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制衡原则

一:分权制衡原则的介绍

分权概念分权(Separation)意指政府权力在机构、职能、人员三个因素上的分立。

二:美国分权与制衡原则

有,司法独立不假,可是也跳不出三权分力的原则。要知道,美国总统有权提名最高法院的候选名单

三:三权分立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联邦制原则的区别,请说的通俗易懂些 10分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止执法机构滥权。

四:美国什么体制的原则是分权制衡和中央集权?

美国宪法所体现原则是分权制衡和中央集权。美国1787年宪法所体现原则的是:民主原则、分权制衡原则、中央集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

法国的谢费尔在其《美国史》(1825年)中声称:美国制度是“民主制度在一个大国和一个大的民族中的实现”,是“真正的人民政府”。在美国建国之初,人民主权的思想就成为它建国的指导思想。《独立宣言》发表之后,美国人反对英国统治的斗争持续了六年多,最终获得了成功,革命的成功使美国人有机会把他们在《独立宣言》中表达的人民主权的政治理想,通过宪法的形式表达出来,变成法定的观念。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这一宪法与在它之前的西方宪法的作用不同之处在于,它的制定标志着一种新的资产阶级政治体制的产生,其显著特点是,确立了共和代议制民主(它还有其他两个主要特征:三权分立与制衡、中央和地方权限均取自于人民,彼此不相属)。换句话说,美国宪法不仅把人民主权的思想变成法定的观念,而且确立了实行人民主权的制度,这就是共和代议制。共和制直接否定了主权在君的封建阶级政治观念,进一步肯定了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政治理想。

二、分权制衡:

被尊为“宪法之父”的麦迪逊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也就是说,如果人都是天使的话,那么政府没有实际意义,既然行使公权力的人都不是天使,自然需要制约拥有权力的人。麦迪逊承认人性在权力诱惑面前的脆弱,麦迪逊的对策是“分权与制衡”。

1787年美国宪法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

1、立法权归于国会:国会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众议院组成,参议员和众议员皆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拥有立法权、宣战权;参议院对总统任命权、缔结条约拥有审批权;在职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

2、行政权归于总统。美国的总统权利使联邦的行政权保持强有力的地位,是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美国政治制度被称为总统共和制,简称总统制。美国总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他的权力由宪法赋予,归结起来为:“保卫美国联邦宪法及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美国总统主管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一个有几百万人的庞大组织。而且,美国总统在立法和司法事务方面也有很大权力。美国总统权力在行政方面主要表现为: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

3、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最高法院拥有监督、解释宪法和最高裁判权。联邦法院法官实行终身制,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干涉。

4、制约与平衡:根据宪法规定,国会通过法律,必须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还有搁置否决权。总统及其政府的活动经费必须由国会通过预算法案,国会可以2/3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权,国会可以弹劾总统,国会与外国签订条约、任命联邦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同意。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取得......余下全文>>

五:分权制衡原则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中体现为哪些制度设计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共有五个特点,分别是:

一、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具有多样性和共同性

西方国家是一个政治的概念,这里的“西方”不是一个纯理意义上的概念,它是指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以及亚洲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各国都呈现了本 国的特点,都是为了适应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需要而建立的.比如议会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就有不同的内容.因此,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具有多样性.但同时,各国在建构自己的政治制度时,虽然采取了革命的或改良的战争的或和平的、创制的或模仿的等不同方式,但是它们所依据的思想理论和文化渊源是共同的,这就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学说以及从古希腊、古罗马保留下来的民主政治文化.因此,它们又有共同点.这里主要讨论其共同的基本特点.

二、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

“主权在民”最早是一种政治思想,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为反对“君权神授”的专制思想而提出来的.它把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从天上搬到人间,以“天赋人权”的权力观代替了“神授”的神秘权力观.这种权力观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让渡,政府的权威是相对的,因为主权始终在人民手中,只要政府违反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当初授予权力时的目的,发生了权力的异化,人民就有权推翻政府.当初资产阶级就是以“主权在民”的思想动员人民反对专制统治的.在革命成功之后,也就把这一思想写进了宪法,以此来突出政府的合法性.

三、代议民主制

在专制统治被推翻,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建立之后,关于人民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主权在民”的原则没有回答这一问题.启蒙思想家有的主张直接民主,如法国的卢梭;有的主张间接民主(代议制),如英国的洛克.但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政实践表明,民族统一国家出现后,适合于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已经无法实现.因此,英国资产阶级在封建议会基础上,首创代议制,并认为“议会主权”就是“人民主权”,从而代议民主制被西方国家普遍接受,也成为了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共同特点.

代议制的主要内容是说: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通过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因此,代议制是和普选制密切相关的.没有普选制就没有代议制,这也是代议制和以前封建议会的根本区别.封建议会只是国王运用令状委任产生的.普选制则完全改变了其封建性质.

四、分权制衡原则

西方国家把分权与制衡作为对待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他们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交给不同的机关行使,并且三者之间相互制约.三权分立的制度实际上是分权和制衡原则的结合.

分权的思想最早由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提出,他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成立法、行政和外交权,前者由议会实行,后两者则交给君主行使.这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力量的分权.后来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根据洛克的分权思想,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认为要防止权力被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的思想不仅继承了洛克的分权思想,而且还提出了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的思想发源于欧洲,但是,把“三权分立”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原则并形成一种制度,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但作为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分权制衡思想在实践运行中存在很大差别,就是在一个国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美国虽然是实行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但其三权也是交叉重叠的.随着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需要,政府权力不断得到膨胀,形成了行政高度集权.

英国的分权制衡实际上是“议行一致”.英国的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从严格意义上讲,除了曾短暂实行过国会与君主的阶级分权外,就没有建立过

比较完善的分权体制,特别是在两......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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