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法律规定

一:承包经营的法律责任

你好,就此问题,你应当与承包方签合同时明确约定。

二:承包经营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承包经营的含义和表现

1、含义:以企业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机构为发包方,企业资产经营者为承包方,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2、1987年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始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3、1988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承包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即“两包一挂”。

4、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贯彻的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

5、经营承包责任制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的一种带有过渡性的国有企业经营方式。

三: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应注意什么

一、财务控制问题

业务可以承包,但是财务人员必须牢牢控制在股东手中,财务一旦混乱或被承包人控制,这个公司将会出现很多虚假账务,甚至被掏空,所以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必须对财务人员的选聘权有明确约定。按照公司治理、会计制度规范和强制性法律规定,财务也应当是规范和独立的。此外,承包人经营期间所负债务,对外应当由公司承担,对内可以按照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为了避免对外债务的风险,发包人应当控制财务。

二、企业资金分帐制度问题

资金分帐制度即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帐。具体做法是:承包前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承包期间利用贷款形式的固定资产。用留利还贷的,划入企业资金;税前还贷的,按承包前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折算成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承包期间所提到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固定资产中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比例,分别列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

实行资金分帐制度,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无论是国家资金还是企业资金,都是全民所有制财产;

(2)承包方对企业资金必须合理使用。通常企业资金应当作为承包经营企业的风险基金。承包期满后转入下期承包的企业资金。

三、承包前债权债务的问题

承包经营责任制并不改变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承包后,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并不是由企业变为企业经营者。因此无论是承包前的债权债务,还是承包后的债权债务,它的承受者都是企业。承包方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不能借口这些债务是承包以前的,而拒绝接受或承担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前,即核定承包基数时,把承包前的债权债务考虑进去,并据此合理地确定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如果确定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时没有考虑到承包前的债权债务,那么在承包过程中,企业应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负责受领或清偿。然后,对受领的债权,按其数额加进上缴利润指标;对清偿债务的支出,应从上缴利润指标中减去。

四、承包经营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重大权益、印章保管问题

承包人承包人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但是必须约定制约机制,否则承包人有经营权、用人权、财务权,权利大到极致就没有监督,必然出现混乱。股东会和董事会必须继续发挥作用,切不可因为承包经营而退出。股东对于重大股权,比如公司改制、增减股、分立、合并、兼并、重大投资、应经方向大的变化等等,这些股东权益不能擅自放弃或承包。公司印章一般会交给承包人保管,但是这样容易后患无穷,为了防止虚假合同、虚构债务等等,最好公司设专人保管印章,反所签章之文件,必须有承包人或承包人制定的人签字并留备份。

五、公司承包经营期间的收益分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承包经营合同违反公司法有关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规定等规定无效。《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如承包经营合同违反此规定无效。

四:企业经营权承包适用合同法什么法律关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由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企业法人与其内部的经营部门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该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规章处理,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依据经济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该法仅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五:在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如下哪些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承包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

1.依法享有对承包地占有的权利。

2.依法享有对承包地使用的权利。

3.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

二、承包经营权人的其他权利

承包经营权人的上述权利,体现了作为用益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的权利,还有一些权利内容也体现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1.较长的承包期及承包期满后可以继续承包。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3.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4.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六:内部承包的公司内部承包经营风险的防范

(一)内部风险的防范1.正确对待内部承包。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兴起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公司承包经营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根据公司自治原则,如何选择适合自身的经营方式,是公司的自由。而承包经营确实又能使一些经济效益差,资金短缺的公司得以“休养生息”,为公司重整雄风提供了有利机会,所以,公司内部承包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首先,公司承包经营有些类似于委任经营。在现代公司法理论中,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亦为委托经营关系,所以,公司承包经营实质是将原公司单独由董事会的履行职责委托给董事会和承包股东共同行使。只是对董事会职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必然违背公司法定主义原则,不改变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未动摇公司法人独立和股东责任有限两大基石。其次,公司承包经营是将公司制度与合同制度巧妙地嫁接在一起,使商人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司的经济功能,为社会创造财富。因此,只要选择了承包经营这种模式,发、承包双方都要相信自己的经营判断能力。2.审慎制订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有私法效果。其合法、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内部承包的成败。同时,承包合同也是发、承包双方最大限度降低各自风险的首选工具。因此,承包合同是公司内部承包的核心,双方均应认真对待。首先,内容要合法。应符合《合同法》、《公司法》、《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违反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导致承包合同无效。其次,双方主体要适格。在与承包股东签订承包合同时,有的公司以股东会的名义,或以董事会的名义,或以发包股东的名义。不管是公司股东会,还是董事会,都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不具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资格。虽然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但法律没赋予其享有如国有企业“投资者”那样的发包权。因此,可参照《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既可避免承包股东和发包股东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内容与股东权或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发生冲突而导致合同无效,也有利于双方发生争议时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救济。其三,统一内部意见。因公司进行承包经营,是重大经营活动的调整。为防止今后发生争议,承包合同应提交除承包股东外的股东会一致同意,避免法定股东权与“约定股东权”发生冲突或反对股东提起撤销诉讼。同时,董事会、监事会应在承包合同上附署相关意见,尽量减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各方的权力打架。其四,承包期限应适当。若承包合同期限过短,不利于承包股东经营管理能力的发挥,不易实现内部承包的效果。若承包期限过长,又增大了双方的风险。因此,在约定承包合同期限时,应尽量把承包期限控制在三年内,与《公司法》中的“三年”强制性规范保持一致。既有利于承包股东组织实施经营管理计划,也可避免因公司人事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期限届满,若双方继续采用承包经营方式,还可以总结先前的不足,重新签订承包合同。3.合理分配(担)收益和亏损,减少公司内部利益斗争。虽然公司承包给股东经营,但并未改变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法律层面上讲,承包股东经营管理期间的盈利和亏损都是归属于公司,所以,公司盈亏完全暴露在股东们的视野之内。虽然公司的未来的收益或亏损是无法确定的,但发、承包双方都可以根据公司的生产能力、市场因素等,作一个综合的评估。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当承包期间公司的收益超过一定数额时,超过部分收益由发、承包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当承包期间,非承包股东过错,公司亏损超过一定数额时,超过部分的亏损由发、承包双方按约定比例承担。这样,既防止了非承包股东“利益心理”......余下全文>>

七:承包经营的承包资格

承包者应具备以下资格之一具备法人资格并已有3年以上经营活动的中国或外国的公司、企业;二和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业属同类行业,并能提出切实解决该企业严重亏损及正常发展的具体方案;三能够向合营企业提供足够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 承包经营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征: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和集体。在承包经营权关系中作为发包人的是集体组织,而承包人是集体组织成员。通常是农民通过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2、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或是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土地等资源。这些客体除了土地外还包括山岭、草原、荒地、滩徐、水面等。3、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须依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经营人就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财产协商一致,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内容等都是由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合同成立以后,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合同规定的具体权利,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4、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对承包客体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由于是一种在他人所有物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权利,因而其权能就不完整,而属于一种限制物权,只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人不享有处分经营财产的权利。承包合同成立以后,发包人要将约定的财产交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开始对土地等生产资料行使占有权。承包人有权合理地充分使用承包的财产,他可以根据承包合同自行决定生产计划和农作物布局。有权自主地分配劳动力,组织家庭内部成员的劳动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益。对通过使用承包财产所取得的合法利益收入,承包人享有收益权。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所得的全部劳动成果,除上缴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部分之外,剩下的归承包人所有和自主支配。 一承包经营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确定承包者(即,董事会根据事先拟定的条件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营企业直接和承包者(可以是合营1方,也可以是第3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二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合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三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四承包经营期限1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五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六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1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七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八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承包经营的财务、会计、税务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九连续两年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利润额的,除按合同规定,每年度结束后,合营企业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或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赔偿额赔偿合营企业外,原审批机关可撤销对承包合同的批准,承包合同失效,承包之间的联系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余下全文>>

八:承包与合作法律责任有什么不同

承包与合作在法律关系上有接近或相近之处,但承包与合作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承包的法律责任关系一般是单向法律责任,对于内部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单向关系,只有对外(第三方权利时)承担责任时在承包人不能或法律责任能力不济发包人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合作是多边法律责任关系,是一种利益共享有风险共担的法律责任关系,不仅是内部承担双向法律责任,而且对外(第三方权利时)须承担共同责任,是多边法律责任关系。

承包,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承包者与被承包的企业间所存在的是一种合同关系。

合作是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

合作(合资)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合同,通常涉及到双方重大经济利益,必须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规定,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可见审批机构的批准是合营企业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批准,合同才算有效成立,未经批准合同无效。

九:调整承包地的情形,国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不可以,〈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经营权内部承包是否合法麻烦告诉我

■李军    【案例】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零售经营权承包给内部职工,出租方(即法人企业)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给承包方使用,且双方之间有承包协议,有的协议还经公证处公证。协议内容大致是:承包方每月交给出租方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所得其他收入全部归承包方所有,出租方不再给承包方发放工资。

有意见认为,企业内部职工协议承包经营的形式,是市场经济中比较普遍的合法民事行为。企业内部职工而非外人承包经营药品,企业与其在工作上属于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这种承包经营行为不违法。

有意见认为,药品是特殊商品,必须获得法定部门的特许后,方能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企业与内部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以协议形式承包并经公证)掩盖非法行为(承包方未获得法定许可经营药品)。按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规定,该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合同无效。而且,出租方(企业)与承包方(内部职工)签订承包协议后,两者已不是企业与职工的隶属管理关系,企业的出租行为与承包方的经营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出租方与承包方都应受到处罚。

【分析】

对于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应该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承包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构成出租许可证、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二是违法主体是否合格。

不得出租经营许可证

承包经营是指企业所有人在不改变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交由他人完成,承包人以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并依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行为。从合同法的原理分析,其实质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二者是不同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由于药品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属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所以,未经法定许可不能从事药品经营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就是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正因为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许可和特殊性,所以《行政许可法》明令规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因此,以任何形式出租《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事实

合同生效必须真实、有效,且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药品经营企业固然有其自主经营权,可以自主决定采取承包的方式进行经营,但由于《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法定主体是药品经营企业,且其具有未经法定程序不可转移的特性,故其承包经营不能包括“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给承包人使用”的行为。

承包人本无从事药品经营的资格,但其通过所谓的“承包经营”和《承包协议》的规定,获得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使用权,未经药监部门登记而取得了药品经营资格,这种以“发包”与“承包”合法形式掩盖出租许可证和无证经营违法实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和《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之规定,该民事行为和《承包协议》无效。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并不是合同有效与否的必要条件,只要合同内容无效,即使进行公证,该合同依然无效,公证并不是违法合同生效的免责条款。

企业与承包方均违法

由于药品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了《承包协议》,二者之间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雇佣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即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承包方与药品经营企业已不存在隶属关系,却以药品经营企业的名义使用其经营场所,并提供其单据从事药品经营行为,其使用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是基于《承包协议》由企业提供的,承包方并因此“......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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