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地处罚标准

一:在土地法中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包括:  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③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④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但罚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是否给予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而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⑤行政处分。  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使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⑥刑事责任。  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土地违法用地超过多少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违法批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余下全文>>

三:违法占地2亩地应交多少罚款

违法占地2亩地应交纳罚款要根据违法情节而定。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是否给予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而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其它的处罚方式包括: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当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哪几种土地违法行为可被依法立案处罚

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明确了4大类、45种行为属于违法,其中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并及时予以立案。

4大类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及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其中,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共6种,包括,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非法占地类包括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等11项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立案。

破坏耕地类违法行为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共6项。

非法批地类违法行为包括,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办,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17项。

五: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有哪些?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上述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不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违法占地处罚以后就不管啦吗

违法占地被处罚后,不是不管了,而是必须纠正违法行为,否则,行政单位就违法了。

现在涉地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得不到纠正,是很多地方政府法律观念淡薄原因所致。这并不影响法律的权威。

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七: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处罚依据如何把握

【基本案情】 2006年,原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同兴村村民陈某私下将其户口迁入盐都区龙冈镇果林场冈南居委会。第二年,当事人在盐都区龙冈镇果林场冈南居委会的国有土地上新建一幢二层住宅。2008年,经群众举报,盐都分局派人调查后认定该户建房未经批准,属土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案情分析】 当事人陈某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事实清楚,但在土地违法案件会审中,调查人员对这起土地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如何处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户是农村村民,但是不符合安排宅基地的条件,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应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拆除;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户是农村村民,但他占用的不是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该行为同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不能仅仅因为他是农民的身份就作出拆除的处罚,应按非法侵占土地定性,根据《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规定应予以没收。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处罚结果不同。经过反复研究,我们认为第二种处罚更为合适。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宅基地的来源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土地管理法》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中,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也只能是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就是说,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农村村民违法建房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法定条件,第一,必须是本村村民;第二,占用的是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案中,当事人显然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不难发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的居住权益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今后对于类似情况,不应只根据当事人的户口性质定性,还应该根据土地性质来定性。 江苏省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都分局戴远景

八: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1.1发布)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1.1发布)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地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1.1发布)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9.1.1发布)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9.1.1发布)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九:违法用地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如不能,地上建筑物部分在招拍挂时应如何处置? 回复:你好!一、关于违法用地依法处罚后经营性用地是否可以协议出让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违法用地依法处罚后,属经营性用地的也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关于违法用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在招拍挂时的处置问题 依照有关法律没收地上建筑物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作价,以地价与地上建筑物价格确定出让底价,实行招拍挂出让。 (执法监察局)

十: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怎么处理

对已经规划验收的建设项目出现的违法建设作以下处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建设的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三)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的,责令业主自行限期拆除,否则依法拆除并处罚款。

对于下列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及时拆除处理:

(一)对在已接受征用的土地内突击进行违法乱搭乱建的;

(二)违法多占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反城市规划经过调查确认的无主建筑物、构筑物;

(四)影响城市道路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占用耕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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