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付的税务风险

一:急....代收代付要交税吗?像下面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公司代收个人款项10000元,代付款项10000元,请问账上如何处理?要不要交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XX 1000

借:其他应付款——XX 10000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0000

如果纯粹是往来款,不需要纳税。不过,借用账户会有税收风险。如造成他人少缴税,税务机关可以对你公司处以少交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代收10000元,代付9000元,差额1000元是我们赚的,请问这又该如何处理?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XX 1000

借:其他应付款——XX 10000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900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

二:代付协议合法吗?财务及税务上有什么风险?

存在形式和实质不符,A虚增资产,有涉嫌偷税风险。C有虚开发票风险。

三:税法有关代收代付的规定?

1、比如,1月份收取了保证金,应供章纳税;3月份退回保证金,可以冲减3月份的营业额

2、为国家机关代收的规费,有相关文件及该国家机关给你出局的正规票据,可以免税,需到当地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具体请咨询当地地税局或拨打12366热线咨询

四:关联方代收代付的税务问题

当时代付的时候应该是

A公司做:借:其他应收款-B公司

贷:银行存款

B公司做:借:长期待摊或管理费用

禒 货:其他应付款

如果说工程是由A公司装修的话,A公司有收入应该交税,如果只是代付而已就不应该交税。

还有收你装修款的公司又是否有票给你呢。没有发票的话,所得税清缴会调减此部分费用。

五:代收代付货的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你公司仅是委托集团关联方代收款项,此项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六:我公司发生代收代付货款业务,请问账务处理方法

既然是代收付付业务,那么“丙方把增值税发票开给了我公司”不可以做账务处理,只能作为附件,实质上丙方也不可以开具发票给你公司;如果开给你公司,那么就不属于代收代付业务了,而是销售业务。

希望能帮助到你!

七:代收代付问题

不知道这样行不行

收到300000时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A 300000

支付时:借:预收账款--A 3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八:我单位帮别人代收了一笔款项,收款方是我们公司(因为人家公司已经注销了)。现在要用现金取出还给他。

你司代收的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公司(或个人)

现金支付代收的款项:

提款时: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禒 支付代收款项时:

借:其他应付款-XX公司(或个人)

贷:库存现金

起草一份代收往来款协议

九:企业对公账户资金过账有何涉税风险

代收代付没税收的;短时间的,也可以预付货款收款,然后以退预付款平帐也可。

只要按规定交税了,就没有什么涉税风险的。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代收费用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税法规定中。

1、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营业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代收费用原则上应当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即只要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为收取了,不论其是否计入房价内或是否开票(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区别之处),原则上都要作为计税依据计入到营业额中。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代收费用是不需要纳营业税的,如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有明确规定。其他代收费用都要作为价外费一并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作为代收的印花税、契税由于本身是税而不是代收的费用所以无需计征。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可见,在企业所得税上代收费用是否需要缴税,关键看开发企业是否将代收费用纳入房价内以及是否将代收费用开具了发票。如果开发企业将代收费用开具了发票或纳入了房价内,那么就需要计收入,当向有关部门缴纳时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反之则不必作为收入,同时也不必计入成本费用。所以代收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即使计入收入,也仅相当于“平进平出”“全收全付”,不会影响所得税款本身,最多只是影响以收入为基数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限额而已。

3、土地增值税

根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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