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原则

一: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社会保障的原则(一) 公平原则(公平特征&福利性特征)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归宿。公平原则的最充分体现是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体国民普遍享受社会保障。(二) 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刚性发展的特征)社会保障是国家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达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因此,社会保障的发展必须坚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一方面,社会发展变化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变化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无一例外地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撑。(三) 责任分担原则(社会化特征)社会保障制度亦日益呈现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分责的发展趋势: 一方面:在正式制度安排中,政府虽然承担着主导责任但已经不再是全部责任,企业与个人均参与其中。 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结合正日益构成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特色,而非正式制度型社会保障措施通常都是企业、社会乃至个人承担着更多责任,政府只起支持和鼓励的作用。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有机结合,将放大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效能。(四) 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多样性特征) 普遍性原则:<提出>是1942年贝弗里奇起草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政策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一项基本原则。<优势>普遍性原则符合社保制度对社公平&公正的追求,体现了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 选择性原则:<提出>是一些强调效率优先的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遵循的一项原则。其含义在于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受保障者的经济收入状况及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区别地安排社会保障的项目、对象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等。<优势>遵循选择性原则既能满足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亦不会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构成沉重包袱。(五) 其他原则(法制规范性特征)还需要遵循互济性原则、法制性原则等。

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是什么?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罚: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三:简述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供会保险法》第三条: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希望对你有帮助。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原则是什么?

你好,基本原则是:

依法建立,规范统一。统筹编制,明确责任。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相对独立,有机衔接。收支平衡,留有结余。

五: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2、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之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

(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4、近因原则。

六: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参考资料: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用书----《保险原理与实务》

七: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构建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对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这一原则更多地强调社会公平,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一般而言,低收入人群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指养老金相当于在职时工资收入的比例)较高,而高收入人群的替代率则相对较低。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获得更高的养老收入。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体现个体之间的差别,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强调养老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都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即要求参保人员只有履行规定的义务,才能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养老保险缴费为条件,并与缴费的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直接相关。

(四)管理服务社会化。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政府委托或设立社会机构管理养老保险事务和基金。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对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依托社区开展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在社会消费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可能相对下降。因此,有必要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使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以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八:社会保障管理的原则包括哪些?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四点:

1、一体化原则。就是将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等六个子系统实行相对集中而又统一的管理,纠正“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同时,根据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使政策制定、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

2、社会化原则。就是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在全社会范围内筹集资金,实施以社会保障为项目和对象的管理。强调社会化原则主要是为了避免在社会保障管理中过分企业化和政府行政化的倾向。同时,对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实行社会化原则也是现代社会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3、法制化原则。就是社会保障管理工作必须全面受到法规的约束,以法规为先导,以法规来规范管理行为,并以法规作为处理各种关系的准绳。在立法上,强调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结合,社会保障总体立法与分项立法并行;在执法上,强调在相互依托彼此促进的法制网络下,认真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要求办事,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处置。

4、科学化原则。就是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必须科学划分、层次分明,特别是对以下四个方面应分开管理:(1)执资分开,即管理部门不直接介入资金运作;(2)执政分开,即管理部门只执行政策不制定政策;(3)执监分开,即管理部门要接受独立的监察机构监察和社会监督,而不仅仅是自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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