专业知识。如:发票的真伪、账簿是否有涂改。
司法会计鉴定人要求,按照目前我国诉讼法律规定,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财会或审计学教授,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就可以实施司法会计鉴定。
七: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这个题目本身存在问题:任何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都应当涉及具体的财务会计问题,这个问题如果没有设定就无法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何谈报告怎么写。不过,有专家、学者目前还是把司法会计鉴定理解为舞弊审计报告,而职务侵占行为肯定属于财务舞弊,所以,要求学生写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本质上还是在模仿舞弊审计报告。这个例子如果写舞弊审计报告就很简单了,把作弊案件事实摆一下,结论就是“某人张华在2009年2月期间利用职务侵占公款多少元”,或者“某人张华在2009年2月期间利用职务侵占公款多少元的财务事实存在”之类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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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 收费分别是怎样的?
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之比较
1、概念差异
(1)社会活动的属性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审计是一种社会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2)社会活动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从属于法律诉讼活动,它不属于独立的社会活动,而只是围绕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活动;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社会活动,它涉及经济的各个方面。
(3)目的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审计的目的则具有多样性,如监督经济活动、鉴证经济业务、评价财务会计报告等。
(4)基本法律依据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依据国家的诉讼法律的规定实施的,审计是依据国家的审计法律实施的。
2、主体差异
(1)主体的产生程序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且不需要鉴定事项涉及单位的委托或认可,司法会计鉴定人与除司法机关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审计人员是由审计机构指派或聘请的,除政府审计外,中介审计机构需要接受委托,才能委派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
(2)主体的范围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可以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会计师、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而审计通常只能由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进行。
(3)主体的诉讼地位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而一般意义上的审计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即使涉及诉讼时,通常只是作为当事人或一般证人。
(4)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同。
3、操作程序差异
(1)操作环境不同。
(2)操作手段方面的差异。
(3)操作过程方面的差异。
(4)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差异。
4、工作结果差异
(1)文书种类差异。
(2)工作结论的诉讼意义不同。
(3)工作结论在证据依据方面存在着差异。
(4)工作结论的要求方面存在着差异。
(5)工作结论的范围方面存在着差异。
(6)文书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
九:司法会计鉴定课程心得体会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要具备以下知识技能:(1)不仅要精通会计、审计和调查技能,而且要精通证据学。不仅懂得鉴别证据,还必须知道如何搜集证据。(2)不仅要有全面的分析问题能力,而且要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3)不仅要有精湛的职业判断能力,如接到任务以后能够很快地确认出对该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而且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十:如何申请司法会计资质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
司法鉴定的实施 。
第一节 初次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五条 作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二十六条 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妥善激管送检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条 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终止司法鉴定,应当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二节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三十二条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五条 复核鉴定人......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