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管理条例

一: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介绍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的管理规定

(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健全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文物鉴定专家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性质与任务。本会是国家文物局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而设立的文物鉴定咨询机构。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文物、博物馆及相关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对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为文物征集、保护、管理和执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提供依据。第三条 机构设置。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均由国家文物局聘任。本会设专业组,委员按其鉴定专长分别参加一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召集人一名。秘书处设于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秘书长一名,由该处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鉴定任务的组织工作。第四条 标准和条件。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文物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以国家利益为重;(二)从事文物的专业研究,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在文物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三)具有文物博物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会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产生办法。本会委员限额,缺额递补,原则上每两年增补一次。委员候选人由现任委员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专业组讨论后,交委员会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数依次入选,满额为止。新入选委员经征得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国家文物局审定并公示,如无异议,再予公布并颁发聘书。第六条 工作范畴。(一)为国家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决策提供咨询;(二)为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和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征集、保护进行监督指导,提供鉴定咨询,承担相关研究工作;(三)参与国有馆藏文物一级品鉴定确认工作;(四)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五)总结文物鉴定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培养文物鉴定人才;(六)国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务。第七条 工作程序。(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委员开展工作;(二)涉及重大文物鉴定事项时,每一文物类别的鉴定委员不少于三名;(三)工作完成后,需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参与工作的委员签署的鉴定结论。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拥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以独立身份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二)以委员身份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三)承担文物司法鉴定时,可要求相关部门采取保密措施;(四)应国家文物局要求开展工作,获得相应工作报酬;(五)根据个人意愿,退出本会;(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应国家文物局要求,以本会委员身份参与相关工作,提供公正、客观和具体的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凡可能出现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时,应遵循回避原则;(三)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四)未经国家文物局许可,不得以本会委员身份执行文物鉴定任务;不得以本会委员名义开具鉴定证书。与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无关的个人行为,须自行承担责任;(五)保守工作秘密;(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终止聘任(一)由于健康原因、年龄原因或移居海外一年以上,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二)本会委员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经国家文物局审核......余下全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与条例的关系

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实施细则有国家文物局制定,属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即锭说条例的效力高于细则。

四: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孙家正二○○三年四月一日

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20人。四、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五、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企业总体水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十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5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5人。四、有健全的技术、经营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五、具有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六、注册资金70万元以上。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合格。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三、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四、具有较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五、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三、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五年以上,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齐备,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少于10人。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能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五、具有较完备的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六、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申请一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核报国家文物局审批。二级及以下级别资质的申请、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须提供下列资料:(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二)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三)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四)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七)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施工活动满三年后,且年检合格,可提出升级申请。暂定级有效......余下全文>>

六:文物保护单位拆迁补偿标准或法规条例 30分

一般有货币补偿跟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个问题你在题目中没有说清楚,我只能说到这里。以下是房屋拆迁的相关注意事项,具体需查询您所在地的政府规定:

1、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5、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偿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7、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9、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0、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2、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所述均有法可依,仅供参考!

七: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监督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须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别的施工项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分级见附表):一级可承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项目;二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三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施工项目;暂定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四级的施工项目。 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参加年检。一级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年检意见后报国家文物局做出结论;二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做出结论。 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并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1、因施工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2、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造成文物安全隐患或损害的;(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八::《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工作贯彻()方针。 A、保护为主 B、抢救第一 C、合理利用 D、加强管理 5分

ABCD都是

九:求一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分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大队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事故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不同性质、规模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核、录用、管理的规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由安全保卫部备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随意调动。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制订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性地进行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

5、防火安全职能部门会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和督导,并进行严格的考核,提出奖罚意见。

第三十三条 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半年对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由安全保卫部组织实施。

2、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检和安规考试,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3、每年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一次根据大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采用消防知识智力竞赛、书面测试、授课等形式进行的活动,由大队工会、安全保卫部共同组织实施。

4、每年对全体义务消防员进行业务培训不少于10小时,由安全保卫部组织实施。

5、对市安委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等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认真组织配合,并及时利用广播等形式对全体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传达贯彻。由大队工会、保卫部实施。

6、建立新职工(包括来队参观人员)上岗前培训档案,做到培训有计划、有内容、有总结、有受培训人员签字。由大队工会、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共同组织实施。

7、建立各类教育培训工作台帐,把各单位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8、下列人员必须经过消防机构培训:a.消防安全责任人;b.消防安全管理人;c.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d.消防控制中心的值班、操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大队专职安技员每周不少于1次对大队进行巡回检查,主要做好监督各部门、单位执行消防法规的情况、隐患整改的情况、及时纠正和制止现场的违规行为等工作,并做好巡检情况记录。

(二)大队必须每月进行一次由大队安全保卫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全队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情况汇总分析,对查出的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归档备查。

检查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每年大队级领导参加的检查不少于4次,并记录存档。

(四)认真做好每日巡查,对重点部位每日不少于1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上报工作。由当班班长组织实施。

(五)大队重点岗位(变电所、电工间、水泵房)人员按照自己的职责,对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每天巡查工作。确保各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认真做好运行、巡查情况的记录和上报工作。

(六)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七)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余下全文>>

十:什么机关有权对损坏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有权责令改正,并强制执行。 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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