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管理条例

一:国家旅游局颁布的《l旅游管理条例》最新的是什么?

国务院颁布的只有一个,即:旅行社条例。没有景区方面的。其中旅行社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实施细则不是国务院颁布的,而是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属于部委规章。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法规规章办法是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或者是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这是旅行社条例的全文链接: www.gov.cn/...73.htm 这是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链接: www.gov.cn/...34.htm 我还给你看个链接,全在这里,国家旅游局网站中关于法规列表的链接: www.cnta.gov.cn:8000/...n=fgbz 2

二:国家旅游局颁布的《l旅游管理条例》最新的是什么?

国家旅游局没有颁布《旅游管理条例》,只有《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法律法规可以在中国旅游网上找到

三:景点管理条例有哪些 10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健康、安全、文明、优质的旅游环境,规范景区景点的经营活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资源为基础,为旅游者提供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及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宗教寺庙、游乐园、旅游主题公园、园林、森林公园、水库和湖泊划定的游览区、温泉疗养地、海滨浴场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经营、参加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景区景点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公安、工商、国土、民政、建设、规划、计划、文化、宗教、文物、环保、农业、林业、海洋、园林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应执行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提供客源市场分析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后,再按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禁止修建带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区景点。未经宗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景区景点内建设宗教寺庙和其它宗教性质的人文景观。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峻工时应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抚育管理好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得随意砍伐。 应做好区内的植树绿化、花草美化、护林防火工作。古树名木应有中英文铭牌标示。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污染环境、损害景观的设施或建筑物, 严禁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倾倒垃圾,乱丢杂物、排放污水、烟尘、狩猎,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详细规划区内的旅游线路,树立路牌标志。 要编写景区景点的导游词,培训本单位的导游员,为旅客提供规范的导游服务。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备足够的洗手间和垃圾箱。及时清除区内的杂草、杂物、果皮、烟头、纸屑等。

第十四条 景区景点应加大对宣传的投入,通过刊物、音像制品、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条 景区景点内的经营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配套娱乐餐饮服务,服务人员应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旅游景区景点内服务性经营单位的数量,经批准的小卖部、小食店,应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规模,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乱摆乱设小摊挡,不得妨碍游客观光。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码标价,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强买强卖。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要充分利用资源特点,开发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经营恐怖刺激等低级趣味的娱乐项目。

第十八条 景区景点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经营登山、狩猎、探险等旅游项目的,应制订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条 景区景点要切实加强防火安全工作,对部分危险地段要有栏杆围护,并配足告示牌,对各种旅游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配足消防、救护设备、人员及紧急通道指示牌。

第二十条 大中型的旅游景区,应设立卫生室,配备医务人员,具备处理一般事故或简易救护的能力。

第二十......余下全文>>

四:旅游基本法是旅游社管理条例对么

不对,旅游基本法是《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旅游景区游客服务管理制度 1 1 总则 1 2 景区活动策划管理制度 3 3 旅游市场促销管理制度 6 4 游客接待管理制度 9 5 票务工作管理制度 12 6 景区导游导向管理制度 14 7 景区游览环境管理制度 16 8 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 18 9 景区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20 10 景区应急医疗管理制度 23 11 特殊游客服务管理制度 25 12 游客物品保管规定 28 13 景区游乐设备管理制度 30 14 景区服务质量评定管理制度 34 15 景区内部质量审核办法 37 16 不合格及纠正与预防措施的管理 40 17 游客投诉与抱怨的处理 43 第二章 旅游景区部门工作职责及员工岗位职责 47 1 行政人事部工作职责 47 2 项目管理部工作职责 54 3 市场开发部工作职责 56 4 场务管理部工作职责 59 5 财务管理部工作职责 63 6 安全保卫部工作职责 67 第三章 旅游景区行政工作管理制度 70 1 会议管理制度 70 2 文件管理制度 73 3 公文管理规定 80 4 印鉴管理制度 82 5 机要文书管理规定 85 6 保密制度 87 7 文印室管理制度 91 8 计算机室管理制度 92 9 计算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96 10 通讯工具使用管理制度 99 11 档案管理制度 100 12 声像档案管理制度 104 13 图书管理制度 109 14 资料室管理制度 111 15 景区值班制度 113 16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115 第四章 旅游景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18 1 员工管理制度 118 2 员工聘用管理制度 131 3 劳动合同管理 140 4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148 5员工教育培训制度 153 6 人事考核管理制度 160 7 员工奖惩制度 166 8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70 9 员工礼仪守则 174 10 工资管理制度 179 第五章 旅游景区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183 1 总则 183 2 会计核算制度 184 3 财务管理制度 189 4 内部制约制度 191 5 现金管理制度 192 6 财产清查制度 193 7 库房管理制度 194 8 票据管理制度 195 9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96 10 借 款 制 度 198 11 报销及物资请购程序 199 12 费用报销制度 200 13 成本、费用归类管理制度 202 第六章 旅游景区场务工作管理制度 204 1 总则 204 2 景区主要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205 3 景区辅助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208 4 景区内部车辆管理制度 210 5 景区供配电设备操作办法 211 6 景区园林管理制度 213 7 植物保护办法 215 8 环卫工作管理制度 216 9 环卫绿化考核标准 217 第七章 旅游景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218 1 总则 218 2 景区治安管理规定 219 3 景区保安人员的管理 222 4 保安执勤制度 226 5 保安巡逻制度 228 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29 第八章 旅游景区管理参考文件 234 1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35 2 旅游规划通则 247 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259 4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64 5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287 6 旅游区(点......余下全文>>

六: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允许进行旅游开发吗

国家级森林公园不属于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指对一定面积的陆地或水体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区内严禁任何直接利用自然资源,严禁一切生产性经营活动。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濒危动植物的主要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有特殊意义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和化石产地等。自然保护区不能有人为的直接干涉,任自然流程正常进行,包括特定时间内的-些自然作用,如自然火烧、群落自然演替、自然病虫害、风暴、地震等。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营利性旅游开发,比如说收门票,另外不少森林公园内还有烧烤,发生火灾也有人救火,所以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的定义,因此国家级森林公园不属于自然保护区。

七: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最新出的就是 旅游法了。这是旅游大法。

旅游发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福建省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开展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大概能找到就这些了。生态旅游方面的规定还相对比较少。不过旅游方面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发展中了。

八: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护照、签证、《名单表》的查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旅游团队可以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按照该国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或者免签证。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组团社应当事先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余下全文>>

九: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 354 号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已经 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十: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有哪些

你好,见如下条文,有其他问题可以追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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