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财产协议书

一:婚后夫妻双方签订的关于财产的协议有效吗

他们俩签的这个协议有效吗?

:如果内容明确具体,则是生效的。

是不是签了以后这个25万的借款就与他无关了?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此事,则此约定仅在夫妻间生效。若债权人也同意此协议,则债务由女方承担。

另外还有,现在出了这个事,我朋友也担心,想知道如果在协议上多加几条关于双方各自财产的说明,意思就是各自归各自的,在法律上有效吗?

:答案同上。

二:夫妻婚后财产协议书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有了法律规定的支持,在实践中,新人多在婚前或婚后做婚前财产协议,但以做婚内财产协议的人数越来越多。在这些协议中,绝大多数约定的内容相对于双方基本是公平的,比如,约定“婚后双方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但是,也不乏一些约定,是约定在特定条件成就时,将原属于自己的财产按协议归对方所有。比如,约定一方若提出离婚,需将原属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归属另一方等等。从这些约定的内容上来看,似乎十分不“公平”,并且还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嫌疑。那么,这些约定有效吗?

近期,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争议焦点就是关于看似“不公平”的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以下是案件情况,您可以参考下,若需要写婚内财产协议,建议委托律师帮您书写。

案情简介:

刘某(男,化名)与康某(女,化名)在婚前签订一协议。协议约定:

1、刘某在婚前有一套住房,价值100万左右,尚有贷款40万左右。该房贷款由刘某婚后继续偿还,并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2、刘某每月工资8000元,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交由康某统一管理和支配,康某每月给刘某工资数额的20%用于刘某的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

3、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若刘某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刘某婚前的房产归康某所有,刘某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 第二、刘某向康某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刘某月工资收入的70%;

第三、刘某在离婚时向康某支付赔偿金20万元;

(2)若康某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康某向刘某出示书面道歉一份; 第二、康某搬出刘某的住房;

第三、即使康某提出离婚,刘某仍需向康某支付4万元钱款。

刘某与康某婚后三个月即开始出现矛盾,刘某向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康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约定,应予撤销,在庭审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履行。

而康某则辩称,双方虽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刘某提出离婚,应按协议履行。

法院判决:

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房产应过户给康某,由刘某负责偿还欠付的银行贷款;刘某每月向康某支付其月工资收入的70%,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康某支付20万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双方离婚原因系性格不和而产生矛盾,刘某并无过错,也无向康某赔偿的义务,一审法院更不应该把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判归康某,月工资收入70%如果归康某,否则自己生活就无法正常维持。

深圳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刘某向康某提出离婚时,应向康某支付赔偿金20万元;刘某承诺提出离婚将自己的房产归康某所有,应予支持,且剩余贷款,应由康某支付。关于离婚后刘某向康某支付每月工资70%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撤销。

深圳婚姻律师团分析:

本案中,刘某与康某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符合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制一般有三种类型: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财产制。

本案中,刘某与康某二人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实际上是对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归康某所有的财产约定形式,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余下全文>>

三:已婚夫妻财产协议

当然可以啊 不怕伤感情就去吧

四:夫妻双方写的财产协议书有法保障吗

夫妻双方的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五:婚后,夫妻能否进行“婚后财产协议”约定?

有很多朋友认为,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即我们常说的‘婚前财产协议”,结婚后,根据婚姻法规定,都属于两个的共同财产了,就不能进行“婚后财产协议”约定了。 这种认识,是严重错误的,是对婚姻法的误读,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结婚了,男女双方也可以对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婚后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可以将婚后财产约定归属一方。(郑艳丽律师原创,未经同意不得转裁)

六:新婚姻法下如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从专业角度看,你的这份《协议书》实质上是两部分内容: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财产分配约定两部分。

关于问题一,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我国法律默认夫妻财产是婚前所得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所有,所以房子是男方购买并登记在男方名下,默认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尽管《协议书》中约定房子归女方,但在法律框架内只能理解为男方赠与给女方的合同,尽管在法律上有约束力,但仅为理论上,因为赠与在过户之前是可以随时反悔的。因此女方若想保证房子是自己的,需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房屋所有人变为自己,起码和男方的名字都要有。

关于问题二,属于夫妻财产约定。有无歧义意义不大,一方面是因为存款很容易花光,另一方面是因为《协议书》中的约定与法律默认的情况吻合,所以没有意义。

关于问题三,属于离婚财产分配。第一,不违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和离婚财产分配是两回事,夫妻双方的协议不能限制离婚自由,如果有限制,也仅仅是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协议其他约定不受影响。第二,《协议书》中第6条其余“净身出户”的约定,是离婚财产分配约定,对于这种离婚很早之前就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的效力问题,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观点,建议你查询你当地判例集或者法院内部的审判指导意见,确定当地法院的效力,当然这也没有多少意义,因为随着时间改变,法院的审判思路也可能会改变,而且将来的离婚诉讼不一定就发生在现在的居住地,所以,不要对净身出户条款报太大希望。

关于问题四,有效力。公证的意义只是证明力更强,或者说没有相反证据就认可公证的结果,公证的结果在出现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仍可能被推翻。本《协议书》的关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有没有效力,而不是该协议是真是假,所以做公证意义不大。

另外,你们的第5条其实存在漏洞。第5条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约定夫妻债务个人所有,法律默认夫妻债务共同所有,所以将来在实践中,一定要确保第三人知晓你们是夫妻债务个人所有。例如,假设男方向第三人借钱,你知道,要想法在借条中写上夫妻债务个人所有;如果男方偷偷借钱,你事后知道,一定要给第三人打录音电话或者发传真,告知其你们的债务个人所有,否则这条不会有多少作用的。

最后,夫妻家庭和睦不是靠法律靠协议能保证的,而是靠感情;但如果真决定要离婚,在向男方摊牌前要提前准备。祝福你们白头偕老。

七: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需要看协议具体什么内容,如果没有问题的话,这种约定是有效的。男方反悔也没有用的。

八:夫妻财产协议书有法律效应吗?

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工,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即有效。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九: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只有公证了才有效吗?公不公正有什么区别?格式是这样的?

不公正也有法律效力。具体可参照以下格式: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乙方XX之夫。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甲方XX之妻。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登记在谁的名下则有谁承担。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2、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第二条、双方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约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详情如下: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所得的财产收益【财产收益的范围详见第二条第3款的特别约定条款(3)】以及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等归各自所有。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物品所有权归出资方所有(注:无法证明出资方的,登记在谁的名下则归谁所有);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用经双方确定数额后各自承担一半。

3、特别约定条款

(1)本协议签字之日前,双方共同使用的装修、家电包括 、家具包括 、其他生活用品包括 系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3)甲、乙双方财产收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收益;D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F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G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买断工龄取得的费用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据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实无法说清楚的按夫妻共有处理。

甲方: 互 乙方:

2011年6月1日 2011年6月1日

协议书注意事项

一、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一是法律规定,二是便于为了今后有据可查,避免纠缠不清。

二、必须约定明确

约定如果不明确,就等于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等法律及解释规定,对于约定不明的,仍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夫妻双方制定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补充:我说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是有法律依据和判例的,只要订立协议时是双方真实意思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行,不信你可以到以下地址去看看案例报道:www.shdivorce.com/...ID=274

再补充:公证不是我国法律规定协议有效的必要条件,没有经过公证的协议,只要符合我前面说的两个条件也同样有效,不过如果能公证一下当然更好,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女性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自己也把自己当成弱势,那样更容易被人欺负。即使不订立协议,将来真出现这样的情况离婚,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也会尽量保护无过错方以及妇女权益,但是不如自己明确约定更有主动权。

判断一个协议是否有效,主要依据两个原则:1、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是否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若有背叛行为,违反忠诚义务,将来在离婚时就在财产分割上作让步,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法条的规定,也不违背道德准则,应当属于有效协议。如果将来受损害一方拿出证据证明对方未遵守协议,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法院也应当支持。

但是建议:一、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最好别是约定单方责任,改为双方承诺互负忠诚义务更为合适,将来也更容易得到支持。

二、约定太宽泛了就不如不约定,正如楼上有人说到,婚姻法本身就规定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倾向于保护无错方的原则,因此如果协议只是作原则规定还不如不订协议,要订就具体点,比如一方有哪些具体背叛行为(如有外遇等等,约定具体点便于将来取证、举证),就要在财产分割上作怎样的具体让步(比如放弃对共有房产主张权利等等),但要注意这种财产让步要以保证过错方基本生活条件为前提,否则也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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